政府信息公开

S210汨罗至杨桥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发布时间: 2020-05-28 15:53 浏览次数: 1

招标人: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卷..................................................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附件 1 确认通知....................................................... 7

附件 2:资格审查条件要求(详见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之附录).................. 8

附件 3:评标办法(详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 8

附件 4 项目概况....................................................... 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1

附录 1      资格预审条件.............................................. 22

(资质最低要求)..................................................... 22

附录 2      资格预审条件.............................................. 23

(财务最低要求)..................................................... 23

附录 3      资格预审条件.............................................. 24

(设计业绩最低条件)................................................... 24

附录 4      资格预审条件.............................................. 25

(施工业绩最低条件)................................................... 25

附录 5      资格预审条件.............................................. 26

(信誉最低条件)....................................................... 26

附录 6      资格预审条件.............................................. 27

(拟任项目经理最低条件)................................................ 27

附录7   资格预审条件                                                  28

(拟任设计负责人最低条件).............................................. 28

附录8  资格预审条件.................................................. 29

(拟任施工负责人最低条件).............................................. 29

附录8  资格预审条件.................................................. 30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30

附录9  资格预审条件.................................................. 31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31

附件一 开标记录表.................................................... 49

附件二 问题澄清通知................................................... 51

附件三 问题的澄清.................................................... 52

附件四 中标通知书.................................................... 53

附件五 中标通知书.................................................... 54

第三章 评标办法............................................................. 5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8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 69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15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209

第二卷................................................ 226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227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247

第三卷................................................ 249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250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53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57

三、联合体协议书①................................................... 259

四、投标保证金...................................................... 260

五、承包人建议书.................................................... 262

六、承包人实施计划................................................... 272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274

八、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75

九、其他资料........................................................ 276

一、投标函.......................................................... 279

二、报价清单........................................................ 280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283


招标文件编制说明

一、S210汨罗至杨桥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根据《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9 年版)》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制。

二、招标文件的组成: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7、投标文件格式。

三、投标人应将本招标文件与《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9年版)结合阅读,并按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的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审查而被拒绝。

招标人: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行业监督部门: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监督部门:汨罗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①

S210汨罗至杨桥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邀请书②

(被邀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S210汨罗至杨桥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请于2020年06月03日17:00前书面填写确认通知。

1、招标文件的获取

1.1 根据规定,凡通过资格预审审查并有意参加投标人,须在2020年05月28日至2020年06月03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自主登录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ueyang.gov.cn)进行网上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加载至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招标文件与其提供的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只支持网银支付③。

1.3 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

1.4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ueyang.gov.cn)进行注册登记和CA认证。

1.5 凡资料不全、投标人与其证照不符、超过招标文件下载购买时间将被拒绝。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20年07月17日(含)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前以不署名的方式登录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ueyang.gov.cn)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3、投标文件的递交

3.1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适应电子招投标系统的要求,确保本项目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在电子招投标系统试运行阶段,现采用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同步方式组织开评标工作。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14时30分④。

3.2 请投标人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ueyang.gov.cn/)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岳阳版)》,参照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中“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操作手册”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YYTF”格式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并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2020年07月28 日14时30分-2020年07月28日15时00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网络平台进行解密(投标人使用CA登录会员端,在“开标签到解密”中进行投标文件解密操作)。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不参与投标竞争。

3.3 请投标人仅限指派一位授权委托代理人(是否为项目负责人不做要求)于 2020 年 7月  28 日 14点 3 0分之前将密封完整的纸质版的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代理公司,纸质投标文件相关要求如下:

①投标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签字并密封。

②纸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标文件九份(正本一份、副本八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 或“副本”字样)。

③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完全一致,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④在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同时,单独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递交地址: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民兴路与狮子山南路交叉口西南角丘山大厦)一楼大门前。

3.4 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按要求全部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的投标,做无效投标处理。

3.5 开标时要求提交的证件原件应全部扫描进入电子投标文件(相关证件扫描内容必须清晰可识别),不要求现场递交证书原件。

3.6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中补充电子化投标承诺书,其格式附后。

3.7 请各投标人一定要提前熟悉系统操作和软件操作,投标清单为 HNTB 格式,投标过程中如遇问题可联系新点技术支持:0730-2966692。如因不会操作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投标保证金

4.1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捌拾万元整,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联合体由牵头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

4.2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0年07月27日12时前,以岳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支付系统到账时间为准。

4.3 缴纳方式:货币方式缴纳、电子保函或银行保函。


①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本章内容进行补充、细化,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 招标人应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上传至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或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投标人的全部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全文、招标人联系方式等。

③ 每套招标文件售价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60日。


(1)货币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电汇、银行汇票或网银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按时、准确、足额转入投标保证金生成的子账号中。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或单位结算通卡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开户名称: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投标人在网上可自行选择保证金专户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投标人随机获取对应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子账号(具有投标资格有意参加投标的,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后,须在2020年05月28日至 2020年06月03日17时00分前获取该子账号)

①投标人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ueyang.gov.cn)选择“电子交易平台登入”(首次登入需注册,完成注册并绑定投标人CA等相关手续后进入交易系统),投标人选择对应项目进行投标操作,生成对应本项目(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子账号。该账号为投标人缴纳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的唯一账号,请注意保密。(投标人必须办理湖南CA数字证书才能完成登入及后续操作)

②投标人在提交保证金时,应按照随机获取的保证金子账号信息准确填写银行账单(投标保证金只能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户转出),投标人可通过登入系统查询保证金到账及退还情况。

(2)电子保函:

①投标保证金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的,由保险公司开具投标保证保险的采用电子保险保单形式,投标人应登录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线上办理投保手续;

②投标人可通过银行一般户、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支付保费,完成投标保证金提交;

③工程建设投标保证保险投保人操作流程详见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

④采用电子保函的需在须在(2020年05月28日~2020年06月03日17时00分前)进行投保确认。

(3)银行保函: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投标人开李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联合体的,由牵头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保函,与银行查询授权书原件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招标人。

4.4 CA数字证书办理:详情请登陆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参见“服务指南”中《湖南CA客户在线自助平台操作流程》,按相关程序办理。地址: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民兴路与狮子山南路交叉口)庙坡碧玉湾(南门)43号门面,电话:0730-8181828。

5、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附件

附件 1:确认通知

附件 2:资格审查条件要求(详见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之附录)

附件 3:评标办法(详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

附件 4:项目概况

联系方式

招标人: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先生

联系电话:0730-5177168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岳阳楼区建湘路与青年中路交汇处天伦金三角银座A栋28楼

联系人:朱女士

电话:0730-3290015

行业监督部门: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电话:0730-8831213

附件 1 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邀请书,并确认 (参加/不参加)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 2:资格审查条件要求(详见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之附录) 附件 3:评标办法(详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

附件 4 项目概况

一、相关区域路网现状及规划(包括道路及交通工程设施现状及规划)

目前本项目区域形成了由公路构成的运输网络,但由于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的各运输线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本项目的建设必将大大改善泪罗来往省会长沙的交通条件.本项目公路走向的选择,主要考虑在岳阳至长沙时间形成一条一级公路通道,起点与在建的G240(一级公路)相接、终点与S210长沙段对接(一级公路,拟建),中间现有公路、乡镇等的连接在一定的服务水平条件下尽可能地承担区域内交通量和过境交通量的增长,更多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二、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

该项目按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全长35.05km,路基宽度25.5m,路面宽度22.5m,设计荷载公路一级,设计速度80km/h,全线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全线土石方1213389m3,大桥1座129.48m,中小桥6座181.24m,涵洞通道192道,沥青路面785723 m2。

主要技术指标一览表

指标名称

单位

技术指标

公路等级

一级公路

设计速度

Km/h

80

路基宽度

m

25.5

路线总长

km

35.05

路线增长系数

1.061

平均每公里交点数

0.799

直线最大长度

m

3273.39

平曲线占路线总长

%

48.57

平曲线最小半径

m/个

413/1

平均每公里纵坡变更次数

1.94

最短坡长

m/个

111.027/1

最大纵坡

%/个

4.074/1

竖曲线占路线总长

%

43.70

竖曲线最小半径

凸型

m/个

5000/2

凹型

m/个

5000/2

三、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主要工作内容)

全线为一个标段。

招标范围:完成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配合完成结(决)算、工程保修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设计:施工图勘察、设计以及施工期间的后续服务(路基、路面、桥涵、防护、路灯、绿化、交安、管网、交叉等工程)。

施工:完成经批复后的施工图及后期变更设计所包括的全部施工内容。

四、招标项目位置

本项目路线北起泪罗市古培镇栗桥村,与G240立体交叉,沿S210现有老路拓宽,经白水镇、川山坪、高家坊,终于泪罗市与望城区交界处(望城区桥驿镇杨桥村),与S210长沙段对接,里程长度35.050km

本项目经过的主要乡镇:古培镇、白水镇、川山坪镇

主要控制点:古培镇栗桥村、白水镇、川山坪、高家坊、桥驿镇杨桥村(汨罗市与望城县交界处)。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湖南天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1.1.4

招标项目名称

S210汨罗至杨桥公路工程

1.1.5

标段建设地点

见资格预审公告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见资格预审公告

1.2.2

资金落实情况

见资格预审公告

1.3.1

招标范围

见资格预审公告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24个月

计划开工日期:以招标人开工通知为准

计划交工日期:合同中另行约定

1.3.3

质量要求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质量目标要求:设计深度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1.3.4

安全目标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不发生一起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1.3.5

环保目标

环保目标:严格执行并落实“三同时”、“两不”原则,严格控制施工污染,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本项目已进行资格预审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资格预审公告

本项目已进行资格预审。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人),所有利益相关企业的投标人同时投同一标段。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第(6)目细化为: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 的;

补充第(8)目:

(8)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第一年度 D 级、连续两年(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评为 C 级信用等级。

1.10.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不组织

1.11.1

分  包

☑不允许

□允许,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条款、补遗书(如果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07月17日17时00分

形式:将疑问以不署名的形式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网、岳阳市交通运输局网提出,逾时不予受理。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答疑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将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网、岳阳市交通运输局网上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不需确认,答疑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将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网、岳阳市交通运输局网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将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网、岳阳市交通运输局网上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不需确认,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将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网、岳阳市交通运输局网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3.1.1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双信封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补充说明或问题澄清(如有)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3.2.3

报价方式

□单价

☑总价

3.2.5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招标人为本次招标编制了最高投标限价

勘察设计费 500万元;施工费 91762.8886 万元

元,其它暂列金额  5320.01  万元;本次勘察设计费报价为固定报价;施工费采用费率报价,中标后由汨罗市财政评审中心根据相关计价原则对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后的S210汨罗至杨桥公路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依据财政评审价按中标人报价的施工费下浮比率确定最终施工费总价。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低于理论成本价。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120日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捌拾万元整,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

2、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0年07月27日12时前,以岳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支付系统到账时间为准。

3、缴纳方式:货币方式缴纳或电子保函。

(1)货币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电汇、银行汇票或网银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按时、准确、足额转入投标保证金生成的子账号中。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或单位结算通卡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开户名称: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投标人在网上可自行选择保证金专户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投标人随机获取对应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子账号(具有投标资格有意参加投标的,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后,须在2020年05月28日至 2020年06月03日17时00分前获取该子账号)

①投标人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ueyang.gov.cn)选择“电子交易平台登入”(首次登入需注册,完成注册并绑定投标人CA等相关手续后进入交易系统),投标人选择对应项目进行投标操作,生成对应本项目(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子账号。该账号为投标人缴纳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的唯一账号,请注意保密。(投标人必须办理湖南CA数字证书才能完成登入及后续操作)

②投标人在提交保证金时,应按照随机获取的保证金子账号信息准确填写银行账单(投标保证金只能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户转出),投标人可通过登入系统查询保证金到账及退还情况。

(2)电子保函:

①投标保证金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的,由保险公司开具投标保证保险的采用电子保险保单形式,投标人应登录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线上办理投保手续;

②投标人可通过银行一般户、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支付保费,完成投标保证金提交;

③工程建设投标保证保险投保人操作流程详见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

(3)银行保函:

采用银行保函市,应由投标人开李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联合体的,由牵头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保函,与银行查询授权书原件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招标人。

4、 CA数字证书办理:详情请登陆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参见“服务指南”中《湖南CA客户在线自助平台操作流程》,按相关程序办理。地址: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民兴路与狮子山南路交叉口)庙坡碧玉湾(南门)43号门面,电话:0730-8181828。

□不要求

3.4.3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以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为准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本款后增加:

(4)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未按投标文件填报的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签订合同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本项目已进行资格预审。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本项目已进行资格预审。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第二段细化为: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勘察设计业绩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或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工程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主要设计内容”“人员履约信息”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施工业绩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 网 址 : http://glxy.mot.gov.cn/BM/)或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 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 ( 网址: http://218.76.40.80:9000/ hnxyfw/)中查询的,应附“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要求

本项目已进行资格预审。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第 3.5.4 项细化为: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网页截图复印件和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第 3.7.2 项修改为: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 要求、安全目标、环保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发包人要求及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副本四份,电子文件 U 盘 1 个,并密封在技术文件封套内。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副本八份,电子文件 U 盘 1 个,并密封在报价文件封套内。

3.7.5

装订的其他要求

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投标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技术文件采用 A3 纸幅,其它采用 A4 纸幅)。其中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正副本、技术文件正副本和投标报价文件正副本应编制目录、并且自目录起(含目录,以阿拉伯数字“1”开始)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必须胶装,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R否

£是

退还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退还时间:/。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1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程序

(4)  密封情况检查:检查商务及技术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5)  开标顺序: 随机

5.2.3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程序

(4)  密封情况检查:检查报价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

(5)  开标顺序: 随机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①

评标委员会构成:9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 专家 9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名,不足 3 名的推荐相应的中标候选人数。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岳阳市交通运输局网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环保目标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不足 3名的推荐相应的中标候选人。

7.5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以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形式

7.6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告期限:不得少于 3 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7.7.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银行保函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50%)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AA信用等级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8%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出具(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出具) 。

□不要求

8.5.1

监督部门

行业监督部门: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电话:0730-8831213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是

□否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5.11

第 3.5.11 项细化为: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单位业绩、人员  经历及业绩,无论是否已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湖  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发布,无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一  经查实为虚假业绩均否决投标。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  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  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  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5.2

5.2.4      细化为 :

5.2.4.1     理论成本价的确定:

理论成本价=(最高投标限价×60%+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2 目第(1)~(4)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的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40%)×0.88(如果参与理论成本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理论成本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  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  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7.8

7.8 签订合同

补充第 7.8.6 项:

7.8.6 不平衡单价的调整

在合同谈判时,如果投标文件中某些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或总额价30%以上或高于20%以上,视为不平衡报价,招标人有权在合同谈判时在投标报价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并经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报价清单经双方合同签字人逐页签字认可或加盖双方公司单位章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5

8.5 投诉

第 8.5.1 项细化为: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依据《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9】294号文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另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  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处理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

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  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投诉人责任。

10

10.1 代理服务费按照湘招协【2015】6号文件规定计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向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10.2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招标人和中标人须向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文件规定。

10.3     招标人是否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

R否

£是

招标人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主要  内容包括:

(1)  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2)  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3)  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4)  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网站,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  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5)  通过相关网站对各类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进行查询核实;

(6)  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对评标  过程资料进行整理。

1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及业主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附录 1 资格预审条件 (资质最低要求)

设计资质等级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公路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施工资质等级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注: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各成员均须符合以上要求。

勘察资质等级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甲级资质或综合勘察甲级资质。

注:

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设计及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附录 2 资格预审条件 (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1、2019年的净资产不少于 1 亿元,联合体申请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2、2017-2019年,每年的资产年负债率<70%,联合体申请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注:

1、投标文件中“财务状况表”后应附2017-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财务状况表”所列数据必须与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

2、所有财务报表均应提供加盖了出具该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公章或审计专用章的扫描件。

3、投标文件中同时附2017-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附录 3 资格预审条件 (设计业绩最低条件)

设 计 业 绩 要 求

近5年内,具有1个满足以下条件的类似新建(或改扩建)一级或以上公路设计业绩(以下3个条件可在不同合同中满足):

1、在1个合同中完成18公里以上的路基工程设计业绩;

2、在1个合同中完成40万平方米以上的路面(沥青)工程设计业绩;

3、在1个合同中完成连续长度不少于120米或主孔跨径不少于20米的桥梁工程设计业绩。

注:

1. 招标人特别提醒:申请人应认真对照其所参与招标类别的业绩要求予以填报, 确保相关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 申请人必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表格应填写具体工程量信息满足上表要求的若干类似工程项目并标明序号(未在投标文件中  填报的业绩不作为评审依据)。

3. 如近年来,申请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4. 申请人须在《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备注中说明申请人承担的具体设计任务,是独立完成还是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成员单位、或分包人设计(申请人以联合体身份完成的业绩必须在该业绩中承担设计任务)。

5. 设计业绩计算以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准。

  附录 4 资格预审条件 (施工业绩最低条件)

施 工 业 绩 要 求

近5年内,具有1个满足以下条件的类似新建(或改扩建)一级或以上公路施工业绩(以下3个条件可在不同合同中满足):

1、在1个合同中完成18公里以上的路基工程施工业绩;

2、在1个合同中完成40万平方米以上的路面(沥青)工程施工业绩;

3、在1个合同中完成连续长度不少于120米或主孔跨径不少于20米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

注:

1. 招标人特别提醒:申请人应认真对照其所参与招标类别的业绩要求予以填报, 确保相关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 申请人必须填写《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表格应填写具体工程量信息满足上表要求的若干类似工程项目,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未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业绩不作为评审依据)。

3. 申请人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符合申请人附录 1-4 施工业绩的规定。

4. 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必须附交通运输部或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网页截图,中标通知书,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若交工验收证书的主要工程量信息不能满足附录

5. 4 施工业绩要求的信息时,必须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分包业绩证明由原承包人和原发包人共同出具。

6. 如近年来,申请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7. 申请人须在《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备注中说明申请人承担的具体施工任务,是独立施工还是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成员单位、或分包人施工(申请人以联合体身份完成的业绩必须在该业绩中承担施工任务),并说明申请人提供的该业绩在交通运输部或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的链接网址。

8. 施工业绩计算以项目交工证书签发日期或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日期为准。


附录 5 资格预审条件 (信誉最低条件)

信 誉 要 求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4)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10)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15)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第一年度 D 级、连续两年(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评为 C 级信用等级的资格预审申请人。

注: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本次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为准。


附录 6 资格预审条件 (拟任项目经理最低条件)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在岗要求

项目经理

1

(1)公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单位必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3)具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 类证书;

(4)具有10年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无在岗项目(指项目经理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注:

1、申请人必须提供《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表后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上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不得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内,且未被取消资格。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有证件均应采用清晰彩色影印件。

2、未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人员不作为评审依据。

3、① 对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具体资格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② 中标人拟任的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在招标人对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撤离该项目,否则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③ 中标人拟任的施工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在招标人对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撤离该项目,否则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录7  资格预审条件 (拟任设计负责人最低条件)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在岗要求

设计负责人

1

(1)公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10年以上公路工程设计经验。

/

注:

1、申请人必须提供《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资历表》,表后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上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不得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内,且未被取消资格。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有证件均应采用清晰彩色影印件。

2、未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人员不作为评审依据。

3、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等专业职称之一;

4、① 对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具体资格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② 中标人拟任的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在招标人对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撤离该项目,否则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③ 中标人拟任的施工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在招标人对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撤离该项目,否则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录8  资格预审条件 (拟任施工负责人最低条件)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在岗要求

施工负责人

1

(1)公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2)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单位必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3)具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 类证书 ;

(4)具有10年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无在岗项目(指施工负责人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注:

1、申请人必须提供《拟委任的施工负责人资历表》,表后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上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拟委任的施工负责人不得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内,且未被取消资格。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有证件均应采用清晰彩色影印件。

2、未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人员不作为评审依据。

3、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等专业职称之一。

4、3、① 对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具体资格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② 中标人拟任的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在招标人对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撤离该项目,否则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③ 中标人拟任的施工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在招标人对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撤离该项目,否则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录8  资格预审条件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设计人员

项目负责人

1

高级工程师,近5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1项(含)以上一级公路(含)或以上公路的勘察设计工作。

路线分项负责人

1

工程师,近5年内负责过1项(含)以上一级公路(含)或以上公路的路线勘察设计工作。

路基路面分项负责人

1

工程师,近5年内负责过1项(含)以上一级公路(含)或以上公路的路基路面勘察设计工作。

桥涵分项负责人

1

工程师,近5年内负责过1座(含)以上大桥的勘察设计工作。

岩土分项负责人

1

工程师,近5年内负责过1项(含)以上一级公路(含)或以上公路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工程测量分项负责人

1

工程师,近5年内负责过1项(含)以上一级公路(含)或以上公路的工程测量勘察设计工作。

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

1

交通部乙级造价工程师或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近5年内负责过1项(含)以上一级公路(含)或以上公路的概预算工作。

后续服务负责人

1

工程师,上述分项负责人(不包括工程造价分项)或项目负责人。

施工人员

路基工程师

3

1、公路与桥梁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2、至少8年工作经验,至少5年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路面工程师

3

1、公路与桥梁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2、至少8年工作经验,至少5年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试验检测工程师

1

1、公路与桥梁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检测工程师职业资格。

3、至少8年工作经验,至少5年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桥梁工程师

1

1、公路与桥梁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2、至少8年工作经验,至少5年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造价工程师

1

1、公路与桥梁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师乙级或以上资格。

3、至少8年工作经验,至少5年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测量工程师

3

1、公路与桥梁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2、至少8年工作经验,至少5年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专职安全员

6

1、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至少6年工作经验,至少3年类似工程安全工作经验。

本表仅适用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对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附录9  资格预审条件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主要机械设备

水泥稳定混合料拌合楼

400t/小时

3

稳定料摊铺机

7.5m

6

沥青混合料摊铺机

7.5m

4

平地机

160kw

6

双钢轮压路机

12t

8

振动压路机

22t

8

轮胎式压路机

25t

4

智能沥青洒布车

8000L

4

高压洒水车

6t

12

水泥混凝土搅拌站

出斗量1000L

2

轮胎式装载机

ZL50

6

推土机

T-180

10

热熔标线设备

6

交流弧焊机

12

架桥设备

150t或以上

1

龙门吊

2

混凝土罐车

10

吊车

40t或以上

4

钢筋调直切断机

2

钢筋弯曲机

2

钢筋对焊机

6

预应力张拉设备

2

回旋钻机

φ1500m以内

2

冲击钻

4

混凝土输送泵

50m3/h或以上

2

真空压浆设备

1

试验检测设备

压力试验机

2000KN

1

抗折抗压试验机

300KN

1

水泥胶砂搅拌机

1

水泥细度负压筛析机

1

水泥胶砂振实台

1

水泥胶砂电动抗折机

1

恒温干燥箱

1

手动击石仪

1

石子压碎值测定仪

1

沥青集料筛

1

新标准石子筛

1

新标准砂子筛

1

液塑限测定仪

1

贝克曼弯沉梁

5.4M

1

自动击实仪

1

荷兰式触探仪

1

动力触探仪

1

卧式沥青混凝土拌合机

STLJ-4

1

数显马歇尔电动击实仪

1-1MD-1

1

电脑自动针入度仪

DZR-111

1

沥青混凝土马歇尔稳定度仪

LD133

1

软化点仪

STM-S

1

电控粘度仪

LN-4

1

洛杉矶磨耗机

1

路面取芯机

汽油机

4

全站仪

2″

4

水准仪

3mm

8

本表仅适用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对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环保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    本标段的环保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    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   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   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   为本标段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6)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   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   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分包内容要求:施工图勘察设计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施工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

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

(2)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计划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   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   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   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发包人要求;

(6)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    投标文件格式;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

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组成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联合体协议书;

(4)      投标保证金;

(5)      承包人建议书;

(6)      承包人实施计划;

(7)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      资格审查资料;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      投标函;

(2)      报价清单;

(3)      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4)         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报价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报价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5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     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勘察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勘察资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中的勘察设计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初步设计已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主包业绩或分包业绩,施工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勘察设计业绩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工程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主要设计内容”“人员履约信息”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施工业绩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 http://glxy.mot.gov.cn/BM/)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中无法查询,但可在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查询的,应附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

(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查询的,应附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 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人实施计划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环保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其中承包人建议书可采用标准图框 A3 幅面,单独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应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

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      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      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      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      开标结束。

5.2.4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      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      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      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      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 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      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      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      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      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

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环保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

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管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 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递交

情况

工期

备注

投标人代表签名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① 本附件适用于采用双信封形式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采用单信封形式密封的,招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报价(元)

是否超过最

高投标限价

备注

投标人代表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附件三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① 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四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

工程环保目标:                      。项目经理:                         (姓名)。

设计负责人:              (姓名)。施工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 与我方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中标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①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  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  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 1 年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

先;

(3)  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  随机摇号确定排序。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

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 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及环保目标;

b.     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 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 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

a.     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 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           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资质、业绩、人员、信誉、财务等);

c.     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 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①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

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

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

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

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

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7)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

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2.1.1

2.1.3

b.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  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  况。

(8)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

包项目情况表”。

(9)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0)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3)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

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7.4 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

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  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 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  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①

本项目已进行资格预审,无须对资格进行评审。


① 本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② 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可对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②

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计划:40分

主要人员:25分

技术能力③:10分

履约信誉:15分

业绩:10分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

额)

3.2.4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该数量的设置应避免本办法演变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数量应不少于 3 名,最高不宜超过 10 名。投标人数量取值为a。当 3≤a≤6 时,该数量为投标人数量;当 6<a≤12 时,该数量为a/2+3,四舍五入取整, 当 a>12 时,该数量取 10。此外,招标人可规定技术文件采用暗标形式编制。


(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以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进行资格评审。

① 本款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 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设计、施工企业。

②招标人不得将人员资格、企业资质等级、注册资本等资格条件设为加分项。

③ “技术能力”指投标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包括投标人获得的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与工程咨询管理(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咨询工作)有关的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

④ 该数量的设置应避免本办法演变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数量应不少于 3 名,最高不宜超过 10 名。投标人数量取值为a。当 3≤a≤6 时,该数量为投标人数量;当 6<a≤12 时,该数量为a/2+3,四舍五入取整, 当 a>12 时,该数量取 10。此外,招标人可规定技术文件采用暗标形式编制。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①

评分标准②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2(1)

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计划

40分

施工图设计方案

15分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12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对初步设计文件优化建议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 本项最高得15分。

施工组织设计

15分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12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15分。

总体实施方案

5分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4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5分。

项目实施要点

3分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2.4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3分。

项目管理要点

2分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1.6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2分。

2.2.2(2)

主要人员

25分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

10分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10分,本项最高得10分。

设计负责人资格

10分

满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10分,本项最高得10分。

施工负责人资格

5分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5分,本项最高得5分。


①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分值,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 100 分。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

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80

,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

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

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80

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② 招标人应列明各评分因素或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如有)的评分标准并作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的依据。


2.2.2(3)

其他因素

10 分

投标人近 10 年获得与本次招标项目主体工程专业领

域相对应的设计、施工有关的下列奖项;或具有与本次招标项目主体工程专业领域相对应的设计、施工有关的下列资历,对应按如下类别计分:

1.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的,每项加6分, 最多加 6 分①

2.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加2分,最多加 2 分

3.主编或参编过国家标准、行业(指部级)或地方(指 省级)标准的,每项加1分,最多加 1 分②

4.获得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以及与工程咨询管理(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咨询工作)有关的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加1分,最多加 1 分.

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类别为: 公路工程。上述工程类别应当与本项目所属工程类别相对应,具体分为:土建工程(路基、桥隧)、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等。

15 分

1.信用评价(2分):

年度信用等级

最近第一年/分

最近第二年/ 分

最近第三年/ 分

AA

0.5a

0.3a

0.2a

A

0.7*0.5a

0.7*0.3a

0.7*0.2a

B

0

C

0

注:

(1)信用评价分取值为 a。

(2)信用等级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企业信用加分分值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近三年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权值分配,企业近三年均无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的,按交通运输部近三年发布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权值分配(其中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 AA 级的企业,按照A 级计算当年信用评价得分),当年在湖南省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无信用评价等级的,其当年的信用评价得分按上一年度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评分(其中上一年度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AA 级的企业,按照 A 级计算当年信用评价得分);上一年度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也没有信用等级结果的,其当年的信用评价得分按 0 分计。

2.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及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的规定,得 13分②

3. 其他履约信誉:/


① 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标人的信用评级对其履约信用进行评分,但不得任意设置歧视性条款并不得任意设立行政许可。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企业信用加分”项,企业信用加分应占总评分的 2

~3

②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及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投标人,均得扣除履约信誉第 1、第 3 项满分外的余下分值。

③ 其他履约信誉得分,不得超过 2 分。


业绩

10分

1.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7分;

2.       增加第 1 项设计或施工①的业绩加 2分,增加第 2 项设计或施工的业绩加1分,最多加3分。②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3.5.2 修改为: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其评标价低于理论成本价时,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理论成本价的确定按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1 目规定计算。


①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是指与招标项目类似的企业业绩,可在企业业绩最低要求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② 除准入业绩的基本分外,业绩加分项不得低于两档,且前一档比例不得低于后一档比例,最后一档的加分比例不低于 30

。业绩奖励加分项,应为不低于招标工程主要内容的同类别工程(土建工程(路基、桥隧)、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等)。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 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计划: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

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   按本章第 2.2.2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   按本章第 2.2.2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   按本章第 2.2.2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

否决其投标。

*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 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本部分不加修改地引用了国家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相关内容。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4.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A)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A)

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17.3.4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1.1.11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1.11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11 目~1.1.2.12 目:

1.1.2.11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2.12            初设单位:即“初步设计单位”,是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指明的,具备相应资质,完成本项目初步勘察和初步设计工作,并依据初步设计批复对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实施过程的设计变更提出咨询监督意见的单位。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 1.1.3.13 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


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本项补充 1.1.5.8 目:

1.1.5.8 总承包风险费:是指为支付合同条款中明示和暗示的所有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全部风险所计列的金额,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定风险费率,承包人的风险费报价比例应不低于发包人设定的比例,以价格清单“2.2.9 施工报价清单”中相应专业报价清单报价合计金额为基数,乘以承包人相应专业工程的总承包风险费率, 发包人设定的费率规定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4 目~第 1.1.6.11 目:

1.1.6.4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7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8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9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 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10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11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      技术规范;

(9)      图纸;

(10)       已标价报价清单;

(11)       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 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 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 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

更;

(4) 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

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依据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复的本项目用地红线图内的永久占地范围和属于第 15.7.1 项发包人应当承担的风险引起的永久占地(或临时占地)范围, 依法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永久占地相关费用,承包人负责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及复垦相关费用,同时予以协助。永久占地红线放样及其边沟开挖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发包人负责的征迁工作以外的,其它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复的本项目用地红线图内外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由承包人依法办理,费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予以协助。永久性占地的产权归属于发包人。承包人负责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其它所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补征、补拆;

(2) 其它管线拆迁、线外改路改沟或应地方要求新增(改、修复)涵洞、通道、地方道路、沟渠、环保、水保工程的建设(恢复)及临时占用;

(3) 使用土地、资源含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制作费、料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费、料场的评估费、复垦费等费用;

(4) 由于承包人原因更改设计造成公路用地图范围增加引起的上述项目以及其他一切费用。

承包人在按第 4.12 款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

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施工时,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并报监理人批准,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因此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和(或)增加费用时,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进行工期补偿和(或)经济补偿(补偿原则详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 11.3 款)。

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 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

(2) 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 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 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 审查批准设计变更;

(6) 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

(7) 确定第 15.7 款下变更工作的价格;

(8) 按照第 15.7 款决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9) 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完成监理人指令的,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基础上增加的工程内容。如增加的工程内容属于第 15.7.1 项规定的发包人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予以调整(价格的确定参照 15.7.5 款);如增加的工程内容应不属于第 15.7.1 项规定的发包人的风险范围,有关费用视为承包人的风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有关费用(价格的确定参照 15.7.4 项)从承包人总承包风险费中支付(支付条件参照 17.3.2 项)。承包人拒不按监理人指令执行的,发包人将指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有关费用(价格的确定参照 15.7.4 项)从承包人总承包风险费中扣除。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 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根据设计范围内的临时用地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场时间、开工日期,提前向发包人提交临时用地租用(驻地建设用地、料场征 (占)用、预制梁场、拌和站、取(弃)土场等) 具体计划,位置由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 临时用地的租用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此项批准并不减少承包人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等)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报价清单第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 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   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


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报价清单第 100 章中。

(6)   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第 4.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3 分包

第 4.3.2 项~第 4.3.4 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  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  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  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  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  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 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 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 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 4.3.5 项、 4.3.6  项:

4.3.5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

务。

4.3.6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 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 4.4.4 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补充: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 4.6.6 项:

4.6.6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4.14 款、第 4.15 款:

4.14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报价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5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第 5.1.1 项细化为: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5.1.1.1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技术设计文件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作。

5.1.1.2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及《湖南省高速公路标准化设计实施细则》等相关资料做好施工图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施工图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图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建立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5.1.1.3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5.1.1.4   承包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承包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


5.1.1.5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承包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承包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

5.1.1.6   发包人及初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5.1.1.7   由于承包人优化或变更设计导致的征地拆迁等费用的增加,视为承包人的风险,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1.8   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指示,积极配合相关咨询审查单位的工作。

5.1.1.9   勘察的一般规定

(1)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承包人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承包人及其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2)   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3)   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4)   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5)   承包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承包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6)   承包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1.1.10   设计的一般规定

(1)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承包人及其设计人员对其设计负责。

(2)   承包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3)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b.          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c.          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 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d.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e.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f.         设计文件中关于工程建设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g.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与技术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满足工程质量、耐久和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初步设计与技术设计批复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4)   承包人可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 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5.1.1.11   后续服务

(1)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a.          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b.          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c.           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d.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发包人增加的设计项目或者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造成勘察设计工作量的增加, 其相关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1.1.12   对于承包人设计文件中的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无论是否已通过各项审查,承包人均应自费对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5.1.1.13   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的优化、修订或变更,均应由承包人事先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书面报告,视管理权限由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通过或核备后方可组织实施,在此种情况下,并不免除承包人的全部设计责任, 也不改变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本款细化为:

5.2.1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所需勘察设计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安排及承包人需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约定如下:

勘察设计周期: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90 天内,完成主体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叉、绿化、交安、预留预埋设施等), 并提交成果文件;其他附属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发包人现场提出的具体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

承包人需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有关的勘察成果资料、正式往来文件、中间成果报告和技术说明书等 3 套,经评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等

3 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电子文档(U 盘)应与经评审合格并提交发包人的施工图一致, 并在提交正式施工图文件时一并提交发包人。

5.2.2    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的提交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经批准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初步设计单位已进行了详细地质勘察,详勘结果仅供参考,承包人应自行组织补充地质勘察,此项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5.2.3    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

承包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5.2.4  发包人对承包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5.2.5    承包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5.3 设计审查

第 5.3.3 项细化为:

5.3.3         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接受发包人、初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发包人及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和工程进度,分期、分专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5.3.3.1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技术设计完成施工图勘察设计工作,并将第 5.2.1 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送初设单位及发包人确定的其他单位审查,并报发包人审核。当发包人认为需调用承包人的设计计算书时,承包人必须及时提供。

5.3.3.2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5.3.3.3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初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根据本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调整(无论是否根据发包人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的建议或意见做出)均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3.3.4    发包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任何上述审查、批准或同意,或(根据本款或其他规定的)任何审核,都不应解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2  在原项末补充:主要材料按批次供货检验验收。

6.1.3  项补充:

在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认证资格的独立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检验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第 6.2.3 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 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7.1.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交通运输

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9. 测量放线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10.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10.2.4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 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 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 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 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 爆破工程;

(9)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 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 10.2.7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报价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10.2.10 项~第 10.2.13 项:

10.2.10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   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   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10.2.11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10.2.12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10.2.13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0.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10.4.4 项~第 10.4.8 项:

10.4.4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   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 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   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    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    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   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及材料、设备运输过程中,应尽量采取措施减少对现有交通的干扰,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一切


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注意保护图纸明示和没有明示的管线(管道、光缆、电线等),承包人因损坏管线设施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0.4.5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0.4.6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10.4.7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或临时占地复垦取得相关部门认可。

10.4.8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 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 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1. 开工和交工

11.1 开始工作和交工

第 11.1 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为: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始工作的书面通知为准。

开工的条件为: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 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


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      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    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


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 11.8 款:

11.8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1.2 项第(3)目细化为:

(3)  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4)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5)  施工图设计错误返工或施工图设计延误;

(6)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7)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1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款补充第 13.1.4 项、第 13.1.5 项:

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细化为: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开工至少 28 天之前,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职责、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13.2.9   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4.1 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5.1 项细化为:

(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  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第 14.1.2 项补充:

对于承包人不能完成的试验或检验,承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进行试验、检验,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 并承担其费用。

(2)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报价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报价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权

本款补充:

如果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赶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外,还应遵守 15.3 款规定,且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 15.2.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优化设计、采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

工艺等)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照有形的直接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基金予以奖励,也可将承包人的违约罚金作为合理化建议奖励基金,具体奖励办法由发包人另行制定。

15.3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及《岳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目前我市普通国省道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权限的通知》(岳交基建【2020】1号)的相关规定。本条补充 15.7 款:

15.7    风险划分原则

本款约定为:

15.7.1    发包人应当承担的风险包括:

(1)  发包人提出的初步设计(或深化技术设计)基础上的路线调整、路基宽度及路面结构形式变化,桥梁和隧道数量及结构型式变化、互通立交的调整、通道涵洞和天桥个数的新增(不包括施工图批复后的新增)、收费车道数变化和服务区规模变化等建设标准或工程规模的调整;

(2)  发包人提出的工期变化;

(3)  在详细勘察符合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后,工程实施中出现无法预见的每一处

(段落连续为一处)滑坡、每一处突泥、涌水、每一处路基溶洞、每一座桥梁桩基 溶洞、每一座隧道有毒气体、每一处采空区等重大地质变化导致的损失或处治费用 大于500 万的,超过500 万以上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剩余部分发包人承担50%。

(4)  因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费用变化(勘察设计费除外);

(5)  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明确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15.7.2  发生第15.7.1 款所列的风险,合同价格应予以调整,有关价格根据第15.7.5

项确定。

15.7.3  除 15.7.1 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风险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5.7.4  除另有约定外,因承包人风险范围内的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根据 17.1.2 项确定的最终施工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且价格合理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  根据 17.1.2 项确定的最终施工价格清单中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

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3)  根据 17.1.2 项确定的最终施工价格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

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算出变更工作的单价报汨罗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15.7.5  除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风险范围内的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由监理人按照根据交通运输部颁现行预算定额(包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定额)、预算编制办法以及当期材料信息价格编制预算报汨罗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总价,然后按照承包人签约合同价与相应分项概算的比值,同比例下浮作为变更工程价格,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2) 因发包人提出的优化设计调整部分方案而核减工程规模与优化技术指标的分项工程,优化设计节省的造价由发包人 100%享有。

交工验收后,设计优化成果按批复概算编制标准计算节省造价,节省造价按签约合同价中的建安费除以相应概算建安费的比值同比例下浮计算节省金额后,按上述计算原则享有相关费用。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A)

本款约定为:

16.1.1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工程范围:只限于建设项目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不予材料价差调整。

16.1.2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材料品种:准予材料价差调整的材料品种仅限于: 钢材、水泥、汽柴油、沥青,其他材料均不予材料价差调整。

16.1.3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时间:

钢材、水泥:从总监签发开工令当月起至交工当月止,施工结束后仅一次性调整;

汽柴油:从总监签发开工令当月起至交工当月止,施工结束后仅一次性调整; 沥青:路面开工当月起至交工当月止,施工结束后仅一次性调整。

人工:从总监签发开工令当月起至交工当月止,施工结束后仅一次性调整;

16.1.4    风险幅度(Ri):材料价差在风险幅度内的波动作为承包人的风险,不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各种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幅度:调整当期价格(Ci)与材料基准价格(C0) 变化幅度在±10%之内(含)不调价,超过±10%予以调价。

16.1.5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价格信息来源:

人工、材料价差基准价格(C0):以本项目开标当月省交通运输厅造价站发布的材料的信息价。

调整当期价格(Ci):各材料材料价差调整时间内省交通运输厅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的所有月度的均价。

16.1.6  各种人工、材料价差调整数量(Qi)的确定原则:监理人及业主确认。

16.1.7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公式

当价格的波动超出风险幅度时,应该进行涨价补差和降价减差的调整,按下列公式计算:


P = åPi = å{Qi ´ [C i - C 0 ´ (1 + Ri)]}

式中:

P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当期材料的价差调整费用。

Pi——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当期某种材料的价差调整费用。

Qi——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当期按 16.1.6 项计算的材料数量。

Ci——人工、材料价差调整时间内的材料价差调整当期信息价的平均值。

C0——人工、材料价差调整基准信息价(按 16.1.5 项的约定)。

Ri——人工、材料价差风险幅度。

16.1.8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费用按 16.1.3项约定的时间进行计算,但施工期间只计量不支付,合同结算时最终确定材料价差调整总费用,在交工结算时一次支付。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本款补充:

在合同实施期间,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费用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新颁法律、法规、标准或市场因素变化的发布进行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本款约定为:

17.1.1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为完成本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所包含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 完成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专题研究等所有工作量和提供全套相关文件;

(2) 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保险、培训、管理、税费、利润、工艺试验等费用;

(3) 所有会议(含评审会议等)会务费用及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

(4) 承包人因完成本项目工作必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之中;

(5) 其他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除按照合同作出的调整(如有)外,为完成本合同工程中全部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皆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设计施工总承包价格实行总价包干,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根据第 15.7.1 项和

第 16 款确定的费用变化外,施工承包费用及勘察设计费用均不得调整。

17.1.2  承包人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依据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各分项工程合计总价与签约合同价一致的原则,在价格清单相应章节总价不变的前提下,重新核算并调整施工报价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清单细目的增减、数量变化及综合单价的调整),并提交对应的单价分析资料。发包人负责对调整的施工价格清单进行审定,并且有权对其不均衡报价进行调整,最终审定后的施工价格清单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最终施工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7.2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合同签署后 28 天,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10%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不再扣回)。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      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      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    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    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    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 3 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 17.2.1 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 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 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2) 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 3 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工程进度付款

第 17.3.2 项细化为:

17.3.2  费用支付方式

17.3.2.1  勘察设计费用支付

(1) 勘察工作按期全部完成并经发包人和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支付勘察工作费用的 70%;

(2) 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期全部完成并经发包人、初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 28 天内,支付设计工作费用的 70%;

(3) 交工验收完成后,支付勘察工作费用的 17%和设计工作费用的 17%; (4)勘察工作费用的 3%和设计工作费用的 3%为质量保证金;


(5)承包人如为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发包人将向设计单位直接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17.3.2.2  施工费用支付

(1) 施工费用的支付以 17.1.2 项最终确定的施工价格清单为依据。清单中每个细目总价包干,清单细目的合价作为该细目工程支付的最终款额。当该细目工程实际完成数量超过报价清单中的数量时,全额(不包括质量保证金)支付该细目合价款额, 超出的工程量只计量不付款;当该细目工程实际完成数量未超过清单中的数量、但超过清单中数量的80%时, 该细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向承包人一次支付该细目剩余款额(不包括质量保证金);当该细目工程实际完成数量未超过清单中数量的80%时,该细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只支付该细目实际完成部分的工程款(不包括质量保证金);  当该细目取消时,不予支付。

(2) 总承包风险费的支付

当发生第 4.1.3 项规定的应由总承包风险费支付的情形时,应根据 15.7.4 项确定的单价,按实际工程数量,计算计量支付额,随同当期进度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支付的总承包风险费总额应不超过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风险费金额。

(3)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根据第 15.7.2 项进行的价格调整,计入相应进度付款周期的计量支付价款中。

(4) 根据第 16.1 款进行的价格调整,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进行支付。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第(2)目细化为:

(2)当期根据 17.3.2 款规定应支付的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

完成审批或给予答复的,不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本款补充第 17.3.6  项:

17.3.6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   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 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标准:合同价的1.5%

17.4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第 17.4.2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5.2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 交工验收

18.1竣工试验

本款不适用。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细化为: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1) 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本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本合同要求;

(2)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 监理人要求在交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交工验收资料清单;

(6) 本合同工程的质量检测评定报告;

(7) 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以及满足发包人、质量监督部门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18.3 验收

第 18.3.2 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18.3.5 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 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4 竣工验收

本款约定为:

当工程满足《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要求的竣工验收条件,行业主管部门将组织竣工验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8.6    施工期运行和试运营

第 18.6 款补充第 18.6.3 项和 18.6.4 项:

18.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4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


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交工清场

本款补充第 18.7.3 项和 18.7.4 项:

18.7.3  承包人施工场地交工清场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未履行交工清场及其他扫尾工作而引起的各种纠纷和索赔。

18.7.4  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地方道路、地方水系等,如有毁损,应按不低于原标准及时进行修复。否则,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可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18.9    竣工后试验

本款不适用。

本条补充第 18.10  款:

18.10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


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      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      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      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 保险

20.1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项约定为:

20.1.1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勘察设计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

20.1.1.1  勘察设计保险

承包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按规定参加有关勘察设计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责任险、工程勘察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承包人应将全部保险费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20.1.1.2  建筑工程一切险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价格清单“2.3 施工价格清单”的合计金额(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率: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施工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计入施工价格清单中,由承包人包干使用。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按最终清单的该子目价格支付。


20.1.2  项约定为:

20.1.2  施工开工日起至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期间,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按最终清单的该子目价格支付。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 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 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补充 20.1.3 项:

20.1.3  施工开工日起至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期间,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安全生产责任险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抢险救援、事故鉴定、法律服务等善后处理费用,以及因意外事故造成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的所有人员的人身伤亡,由保险人进行赔付的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包含在安全生产费中。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第 20.3.2 项文末补充:

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报价清单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4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施工价格清单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补充:

承包人应按岳人社发【2016】25号文件要求为其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单独列在100章中,作为不可竞争性报价。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5.3              持续保险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

(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 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 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台风、龙卷风等自然灾害;

(2) 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 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 瘟疫及其他重大传梁疾病等;

(6)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 参照第 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 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3)目细化为:

(3) 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

(4)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 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5)目细化为:

(5)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6)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 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 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

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 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 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 “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 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路128号   邮政编码:414400

2

1.1.2.6

监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3

1.1.2.12

初设单位:

地  址:    邮政编码:

4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①

5

1.1.5.8

发包人设定的总承包风险费率: /  %

6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7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10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2 %

8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是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合同约定。

9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10

9.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10天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30天

11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 200000   元/天

12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签约合同价②

13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合同约定

14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合同约定

15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合同约定%或增加收益的 合同约定   %给予奖励

16

16.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施工结束后,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①

17

17.2.1(1)

开工预付款金额:0%签约合同价②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8

17.2.1(2)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③

19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5    份

20

17.3.4(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2000万元④

21

17.3.4(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

22

17.4.1

质量保证金金额:3%⑥,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⑦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þ否

23

17.5.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4份

24

17.6.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4份

25

18.2(2)

竣工资料的份数: 4份

26

18.6.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具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订立

27

18.6.3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具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订立

28

19.7(1)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年⑧

29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4‰

30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

1‰

31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诉讼,

如采用诉讼,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第 1.1.2.2 目约定为:发包人: 项目执行人为:

项目执行人根据发包人授权承担本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本合同条款及技术规范各处所称发包人可能指发包人或项目执行人,有疑问时由发包人负责解释。

第 1.1.2.9 目约定为:监理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的当事人。

第 1.1.2.10 目修改为:

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发包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本项补充第1.1.2.13~1.1.2.14目:

1.1.2.13    驻地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14    总监办:指由发包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管理机构。

1.1.3  工程和设备

补充第 1.1.3.14 目~1.1.3.15 目:

1.1.3.14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15            预留预埋设施:指在主体工程土建设计施工过程中,为机电、房建、消防等工程施工需要,预先设计和安装的结构件以及预留的孔、洞、沟槽、管线、支架、基础等结构。(分专业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第 1.1.4.3 目细化为: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

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工期包括施工图勘察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及工程维护照管期,但并不等于三者之和。其中施工图勘察设计周期指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最终审查(批复)之日止的全部时间;施工工期指自施工开工日期至完工日期的全部时间;工程维护照管期指自完工日期至交工日期的全部时间。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 1.1.6.12 目~1.1.6.21 目:

1.1.6.12      完工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完成本合同工程设计和施工所需的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6.13      交工日期:指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项目工程全部交工的日期。实际交工日期以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6.14      农民工工资:指农民工(包括承包人直接雇佣或承包人依法将全部或部分劳务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所雇佣的农民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服务后,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应获得的劳务收入,不包括工程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等其它款项。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在开工前, 按照一定比例按照规定交存的专项资金。

1.1.6.15      工程材料款:指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提供的工程材料费用。

1.1.6.16      设备租赁款:指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提供的工程设备的租赁费用。

1.1.6.17      常驻现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 26 天,特殊情况下不少于 22 天,且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均不能同时离开施工现场。

1.1.6.18      首件工程认可制:简称首件制,指每一个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按施工图设计中的工艺技术要求完成样品工程,随后对样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测, 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比,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承包人从满足要求的试件中确定一个优良的首件,从程序报建、技术培训、技术交底、材料进场、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材料试验、现场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整理出一套标准样本, 获得更科学、更合理的施工参数和质量保证措施,并作为施工(批量生产)的依据, 使施工(批量生产)过程中整个工程质量和外观效果处于可控范围内,杜绝施工(批量生产)后可能产生的各种质量隐患,凡未经首件工程认可的工艺过程,一律不得批量应用。

1.1.6.19      设备、材料备案制:指用于本工程的设备、材料和构件,在使用前由承


包人报发包人备案的制度。其中,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关键设备和主要构件

(含成品、半成品)由承包人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采购,采购结果须报项目法人备案,其实施方案、实施成果必须按程序报项目法人和监理人批准和备案。

1.1.6.20      工艺或方案评审:指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结合图纸(含补充修改部分)、专用技术规范,对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各种工艺和方案,如大型构件装船及运输方案、焊接工艺、表面处理及涂装工艺,以及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工艺或方案等进行的设计、试验、评定的过程。

1.1.6.21      技术交底制度:指工程实施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向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的技术性交待,使施工人员对工程特点、技术质量要求、施工方法与措施和安全等方面有一个较详细的了解,以便于科学地组织施工,避免技术质量等事故的发生。各项技术交底记录也是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的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

(2)              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              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发包人要求;

(8)              承包人建议书;

(9)              价格清单;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本项补充第(5)目~第(11)目:

(5)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优化和补充的文件;

(6)     对各种施工工艺、方案的设计文件(含承包人出具的评审报告和评审专家的评审报告等);


(7)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图相应部位尺寸和位置变化而引起的局部变更, 并取得设计人认可的图纸;

(8)     对制造场地及临时设施施工图纸(如有)进行的设计或深化、更改,并取得设计人认可的图纸;

(9)     由于其合同要求和制造施工需要造成局部变更图纸;

(10)   经承包人、材料供应商共同确定的材料供货清单以及相应的技术要求;

(11)   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本项末补充: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 5.3 款和第 5.5 款的约定执行。

本款补充第 1.6.5 项:

1.6.5 施工方案的变化

初步设计文件(或深化设计文件)中提供的施工方案仅作为参考,承包人应进行现场查勘,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技术水平、施工经验和设备配备等细化、完善、优化以满足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等方面因素,报监理人同意后组织实施。最终施工方案与投标施工方案或设计文件所示施工方案或经核备的施工方案的不同而引起的费用增加属于承包人风险,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0      化石、文物

本款约定为: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其中,采取的永久性工程保护措施,其费用、工期作为发包人的风险, 由发包人承担;其他保护措施导致的费用的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本款补充第 1.12.1 项~1.12.3 项:

1.12.1     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初步设计(或深化设计文件)、技术文件等文件,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1.1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依法分级妥善保存有关图纸、文件及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本款约定为: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5 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但设计图纸不属于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

2. 发包人义务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1) 进场后,若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内容涉及水运安全、陆路交通、通讯设施、防 爆工程等,承包人在开工前不少于 28 天,自行向相关部门(如海事部门、航道部门、公安部门等)办理有关的施工许可并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承包人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并协助解决对本

工程实施有干扰的外部条件。但无论发包人协助工作成功与否,均不免除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

2.7     其他义务

本款约定为:

2.7.1             发包人不提供进出施工现场的水、陆交通通道,不提供水、电、通讯的接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及停靠码头等,由承包人自行落实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7.2         发包人负责各标段施工图勘察设计的总体设计协调工作,第标段承包人负责全线总体设计文件(含统一设计标准)汇总工作。


3. 监理人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项补充:监理人发出的现场口头指示,承包人应立即执行,但监理人应补发正式指令。

3.4.4  项补充:承包人还应执行发包人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3.4.5    项细化为: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

本条补充第 3.6 款、3.7 款:

3.6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第三方单位的关系

3.6.1   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监理人、第三方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人与承包人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统一管理,同时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人的监督和管理。任何与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同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认定,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才予以拨付工程款。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监理人、第三方监测、科研单位以及各咨询单位开展工作。

3.6.2   本合同工程实行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理、发包人和政府监督的三级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按合同规定承担罚款;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规定负监理不周的责任。监理人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机构或发包人在事后的否定。

3.6.3   本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将有不同的监测、科研单位参加相关项目的监测、科研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协调,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相关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7     发包人代表(或称发包人驻地代表)

3.7.1   发包人代表被授权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的职责和宏观控制。发包人代表应深入工地,了解掌握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和工程质量情况。

3.7.2   发包人代表应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督促承包人完成工程计划。如工程计划不能完成,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说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承包人必须接受。


3.7.3   承包人报给发包人的报表、报告未经发包人代表签认,发包人可以视其为无效。但发包人代表签认的也不代表已获发包人最终核准确认,具体审批流程按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3.7.4   发包人代表应支持监理人做好监理工作,参与计量支付的审核工作。

3.7.5   发包人代表应协助承包人做好地方协调工作,配合征地部门处理好征地拆迁问题。

3.7.6   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代表(或称发包人驻地代表)的职责和权限,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回或授权监理人代理。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本项补充:承包人还应认可并遵守发包人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制定的相关细则、办法等,以及其他有关本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程序、流程和要求。

4.1.2  依法纳税

本项补充:应由承包人依法缴纳的现行一切税费(含矿产资源税,如有)均应由承包人支付并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本项补充:

(1)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运输方案等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发包人或监理人或评审专家的核备或评审通过,并不免除承包人因工艺缺陷等造成的相关责任。

(2) 本项目施工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标准化管理,认真遵照交通运输部质监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湖南省公路建设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湘交基建[2008]555 号)以及发包人制定的有关施工细则和要求执行(若有冲突,按标准高的执行),对违反标准化施工指南及本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关细目计量支付,同时按照第 22.1 款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的原则,加强自身管理,项目经理办公室设置岗位牌,所有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挂牌上岗;施工现场必须在标段的起止点、桥梁、


隧道、涵洞通道等位置设置醒目的施工标志牌。

(4) 承包人应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水上交通控制、水域警戒紧急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施工。

(5) 承包人应合理组织施工生产,使标段内各项目进度均衡发展,并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总工期下达的阶段性工作目标要求。

(6) 承包人应严格按经批复后的图纸、规范和工艺操作程序施工,加强质量自检和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违反施工工艺操作程序,或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本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质量、安全管理的系列规定),或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隐患及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按照第 22 款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自费整改的责任以及其他应负的责任。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有关规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同时严格遵守航道、海事、河道、水务、陆路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执行保证航行安全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工安全。

(1) 在收到开工令之后的 7 天以内应制定一份详细的包括涉及水运安全、陆路交通、通讯设施、防爆工程等内容的安全管理计划报监理人审查,并根据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修改,施工期间承包人也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修改安全管理计划。

(2) 承包人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间与施工现场的干扰,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号等。

(3) 承包人水上交通控制方案应固定安排水上航运路线和泊位,并设置导航和通航标志,并经海事部门批准,应注意尽量减少对航运的干扰。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航运产生干扰时,应报告监理人,同时设置必要地的水上警告信号装置等,并经海事部门批准。

(4) 提供和维护抗风缆绳和水面作业船上的一切通航标志以及标志上的照明和信号,保持在所有作业船上进行目视和无线电警戒。

(5) 在所占用的施工水域周围设置足够数量的警戒标志,该警戒标志应具备较强的抗风浪和雾天航行的能力,并配备雷达、灯光、扩音器等警示、警告设备,对周围的船舶进行警示。

(6) 承包人应经常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本项目施工地点的水文、气象等情况,结合本标段的地质情况、施工方案、技术要求及水域航道及海事等有关部门的具体管理规定,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预案,这些预案包括(但不限于) 抗台风、防汛、水上抢险、工程防护、避风锚地设置等,该预案应符合有关部门的


规定。

(7)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各施工场地位置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对于火灾高发场地,应由专人负责防火巡查,杜绝火灾隐患。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本项补充:

(1) 承包人应避免非施工原因造成的施工船舶长时间占用航道引起航道中断等不利情况。承包人在水域作业时还应遵守航道、海事等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措施并防止水域污染。

(2)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应有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 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 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承包人在组织人员 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况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专职的、具有 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和报告。

(3)施工过程中的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抛弃地点(倾倒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负责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承担因申请和使用倾倒区的一切费用(含环境监测、渔业资源补偿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承包人不按要求倾倒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等) 均由承包人负责。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项末补充:

若因承包人的使用导致公共设施的干扰或损害,应予以自费维护维护。

(1) 承包人各施工场地、运输航线等与已建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产,并与上述交叉物所有者或管理者进行合理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如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航道(线)设施、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第三方就此对发包人提起任何索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 凡是本合同工程内与本项目其他工程存在共有工作面或互扰的场地,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提供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


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 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费用凡不符合工程变更条件的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 海事协调

承包人应办理水上施工作业的有关许可手续并服从和配合海事部门的统一监管, 根据海事部门的要求和现场施工需要,自行设置施工指示灯、导航、防撞、防冲刷 等安全维护设施,安排警戒船及应急处理设备或设施,确保通航安全,凡符合本项 目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规定的在100章计量,超出部分由承包人在相关细目中报价并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 通车路段协调

承包人应办理通车路段施工作业的有关许可手续并服从和配合交警部门的统一监管,根据交警部门的要求和现场施工需求,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2016)、《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的要求,自行设置施工指示灯、防撞等安全防护措施,安排应急处理设备或设施,并根据需要设置专人指挥交通,以确保通车安全, 凡符合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规定的在100章计量,超出部分由承包人在相关细目中报价并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      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尤其是爆破作业、钻孔桩施工、路基路面碾压等存在震动的施工作业以及需要临时改变当地交通、灌溉、排水现状的施工作业),有责任采取足够的保护措施,以保证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害,以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为最大限度。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的损害,应由承包人依法承担。

(6)      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当地道路的使用或其他交通设施的使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如交通阻塞等),并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依法承担。同时,承包人应当按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1)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路基、路面、绿化、交通工程等施工项目做好相关工程的实施、交验等协调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


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安排协调,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免费提供给与发包人签署合同的其它第三方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并为上述第三方的人员提供方便。

(2) 在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在必要时将可以调用本标段的部分机械设备用于其他标段的重点工序的突击作业或抢险,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本标段的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调用的其他标段的设备用于本标段的工程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应的责任。

(3) 不同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补充第 (3)目:

(3)交工验收后至试运营时间段工程的维护和照管仍由承包人负责,相关照管费用可以在安全生产费用中计量,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照管期间的责任以及照管不到位引起的其他赔偿。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补充第(7)目至第(26)目:

(7)      公路路线设计红线范围内的土石等资源均属于发包人财产,在本工程项目范围内调配时可由承包人支配使用。如有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购买用于本工程项目范围外其他项目,必须获得发包人同意,且在不因此引起发包人投资增加的前提下, 所产生的效益原则上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所得,所得利益双方各占50%。

(8)      线外工程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各项线外工程的设计以及相关的处理措施,并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各项线外工程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施工或设计原因(包括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等非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原因) 造成原有道路设施、电力电讯设施、灌溉饮用等设施中断或不能满足需要,导致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由此产生的恢复、改移、新建等工程一律视为线外工程(包括由此引起的新增涵洞、通道以及红线范围以内的相关道路、排水设施等),由承包人负责,其工程费用、征地拆迁费用、补偿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问题所引起的一切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费用开支。若承包人未能及时实施或不愿实施,则发包人将直接委托他人实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      承包人应按机电、房建、消防等工程预留预埋的要求,完成预留预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有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分专业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

(10)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


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须提前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可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予以协助,但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11)标准化管理

根据国家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承包人需对本工程进行标准化施工管理。标准化施工的相关费用已在相关细目中计量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①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施工组织设计为基础, 以机械化、工厂化、专业化、信息化为支撑,按照发包人标准化管理总体规划要求, 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接受发包人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本项目标准化管理规划;并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标准化管理制度,应包含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财务管理、农民工管理和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③承包人应按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标准化管理规划,组建标准化项目管理机构, 编制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严格按标准组织施工,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实现现场管理标准化。

④承包人应分专业按工作面配备成套机械设备,以高标准机械化程度提高工效。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及机电工程应按平行施工单元配备成套设备,桥梁、隧道工程应按施工工序配备成套设备。

⑤钢筋混凝土构件、砼用碎石、路面用碎石等应实行工厂化生产,路缘石、桥涵上部预制结构和小型构件等必须在预制场集中预制,统一运输,砼必须集中拌合, 专用运输车运输。

⑥承包人应对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等工程应按专业化组织施工,并分专业划分施工单元组建专业化作业队。

⑦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2) 承包人在施工开工30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在第一次履约检查之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规范等技术, 编制并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场地安排及建设计划、工程进度计划、质量、安全、环保、水保管理体系及保障措施、施工设


备、人员和材料进场计划、事故应急预案等,并同时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承包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组织计划和生产流程的真实性、适用性、完备性全权负责, 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审批同意并不代表承包人的相关责任的免除。

(13) 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应合理安排进场。

(14) 承包人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地方关系。当承包人遇到地方问题或与地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应主动与工程所在地建设指挥部取得联系,以求问题解决,承包人不得擅自调整政府相关补偿标准,并做好群众解释工作,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支持,协调好本标段各方的关系,避免施工干扰,同时避免给其他承包人造成施工干扰。不可避免时,应主动采取一切措施征得被干扰方理解,如因施工干扰而引起阻工的,承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解决的,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解决阻工问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 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建立各分项工程的《工程质量岗位责任登记表》,明确各分项工程施工的主要人员。登记表中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的填写,如发生有关人员的变动, 应及时更新有关资料,甲方将根据工程进度适时检查。登记表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应有专人负责存档,未填写完成登记表的分项工程不得进行中间交工验收。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等级达到优良标准。

(16) 信息化管理

①发包人拟对项目管理采取集成式信息化管理模式,承包人应在各施工场地及临时设施建成或改造过程中,完成相关系统的搭建和实施。

②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应在各施工场地配置信息管理所需的各种硬件和软件, 建立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计算机网络,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进场现场管理,办理接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网络专线及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管理系统身份认证。承包人应通过该系统或其它经发包人认可的方式,按照发包人要求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17)     界面协调

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还应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其他相关承包人等施工项目做好配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交验配合工作,若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安排,在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到场但未参加交验的,视为认同监理人或发包人的交验结果,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采取的交通保障措施、交


通安全保障及文明施工措施。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①本工程是一个系统的群体工程,涉及专业的形式和种类较多(如机电、房建、土建、路面、交安、永久性供电等),承包人必须做好各专业、各工程接口界面的划定和设计工程。在本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除应履行合同条件中有关规定的义务外,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接口统一协调指令。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口协调和落实工作,确保发包人及监理人指令的及时实施,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②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设计文件、现场调查资料和其经验, 充分考虑施工接口的部位及内容,并制定可能引起接口部位安全质量问题的预防措施;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本合同工程需其他专业或合同工程提供接口的细目清单,交由监理人统一协调;或接受监理人的接口指令,及时实施接口指令作业。

③本合同承包人与其他工程之间有关施工设计、施工接口、测量控制网、预埋件(预留孔洞)位置和尺寸等资料应及时互通信息,控制桩点应贯通测定,水准点应相互闭合,并应彼此协调,以确保施工顺利进行,避免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④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交接口协调细目清单或未及时实施监理人接口指令而造成工程延误、返工或其他损失,所有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人脸识别考勤系统

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全省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在建项目开展人脸识别考勤管理的通知》(厅办函﹝2017﹞11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8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履约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交基建规【2019】17号要求, 承包人应安装人脸识别考勤机,考勤机配备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要求,能通过互联网与省级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交互,按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配合完成该项工作。专职安全员、专业工程师及以上合同人员必须按要求考勤。合同人员必须确保在岗履职,否则视为缺勤,按照有关标准课以违约金,作为不良行为计入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因承包人未及时落实进场人员而延误工期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19)在工程实施阶段,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委托的技术服务、检测单位、初步设计单位对重点工程、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查、检测、监督,并对提出的质量隐患问题按要求整改。

(20)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对安全生产进行的检查。

(21)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和要求,定期进行“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工作,建立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记录。承包人“平安工地”建设应达到示范等级。

(22) 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有义务配合完成发包人安排的科研课题的有关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的工作。

(23) 承包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按发包人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立卷归档工作,并将通过档案验收后的工程资料移交给发包人。

(24)     承包人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应完成本项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初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前配合发包人完成本项目环境保护的单项验收工作。

(25)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进行征地拆迁、地方协调、消防、工程档案、环保、水保专项验收、交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以及财务审计。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不能通过消防、工程档案、环保、水保专项验收和工程决算以及财务审计,造成工程不能按期交(竣)工验收,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第4.1款中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相关损失。

本款补充4.1.11-4.1.14项:

4.1.11      与项目审计和检查的配合

(1) 与本合同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对审计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

(2) 审计包括合同履行期间的过程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承包人必须充分配合审计部门检查其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帐户和记录,不得拖延或拒绝。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审计部门要求承包人提交进一步的补充证明资料或对承包人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提交并予以配合,并对提交资料和认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包人还应严格遵照审计部门关于提交审计资料分类、时间、时限和程序等的要求。

(3) 有关单位对本合同工程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4)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果有)、变更、索赔、工程结算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的结算和付款依据。

(5) 上述配合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1.12支持、配合发包人的管理

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配合发包人的管理。由此造成的义务和管理成本的增加,符合变更条件的按照工程变更程序办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视为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3培训

承包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或发包人的要求,为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

供培训服务,为实现项目目标提供保障,培训内容包括:重大的或关键的设计、施工、营运维护等方面的技术专题或难题;国内典型建设项目的考察及经验交流;项目管理、专题讲座,以及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必要的技术培训等。每次培训前,发包人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培训对象、具体培训内容及要求,所发生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4外业验收和评审会议

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要求,消防、防洪和防雷等设计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如有),上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组织的相关设计阶段的外业验收及内业咨询审查、设计审查阶段、审查会议以及设计修改核查等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组织召开的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的顺利实施所必须进行的各种关键技术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或核心工艺技术论证、专项评估等评审会,或按照发包人的安排与其他标段的承包人轮流组织召开各种专题会议或评审会议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会议承办方和会议纪要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上述费用。

4.2   履约保证金

第 4.2.1项末补充:

发包人在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通知承包人,说明有关索赔要求所涉及承包人违约的性质,但这些说明无需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4.3   分包

4.3.2  项末补充:

即使分包计划和分包合同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或审批,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4.3.3  专业分包

第(1)目末补充:投标人中标后可按其在投标文件的分包单位选择实施单位。若投标文件中仅列入分包计划,未明确分包单位,投标人中标后必须采取公开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上述分包必须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认可后才能实施。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补充第(9)目

(9)承包人应向专业分包人支付必要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截留、挪用,否则发包人依照相关法律、规章进行处理。

本项末补充:

由于承包人原因影响了工程进度或质量,且承包人无法在预计工期内完成工程项目时,发包人有权分割工程任务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必须支付指定分包人费用,分包价格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分割任务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如承包人拒绝支付或延期支付,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合同总价中扣除,支付给相应分包人,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3.4  劳务分包

第(1)目末补充:劳务分包队伍选择方式应按照合法、公开、正规的途径选择; 第(2)目末补充: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劳务人员的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

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和本单位的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发包人和监理人将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劳务人员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劳务人员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将督促承包人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发包人将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3)目末补充:劳务分包人应参加承包人每年组织的各种内部考评,承包人应将考评结果及时抄送发包人备案。对不满足施工、管理需要或内部管理考评得分较低的劳务分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及时予以更换。

补充第(5)-(11)目

(5)      承包人劳务用工必须实行劳务作业审批制和用工登记制,承包人必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人员安全,并按照国家《劳动法》、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负责支付劳务人员员工工资。

(6)      所有劳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证由承包人统一编号、印制、下发、人员信息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应统一着装,服装由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工作人员,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7)      承包人应建立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管理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计算机、读写设备、打印设备等)及软件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中。

(8)      承包人应给劳务人员办理保险,每月将工资卡资金发放清单,劳务人员签字确认表交监理人、发包人备案。

(9)      承包人应确保每位劳务人员每月至少接受一次“一线工人业余学校”培训, 培训应有培训材料、相关记录。

(10)       承包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一线工人讲座,讲座应聘请高校、国内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专家进行培训。

(1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劳务分包人的选择与管理,定期、不定期召开工地会议,提高全员质量和安全意识,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5    项目末补充: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或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本款补充第 4.3.7 项:

4.3.7 工程技术服务外委

(1)            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工程技术服务纳入统一管理。如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本项目某些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服务、试验检测或专题研究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地质超前预报、路基沉降观测、高边坡稳定性观测、桩基检测、隧道监控量测、溶洞及采空区物探、档案资料归档整理、风险评估等),或者虽具备资质但为保证勘察设计或研究质量需引入其他专业队伍,或者某些勘察、设计、专题研究工作有特殊要求,承包人可将本项目与工程实施有关的技术服务进行外委。若采取服务外委方式,则投标人中标后必须在发包人的监管下,采取公开方式确定实施单位或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外委实施单位。

上述服务外委必须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认可后才能实施。且投标人中标后的服务外委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服务外委的实施方案、实施成果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按清单细目进行计量支付。

(2)    技术服务外委服务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合同履约中该服务人不能按期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现方案缺陷或深度不够或不能令发包人满意时,发包人可以指定另外的服务人完成相应的技术服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绝支付或延期支付,发包人有权按服务合同中相应报价项目价格直接支付给指定服务人,并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4     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 4.4.5 项、4.4.6 项:

4.4.5         联合体牵头人应负责收集、汇总、整理联合体成员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有关资料与竣工文件档案,报监理人与发包人审查批复后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归档。

4.4.6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仅对联合体牵头人发出指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所有承包人文件(包括设计文件)的上报、联合体成员内部的管理和协调。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第 4.5.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安排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变更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 人或根据第 4.7 款撤换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承包人应事先向发包人提出申请,

发包人审查合格后方能更换。否则,发包人将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22 款具体规定课以违约金,同时上报上级交通主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除不可抗力外)。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离岗在三天以内(含三天)应经监理人批准,超过三天还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对其实行考勤,并根据考勤结果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在合同期内严禁兼职,同时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 22 天在工地现场。工程施工结束且交工证书签发后,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方可在其他合同任职,但在合同结束前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应随时响应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到位,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将按第22 款规定处理。

补充 4.5.5 项

4.5.5 项目经理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项补充: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 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 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且单位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 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4.6.3 项第 3 款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投标承诺的名单一致(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的人员按中标后合同谈判时承诺的人员到位),不得随意更换。具体人员履约管理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履约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4.6.3 项补充: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保证相应专业的设计人员常驻现场进行设计服务。承


包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承包人书面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增加设计人员,承包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6.5 项补充:

承包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常驻现场,如确需离开现场,必须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交质监发[2012]576 号)执行。

本款补充第 4.6.7 项:

4.6.7 设计、施工人员保证

(1) 在合同谈判期间,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和发包人、总监办要求,将其他设计、施工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补充资格审查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总监办、发包人审查。经总监办、发包人审查通过的上述人员,才能承担相应的工作,如未能通过审查,承包人必须立即补报符合要求的人员,直至通过审查为止。但总监办、发包人对上述人员的审查通过,并不代表对其工作能力或技术水平的认可。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该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发包人、总监办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人员,直到满足合同规定为止。

(2) 承包人安排在各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 如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更换,需要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不低于原资格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否则发包人将按照合同条款第 22 款具体规定课以违约金(除不可抗力外)。

(3) 上述人员应在监理人下发开工通知书后 14 天内全部进驻施工现场,并按合同规定常驻现场,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全省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在建项目开展人脸识别考勤管理的通知》(厅办函﹝2017﹞118 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82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履约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交基建规【2019】17号要求,承包人应安装人脸识别考勤机,考勤机配备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要求,能通过互联网与省级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交互,按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配合完成该项工作。专职安全员、专业工程师及以上合同人员必须按要求考勤。合同人员必须确保在岗履职, 否则视为缺勤,发包人有权按照第 22 款的规定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作为不良行为计入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因承包人未及时落实进场人员而延误工期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4)     承包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承包人必须设置专职档案员(资料员),要求有竣工资料编制经验。为保证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要求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负责人在本项目连续工作 1 年及以上。承包人应将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纳入项目的管理工作中,落实档案材料管理领导责任人制,按发包人的档案管理要求负责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包括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确保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工程结束后需按时、按质、按量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文件纸质档案和相对应的电子档案。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末补充:

对于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理人可指令限时驱离现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内将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补充到位。此项工作应在监理人下达指令之日起 7 日内完成,否则按照第 22.1.1 项视为承包人违约。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 4.8.3 项补充:

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补充第 4.8.7 项:

4.8.7 承包人应按照《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湘交基建规【2020】1号)文件规定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必须依法与农民工本人或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依合同约定要求劳务公司与每一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工日单价或计量单价)和支付方式等。承包人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应签订短期临时合同,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承包人应在财务部门设置专门人员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管理,应为农民工核发带工号的上岗证,进场农民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建立“花名册”、“考勤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反映农民工姓名、籍贯、身份证号、工种、进场时间、出勤情况、退场时间、工资卡号、工资发放等基本信息,并将农民工基本信息汇总后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督促分包人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将分包人农民工管理并入承包人实名台账管理,并对分包人农民工管理负总责。农民工就位后,承包人应在 15 日内完成登记、办证手续。人员发生变化,承包人应在 15 日内办理变更报备手续。

承包人应为每一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推行由银行直付工资的管理方式。办理的银行卡,必须严格发放到农民工个人手上,并保存发卡现场录像资料。承包人每月上报经监理人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发包人在承包人计量支付时,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工资表统一发至农民工工资专用卡上。承包人申报计量时间过长的,发包人将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推介农民工工资专用卡 AB 制,即每个月工资的 70%发至 A 卡,供农民工日常使用;工资的 30%发至归农民工所有、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管的 B 卡,B 卡上的工资在农民工特殊需要时,依申请应一次性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临时或短期聘用(30 日内)的农民工工资可采用现金支付,支付时农民工本人应在工资册上实名签字,不得代签,承包人要将发放情况影像存档,发包人将对此进行督办。

对于以农民工工资拖欠名义讹诈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的恶劣行为,发包人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末补充:

承包人凡是汇往其上级主管部门、基地或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款项,不管其以何种理由、用途和采取任何方式,都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后,批准后,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才能受理。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工程施工,并交工验收后,承包人结存的资金,任由承包人调度。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资金转出本项目之外或者转移至未经发包人监管的账户内,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各种款项,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回相应数额的资金,同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转移资金数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承包人未按期转回资金的,每迟延一天,按未转回资金 3‰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2 项末补充:

承包人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地方关系,当承包人遇到地方问题或与地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应主动与工程所在地建设指挥部取得联系,以求问题解决, 严禁擅自调整政府相关补偿标准,并做好群众解释工作,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

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并已经查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上、地下,水上和水下条件,如通讯电缆、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的位置;

(2) 水文和气候条件;

(3) 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 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以及建筑垃圾、废弃物的妥善堆存场地的了解;

(5) 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 项目沿线的水系、路系情况,及群众生活、生产习俗,以及由于项目开展可能对地方群众造成生活、生产不便而引起的阻工及协调问题;

(7) 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貌条件,需要投入的设备、人员及相关施工措施保障;

(8) 为工程实施所涉及到的相关发包人主管部门的办事程序和相关规定;

(9) 当地征地、拆迁、临时借地、土地复耕及水利、航道、海事、环保、安全等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各项补偿标准。

承包人通过现场考察,在合同工期内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所需的工、料、机费及管理费等全部费用已作了充分考虑,相应风险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针对勘察中查明的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建筑物、道路等被保护对象等提出避让和处理方案报监理人和有关部门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避让和处理方案的费用已含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所有的调查资料和施工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虽经监理人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被保护对象应负的责任。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本项补充:

对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的要求见 5.2 款。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编制依据、工程概况与现场施工条件、施工部署、施工准备、施工顺序、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等。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施工图设计完成后

14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方案说明后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项细化为: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4.12.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

人可以在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


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指令的 7 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人,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补充第 4.12.3 项、第 4.12.4 项:

4.12.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

理人提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4.12.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90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

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月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月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4.14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本款末补充:

在合同谈判时,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单价或总额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或总额价 30%以上或高于 20%以上,视为不平衡报价,发包人有权在合同谈判时在投标报价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并经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报价清单经双方合同签字人逐页签字认可或加盖双方公司单位章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采用并经监理人批准的各种施工作业、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运输方案等,均视为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和了解发包人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含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过程中各种风险和施工条件,并通过详细分析对比择优后所自行选用,承包人应确保其完备性,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补充第 5.1.14 项:

5.1.14 施工图设计其他要求

(1)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时,应充分理解和消化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含图纸),结合沿线地形、地物、地质、水文条件及地方规划要求等,对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含图纸)进行复查和优化,尽量改善平纵面线形,减少占地和拆迁,按国家用地指标严格控制用地数量。


(2)施工图设计应将施工期间的临时用水、用电设施与后期运营用水、用电统筹考虑,一次性实施完成。

(3))承包人进行设计优化的原则:

Ⅰ.执行我国现行的有关规范与标准;

Ⅱ.原则上不得降低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设计文件确定的规模与标准;

Ⅲ. 发包人鼓励承包人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优化技术指标、优化使用功能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进行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因调整方案而核减工程数量或结构形式变化的分项工程,按本项目已批复的概算编制标准一致的前提下,较批复的施工图,每一处承包人优化设计(含变更设计) 所减少的建安费大于等于 50 万的,发包人享有 45%,承包人享有 55%。

Ⅳ.承包人的任何优化,未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不得实施,由此造成的后果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的任何批准也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4)发包人进行设计优化的原则:

因发包人提出的优化设计调整部分方案而核减工程规模与优化技术指标的分项工程,优化设计节省的造价由发包人 100%享有。

(5)尽管施工图已经批准,但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有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 承包人自费修复,涉及优化分成的,除扣回相应比例外,承包人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6) 承包人对施工图审查意见中要求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细节问题,未修改或完善所造成的返工、变更和费用的增加及工程缺陷(憾)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

(7) 由于承包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不足而导致分项、分部工程与现场实际不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设计和加强现场有关处理措施,承包人应服从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视为违约,发包人将按违约处理。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补充第 6.1.4 项~6.1.8 项:

6.1.4  工程设备、材料备案制

(1)  本项目工程设备、材料、构件实行备案制。用于本工程的设备、材料和构件,在使用前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备案的制度。其中,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水泥、钢材、沥青)、关键设备和主要构件(含成品、半成品,包括但不限于桥梁支座、桥梁伸缩缝、锚具、防水材料、土工材料、斜拉索、索鞍、斜拉桥主梁钢结构等)由承包人采取集中采购,采购结果须报项目法人备案,其实施方案、实施成果必须按程序报项目法人和监理人批准和备案。发包人的备案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2)  本项目鼓励承包人采用联合采购的方式选择工程设备、材料,尽量使产品规格、性能、品质单一,以利于本项目后期运营养护。

(3)  承包人对外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应优先选用业绩信誉优秀的业内知名品牌,应确保在产品正常使用年限内的质量与安全,达不到正常使用年限的,发包人有权追诉承包人必须予以修复、更换、或赔偿。

6.1.5    对桥梁支座、桥梁伸缩缝、土工材料、隧道防水卷材及止水带、斜拉索、索鞍、斜拉桥主梁钢结构等特种材料,在采购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材料样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经发包人书面确定后,承包人方可定货采购。发包人将根据需要适时对经确认的材料进行封样并以此为验货的依据。在产品进场前,发包人有权审查承包人以及产品生产制造商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包括对承包人和产品生产制造商的企业规模、产品生产经营资格、人员、场地、拟投入产品技术性能等方面审查或现场核实、检测(如需要),产品经发包人确认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

6.1.6    承包人提供的桥梁支座、桥梁伸缩缝、土工材料、隧道防水卷材及止水带、斜拉索、索鞍、斜拉桥主梁钢结构等特种材料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标准和有关强制认证要求。承包人采购桥梁支座、桥梁伸缩缝、土工材料、隧道防水卷材及止水带、斜拉索、索鞍、斜拉桥主梁钢结构等特种材料(合同实施时由发包人明确主要材料的种类)的,采购文件应事先报发包人核准,在采购前须事先将规格型号、品牌、质量档次报发包人审核同意。

6.1.7    承包人采购桥梁支座、桥梁伸缩缝、土工材料、隧道防水卷材及止水带、斜拉索、索鞍、斜拉桥主梁钢结构等特种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法规的规定及设计要求,必须附有合格证书,产地证明、规格、型号证明等随货文件,并经监理人检验,方可进场,经检验认为不合格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拒绝该材料进场, 承包人须自费将上述材料搬运出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1.8  碎石、砂等料场管理规定

(1)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碎石、砂、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用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将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但发包人协助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一切责任。料场场地租用、硬化、使用、维护、拆除及复耕等费用已包含在相关单价或总价中并在相关细目中已得到支付,不再单独进行支付,且不论费用有何变化,均不予调整。

(2) 对本合同工程所需用的碎石、砂或其他当地各种材料的料场,承包人在现场调查及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均已核实,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料场的变更以及在承包人认为变更料场方能实施本合同工程的部分或全部,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上述场地,监理人有权制止承包人使用。 (3)承包人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石源和砂源,应确保材料的合法来源及品质

要求,对材料的市场价格、施工期间的上涨因素、运输方式、供应强度及运距等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合同工程所需用的碎石材料应由发包人旗下的乐福田矿山提供,除此之外发包人不提供其它材料和工程设备。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款补充第 7.1.3 项、7.1.4 项:

7.1.3         在施工进场前,承包人应与当地有关部门衔接,共同对原有地方道路、水系的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影像资料备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加强临时道路、桥涵等的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有道路),保证设备按时进场及原材料的正常供应。不得因临时工程而影响工期,对不重视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组织其它承包人实施,发生费用从其在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7.1.4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补充规定

(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并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修建或改造生产设施和临时设施。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承诺提供的设备表,对承包人各种机械设备、运输设备、试验检测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逐一核对。如核查结果不满足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规定的时间内,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重置、改造或建设,否则发包人有权认定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并按照合同文件相关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 承包人提供的上述设备、设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的要求, 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和证件。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供上述设备、设施的,或上述设备、设施未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的,发包人有权认定承包人违约。

(3) 承包人应确保提供的施工设备、施工场地和临时设施的稳定性和专用性,承包人需更换上述设备、设施的,应报监理人批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或调整工期。如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更换或撤换上述设备、设施的,监理人有权认定承包人违约,并按本合同条款第 22 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4) 所有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标准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专用技术规范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建设标准出现不一致时,应按照标准要求高的执行,相关费用已在相关细目中计量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 承包人在合同中承诺的各种施工设备应满足本合同工程需要和图纸、专用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承包人所提供的设备原则上必须专用于本项目施工,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计划,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设备的进场和撤离时间,并须经监理人批准。对于由于某些原因不能专用于本合同工程的生产设备,承包人应说明原因,详细列明使用计划(但不得影响本合同工程的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总体使用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的审批并不免除承包人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6)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在必要时将可以调用本标段的部分机械设施用于其他标段的重点工序的突击作业或抢险。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将按机械计日工单价按实际发生的工时支付给承包人。本标段的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调用的其他标段的设备用于本标段的工程时,也应承担相应费用和相应的责任。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款约定为: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安全生产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限期 7 日以内增加或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设备以确保工程进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交通运输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文末增加:

承包人运输过程中对其他船只、车辆、行人造成的损失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及材料的沉没的,所造成的一切赔偿责任及打捞、维修等相关


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项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进场后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对中桥、中隧道及以上类别的桥梁、隧道工程两端必须保留永久性控制网点, 并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2     施工测量

本款补充第 9.2.3~9.2.5 项:

9.2.3         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有义务参与全线测量控制网的联测。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

9.2.4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 48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9.2.5         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经专业部门检测标定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并将检测报告交监理人认可后才能使用。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低度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审查。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补充 9.5 款:

9.5   永久性导线点和水准点的布设

承包人应在重要结构物(如桥梁、隧道)两端各设置一个永久性的导线点和水准点,并做好防护措施。在工程完成后,移交给发包人。


补充 9.6 款:

9.6   测量费用

承包人完成本合同条款第9.1 至第9.5 款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10.2.1 项后补充:

承包人应按照《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 287 号令)等相关规定,履约安全生产义务。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发包人将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承包人予以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

承包人在实施本项目前应对项目进行总体安全风险评估,对于总体风险评估中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Ⅲ级、Ⅳ级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并编制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对项目施工过程实施预警预控。当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施工队伍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第 10.2.7 项末补充:

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以下内容,不得挪作他用: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机械设备、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雷、防地质灾害、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0)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购买。


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承包人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的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施工价格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项目费用清单。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承包人未按要求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及时责令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可暂时停止工程款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 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第 10.2.10 项

第 (2)目末补充:如因工作需要而社会无法提供相应的特种操作人员时,承包人应免费对其进行培训,直至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此外,承包人每半年应组织对所有特种操作人员进行一次技术再培训。

补充第(5)目:

(5)如果承包人的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且不按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补救的, 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对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10.2.14~第 10.2.18

10.2.14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同时,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承包人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0.2.15           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承包人应向作业人


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期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构设备等。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0.2.16         承包人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监理人和事故发生地的安监部门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现场。

10.2.1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承包人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承包人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再所长中者转达入新的岗位前,承包人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2.18           安全生产措施

(1) 严格控制施工作业班组人员数量;

对于高危边坡、深基坑、桥梁、隧道、爆破、火工等重点危险区域施工作业, 严格控制每一个施工作业班组人数,每个班组不得超过 9 人(含 9 人)。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2)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领导带班制;

因特殊情况,作业班组确需超过 9 人,但严禁超过 29 人。超过 9 人的作业班组应明确施工时间,必须报请发包人、监理批准,每个班组必须有承包人的副经理或总工带班作业,并由其签字背书,监理必须每班检查并签字背书。

(3) 严禁人货混装及严控通行车辆人员数量。

加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管理,严禁载货车辆载人,运输施工人员客车一辆不得超过 9 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 9 人也不能超过 29 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必须每日对上述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及检查。

(4) 严格施工作业面人员数量巡查。

承包人专职安全员每天要检查重点危险区域每个班组作业人数并签认,并要及时通过短信、微信等手段报告分管安全副经理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安全副经理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天须抽查核实并签认。发包人应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施工作业面超员,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整改,对超员严重的承包人应立即予以通报。

(5) 处罚措施


对违反规定的承包人,第一次被发现扣信用分并全线通报,第二次降信用等级, 第三次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湖南省境内公路和桥梁、隧道建设项目投标。

10.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10.4.9 项~第 10.4.14 项:

10.4.9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水质管理标准定期对Ⅰ类水质或供人、畜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和并完成相关的环境保护工程,在工程实施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凡由此引起的民事纠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0.4.10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 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10.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 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10.4.12    承包人应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有关环境影响批告书、湖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等批复做好相关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涉河管理等方面的专题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声屏障设置、污水处理、桥面径流收集系统、河道整治、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与施工、行政审批、施工期监测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确保不因上述措施不到位而影响发包人的环评、水保的专项验收。

10.4.13  承包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根据相关环保验收行业规范,编制相关的环保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核查、分析、公参意见收集及报告编制;

(2) 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并取得有效的验收监测报告;

(3) 编制建设项目环保验收三同时执行总结报告;

(4) 编制及备案应急预案;

(5) 承担项目验收现场勘察与评审会务工作,并协助发包人做好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协调工作;

(6) 为本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提供相关咨询及技术服务;

(7) 协助发包人办理并确保竣工环保验收通过审批批复。

10.4.14  承包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应根据相关水保验收行业规范,编制相关的水保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进行现场查勘、调查、公众满意调查,提供相应照片及录像与有关资料;

(2) 分析评估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在数量及质量并提交相应整改建议,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技术评估报告;


(3) 编制水保方案实施总结报告;

(4) 编制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其中以下内容在评估报告中独立成章节评估:

a. 废弃土石堆放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b. 重要防护对象(如高边坡、弃土场等)稳定性评估);

(5) 承担项目验收现场查勘与评审会务工作,做好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协调工作;

(6) 为确保本项目通过水保竣工验收提供相关咨询及技术服务;

(7) 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审批批复,验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 b.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后续设计和自验; c.废弃土石堆放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

d.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标准和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

e.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 f.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经评定且评定合格;

g. 按规定开展重要防护对象稳定性评估且评估结论为稳定;

h.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监测总结报告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无重大技术问题;

i. 经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j.依法依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k.无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11.    开始工作和交工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有关费用包含在总承包风险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12.2 项的约定执行。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细化为:

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有关费用视为承包人的风险,发包人不予支付。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

异常恶劣的气候及自然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指龙卷风,特大洪水而完全不能施工等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延误,包括不利的降水的情况。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i) 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月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ii)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i)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补充第 (6)目

(6)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承包人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处于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准或调整的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承包人累计完成进度不足计划进度的 75%时, 监理人有权认为本标段工程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工期内完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承包人连续两个月以上(包括两个月)累计完成进度不足计划进度的75%时,发包人有权将其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工程交由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来完成。

在执行本条款“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时,按切割单价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作为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的分包子目的单价。执行本条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将原承包人的行为上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建议当年信用评价等级按 C 级评定或扣 40 分/次。承包人在关键线路上的实际进度滞后于该进度目标计划时, 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11.7 行政审批迟延

本款细化为: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 30 天以上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有关费用包含在总承包风险费中,发包


人不另行支付。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第 12.1.1 项细化为: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有关费用包含在总承包风险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承包人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退场、进场的,进出场费用由发包人按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第 12.1.2 项(7)目细化为:

(7) 由于承包人未积极协调地方关系引起地方阻工的暂停施工;

(8) 为质量、安全、环保、水保保障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9) 不利物质条件导致的暂停施工;

(10) 发包人因特殊情况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12.5 暂停工作 56 天以上本款不适用。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本款补充第 13.1.6 -13.1.7  项:

13.1.6  因第三方原因(如其他标段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造成的损伤,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应第一时间指出,并协商相关责任人进行协商处理;如因第三方原因造成重大质量问题或对工期造成影响时,承包人应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根据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相关工作。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指出损伤而造成责任无法认定的,或未及时报送损伤情况,耽误发包人决策的,承包人应承担上述原因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3.1.7  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不及时进行整改或修复,发包人将暂不支付工程款,直至整改或修复工作结束并符合规范要求。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第 13.2.2 项细化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各阶段各岗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种等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承包人应针对本项目中的专用技术标准与要求, 经过评审的各种工艺方案及流程等,制定详细的人员培训计划和方案,并定期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考核,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所有工程相关人员均能理解并重视工程的质量目标。其中焊接工种从业人员以及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工种的考核认证工作由监理人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4.6.4 款的规定实施,承包人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并将培训计划报监理人审核。

补充第 13.2.11 项:

13.2.11 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指导意见,明确确保工程质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特别是关键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末补充: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本款补充第 14.1.5~14.1.8 项:

14.1.5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其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必须满足相关规定。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或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试验室用房和试验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提供。

承包人应于工程开工前 28 天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和资质认证工作,工地试验室建设、相关配置及管理应按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具备资质承担的试验和检验项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可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但承包人应将相关检测试验机构有关资料报监理人和发包人。

14.1.6  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制订相应试验和检验计划,按计划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将上述计划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

14.1.7  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的其它机构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


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4.1.8  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需要监测的部分工程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2 细化为:如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含咨询人、发包人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需要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应的便利。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补充(4)~(7)目

(4)工程交竣工质量检测等为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的服务,由发包人另行招标确定服务人。

(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发包人指示及合同文件要求进行必要的工艺或方案试验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试验工作,所需费用可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一款项中扣除。

(6) 承包人应对核心工艺或方案进行试验和工艺评审,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其他工艺或方案的设计、工艺试验、评定、补充或深化研究的,并承担所需的设计费、会议费、评审费、差旅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

(7)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对本工程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设备、人员及辅助工作,承担召开专项施工方案评审会相关费用等。

补充第 14.5 款:

14.5    独立的检查

(1) 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认可的相关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机构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时,承包人应为上述人员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还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等工作;

(2)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具备资质承担的试验和检验项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可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但承包人应将相关检测试验机构有关资料报备监理人和发包人;

(3) 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应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发包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


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料。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 委托费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 15.2.2 项细化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让发包人长期受益的,发包人将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1)              施工图设计阶段因调整方案而核减工程数量或结构形式变化的分项工程, 按本项目已批复的概算编制标准一致的前提下,较批复的施工图,每一处承包人优化设计(含变更设计)所减少的建安费大于等于 50 万的,发包人享有 45%,承包人享有 55%。

(2)              发包人鼓励承包人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优化技术指标、优化使用功能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设计分成按第(1)目原则计算。

(3)              因发包人提出的优化设计调整部分方案而核减工程规模与优化技术指标的分项工程,优化设计节省的造价由发包人 100%享有。

(4)              交工验收后,设计优化成果按批复概算编制标准计算节省造价,节省造价按签约合同价中的建安费除以相应概算建安费的比值同比例下浮计算节省金额后,按上述计算原则分享相关费用。

15.3    变更程序

第 15.3.1 项补充(4)~(7)目:

(4)      尽管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了施工图设计,若优化的施工图设计还存在设计缺陷、质量问题,除扣回优化分成费用外,承包人仍承担全部质量责任。

(5)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和监理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6)      为完成本合同工程,除本合同规定可以调整合同总价的项目外,其它任何超出工程内容的项目、数量的增加以及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但相关的变


更手续必须按照规定办理。

(7)      设计变更按照国家、省及岳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本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项修改为: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湖南省、岳阳市的相关规定。具体程序如下:

(1)      变更申请提出人必须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完成 2 个以上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并得到其上一级机关审查确认;

(2)      对变更的必要性论证和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必须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审查确认;

(3)      变更方案按变更管理权限,必须得到该权限机构审查确认后,才能进行变更设计;其中属于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权限的,必须得到正式批文。

(4)      变更设计施工图必须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查确认签发后,承包人方可组织施工。

除应急抢险工程外,违反上述变更程序擅自施工的,该变更不予计量支付,造成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负;应急抢险工程完成后,也必须完成相关设计施工文件, 按变更管理权限得到审查确认方可计量支付。

15.4      暂列金额

本款不适用,本项目不设暂列金额。

15.5      计日工

本款不适用。

15.6      暂估价

本款不适用,本项目不设暂估价。

15.7      风险划分原则

15.7.1 项补充第(7)目:

(7)施工图批复前,因国家技术标准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施工图批复后,因国家技术标准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超过 100 万元以上的部分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17.    计量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补充 17.1.3 项

17.1.3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最终报价报价清单中存在不均衡报价的,招标人有权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中标人的报价清单中的不均衡报价项目进行调整。不均衡报价的确认方法: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预算定额和项目所在地工、料、机单价以及预算取费费率计算所得的单价为基准(G),承包人该子目单价高出该基准价(G)20%或低于该基准价(G)30%的,发包人可视该子目单价为不均衡报价并按前述原则进行调整。

17.2      工程进度付款

17.3.2.2 施工费用支付第(2)目末补充:

a.总承包风险费的支付原则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发现有与原初步设计或深化技术设计或批准的施工图存在必须进行的补充设计、变更设计的,可以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使用总承包风险费,用于本项工程。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理人和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补充设计、变更设计,并明确是否可以动用总承包风险费实施本项工程。

3)不论该项总承包风险费的使用是否获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均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实体工程予以实施;承包人拒不实施监理人和发包人指令的, 发包人有权分割工程并按有关规定由其他承包人实施,费用按实施工程概预算标准从承包人总额报价中直接扣除用于支付。

4)无论报价中的总承包风险费是否已经使用完毕,承包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施监理人和发包人指令的风险工程。

b.总承包风险费的支付范围

总承包风险费实行总额包干,主要用于由在详细勘察符合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后, 工程实施中出现无法预见的滑坡、突泥、涌水、溶洞、有毒气体、采空区等的重大地质变化导致的较大或重大的工程变更风险。所有总承包风险费的支付申请,应经监理人确认,并经发包人批准。

c.    总承包风险费的支付方式


总承包风险费的支付:已发生的风险金在当期计量中申请计量,余额在工程交工验收后申请一次性支付。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累计支付的总承包风险费总额达到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总承包风险费金额的 97%(扣留 3%作为质量保证金)时,即停止支付。如未发生或支付的总承包风险费总额没有达到总承包风险费金额的 97%时,余额可由承包人在交工验收后一次性申请支付。

17.3.6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约定为: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a.在签订合同后,在发包人支付动员预付款时

(不支付开工预付款的工程,在支付第一期工程计量款)向发包人指定银行账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b.一经使用或按规定需要补存的,承包人应按规定的比例向专用账户补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签约合同价 1.5%(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最低不少于 10 万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a.承包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b.承包人与农民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完成合同工程量的 80%且确认农民工劳动报酬正常支付后返还 60%,完成全部工程量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为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行为后返还剩余部分。

17.6    最终结清

补充第 17.6.3 项:

17.6.3 审计延误工程款支付约定

发包人不承担因项目竣工审计导致延迟付款的违约金和利息。补充第 17.7 款

17.7    计量工作的完备

承包人申请完成的工程项目,应包括技术规范规定的所有相关工程。设计中一些该承包人完成的工作,虽然清单中没有单独列出,但相关费用已考虑在其它工程子目的相应单价中,不另行计量。监理人在计量时发现有相关工程没有完成,则该项目暂不予计量并通知承包人继续完成相关工程,待该项目及所有相关工程均已完成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后再给予计量。承包人必须如实申报工程数量,若发现虚报


工程数量,发包人有权对虚报的工程量进行扣除并对其所报工程量处以相应工程合同价 10%的违约金,并从计量支付中予以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对承包人已取得的任何签证进行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包括已计量支付的内容),在发包人的要求下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并提供一切方便。如经核实有虚假成分,则因此所耗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本款所述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理。尽管所签证书中有监理人和发包人的签证,承包人也不能免除此类处罚。如果核实结果不存在虚假成分,则此次调查核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上级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核实的不符合计量规则的或虚假的计量,发包人将从承包人计量支付款、质量保证金或其它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18.    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 18.10 款细化为:

18.10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国家、湖南省、发包人的相关档案编制标准,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和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缺陷责任期内的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将整理完成的竣工文件(含电子文件) 交发包人归档。承包人应将竣工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等纳入项目管理工作中,落实档案资料管理领导责任制,并由专人负责日常和竣工文件资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承包人必须设置专职档案员(资料员),要求有竣工资料编制经验。承包人应将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纳入项目的管理工作中,落实档案材料管理领导责任人制,配备专职档案员按发包人的档案管理要求负责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包括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确保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工程结束后需按时、按质、按量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文件纸质档案和相对应的电子档案。

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按时编制竣工文件,当期计量前必须提供合格的质保资料由监理人审查,未提供质保资料或审查不合格的将不予以计量。已计量的分项工程若满足质量评定要求的,须在下一个计量周期前完成质量评定,并将整套竣工资料报发包人备案。

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文件经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其提交的资料仍存在缺陷,则承包人必须完善竣工资料。否则,发包人可以委托其它有能力的单位完善竣工资料, 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本款细化为: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项第(6)目细化为: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非发包人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工程开工时间延迟。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9)目细化为:

(9) 承包人违反第 4.5 款、4.6 款或 7.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或关键施工设备;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和承诺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进场并履约或在合同期内更换的(包括承包人申请更换或根据第 4.7 款撤换的)。

(10) 承包人未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复,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11)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2)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发包人、监理人的事先书面警告。

(13) 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造假或诱导监理人造假。

(14) 承包人在工程交工验收前,未加强对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的管理,项目经


理、施工负责人、项目总工未经发包人同意提前离任,在缺陷责任期和竣工验收前没有专人负责。

(15) 在工程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它问题,受到政府部门通报批评。

(16) 合同范围内的施工便道出现坑槽等病害,不能保证道路正常通行,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生产的。

(17) 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不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施工;

(18)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环保监测、水保监测等。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5)~(18)目:

(5) 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的规定,则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7 天内未见纠正后,根据承包人违约性质,可以向承包人采取警告、处罚、分割、清退等措施,并按下述规定办理:

若承包人发生第 22.1.1(9)、(10)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按下述规定办理:

a.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和承诺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进场并履约,或进场后更换(包括第 4.7 款撤换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课以每人每次 100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上述行为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不可抗力除外)。其它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每次 30 万元的违约金,设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每次 10 万元的违约金(不可抗力除外)。

c.发包人有权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人每天 4000 元课以违约金,关键施

工设备 10000-20000 元/台.天课以违约金。

d.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的 60 天内,进场的设备仍不符合相关承诺,且主要设备到位率未能达到 80%,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e.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未按 6.1 款规定的时间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擅自撤换,以次充好,每缺少一台(套)课以 10~20 万元/台(套) 的违约金,并按相应条款规定采取措施。

f.      承包人应指派专门管理人员检查农民工工资到位情况,并向发包人出具报告,


发包人每月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存在农民工到位半个月仍未办理工资卡及未录入相关信息的,每发现一次课以 1 万元的违约金。

凡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造成农民工集访,发包人将上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生一次,承包人信用评价扣 30 分;发生二次,承包人信用评价降低一级;发生三次, 承包人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 D 级。

g. 承包人主要人员月考勤不足 22 天的,或离岗未经批准的,将课以违约金,其中

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项目总工按 20000 元/人天,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4000 元/ 人天。

(6)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了工程进度(承包人在关键线路上的实际进度滞后于该进度目标计划)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完成目标任务或质量且承包人无法在预计工期内完成工程项目时,发包人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指令)14 天后,可按 22.1 款终止合同,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或剩余全部工程交由其它与监理人共同认定的其他承包人完成,此任务工程量划分额度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共同确定,切割单价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同时,发包人将原承包人的行为上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建议当年信用评价等级按 C 级评定或扣 40 分/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包括分割任务部分的单价上浮而增加的费用)将由原承包人承担,但并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原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如果任务经部分分割后,承包人仍连续两个季度无法完成剩余工程进度计划任务的 80%,则发包人将终止合同,在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由发包人雇佣指定分包人完成该项工程,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或其他款项中予以支付。

(7) 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等处罚。

(8) 承包人发生第 22.1.1(3)目约定,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视情节轻重,按每处每次课以 5000-50000 元违约金。

(9) 承包人发生第 22.1.1(4)目约定,在接到根据第 5.3 款或 6.4 款关于修复、

运走或零星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合格工程的通知或指令后 7 天内仍不执行该通知或指令,除课以监理人认可的该种合格替代材料、设备价格的 20%的违约金外, 发包人或监理人可请第三方将不合格材料、设备移出现场,清除不合格工程,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 承包人发生第 22.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由发包人指定或按监理人指定的施工单位实施,实施单价按市场单价执行,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11)承包人发生第 22.1.1(12)目约定的情形时,视情节轻重,进行警告或课以0.5-10 万元违约金。

(12) 承包人发生第 22.1.1(13)目约定的情形时,一经查实,作假者或诱导他人作假者被驱逐出场,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按人民币 2 万元/次处以违约金。

(13) 承包人发生第 22.1.1(14)目约定的情形时,视情节轻重,课以不超过 100

万元的违约金。

(14) 承包人发生第 22.1.1(15)目约定的情形时,视其情节轻重,每次课以 5-20

万元违约金。

(15) 承包人发生第 22.1.1(16)目约定的情形时,视其情节轻重,每次课以 2-5

万元的违约金。

(16) 承包人发生 22.1.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拆除未按图施工的工程,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课以 20-100 万元违约金。

(17) 承包人发生第 22.1.1(18)目约定的情形时,且未能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课以 20-100 万元违约金。

(18) 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承包人应继续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课以加倍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第 22.2.2 项补充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

(1) 计算违约金的起始日期为应付当日之后的第 42 日,终止日期为实际支付之日的前一日;

(2) 违约金按照第(1)目所述时间段内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付;

(3) 违约金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第   标段由 K    +   至 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速度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      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发包人要求;

(7)      承包人建议书;

(8)      报价清单;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 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根据报价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

(大写)        元(¥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设计负责人:                      。承包人施工负责人:    。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工程环保目标:         。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署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自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终止。


10.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 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                       (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 自觉按合同办事。

(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  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  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


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设计施工总承包队伍。

3.    承包人的义务

(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 与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设计施工总承包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设计施工总承包,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设计施工总承包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设计施工总承包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设计施工总承包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设计施工总承包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设计施工总承包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设计施工总承包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设计施工总承包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设计施工总承包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应赔偿对方受到的全部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终止。

5.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①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路线设计分项负责人

1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5 年内曾担任过

公路      工程的路线设计分项负责人。

路基、路面设计分项负责人

1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设计分项负责人。

路线交叉设计分项负责人

1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公路工程的路线交叉设计分项负责人。

桥涵设计分项负责人

1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公路工程的桥涵设计分项负责人。

隧道设计分项负责人

/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公路工程的隧道设计分项负责人。

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

1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公路工程的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

测量分项负责人

/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公路工程的测量分项负责人。

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分项负责人

1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分项负责人。

房建工程设计分项负责人

/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公路工程的房建工程设计分项负责人。

绿化景观设计分项负责人

1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公路工程的绿化景观设计分项负责人。


① 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b.  本表不适用于已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概预算分项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  级)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近 年内曾

担任过 公路工程的概预算分项负责人。

路基工程师

公路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公路工程的路基工程师。

路面工程师

公路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公路工程的路面程师。

桥梁工程师

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桥梁工程师。

隧道工程师

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隧道工程师。

测量工程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测量工程师。

机械工程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机械工程师。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师。

房建工程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房建工程师。

机电工程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机电工程师。

质检工程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质检工程师。

试验室主任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试验室主任。

计划与计量工程师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  级)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近 年内曾

担任过    工程的计划与计量工程师。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负责公路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年以上,具有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 类证书。

财务负责人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   年内曾担任过

工程的财务负责人。

……

……

……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①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① a.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招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b.本表不适用于已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 (职务、姓名) 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 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  (监理人)


附件七 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①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 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①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如发包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承包人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 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资金管理的内容

(1)   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   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   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的权责

(1)  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  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经甲方通知后乙方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3)  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丙方赔偿损失;

(4)  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    乙方的权责

(1) 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 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 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 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 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 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    丙方的权责

(1)  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  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 ( 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  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  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 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  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    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应当赔偿被泄密一方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

6.    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终止。

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九: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为减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恢复环境自然植被面,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特此签订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

一、甲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

2.      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 同时设计、审批,同时设计施工总承包,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组织对乙方的设计施工总承包现场和设计施工总承包驻地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各种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问题。

5.      凡发现乙方在设计施工总承包现场和设计施工总承包驻地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甲方应责令乙方及时整改,若情节严重,甲方应及时上报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

二、乙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

2.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的环保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 各职能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应配备专职环保监督员,专职负责本合同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检查工作, 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三、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不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乙方批评、处以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1.   情节轻微者,甲方可对乙方予以通报批评,并向乙方课以 1~10 万元违约金;

2.   累计三次因环境问题被有关方面通报批评,或不能通过环保、水土等专项验收,或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甲方可以终止乙方在                    标段的工程承包合同。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终止。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二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

1. 工程说明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三及本项目设计文件。

2. 承包人主要工作内容

2.1     勘察工作内容

承包人的勘察工作其所采用的技术和设备等应满足勘察、设计工作的需要,所完成的勘察成果应满足且不限于如下内容:

(1) 道路工程勘测与调查;

(2) 桥涵工程勘测与调查;

(3) 隧道工程勘测与调查;

(4) 交叉工程勘测与调查;

(5)临时工程勘测与调查;

(6)环保、水保等工程勘测与调查;

(7)征地、拆迁调查;

(8)工程地质勘察;

(9)工程经济调查;

(10)勘察调查成果的整理;

2.2     设计工作内容

承包人的设计工作其所采用的技术和手段等应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所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满足且不限于如下内容:

(1) 总体设计图;

(2)路线设计图;

(3)路基、路面设计图;

(4)桥梁、涵洞设计图;

(5)隧道设计图;

(6) 路线交叉设计图;

(7) 环境保护及景观设计图;

(8) 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图;

(9) 隧道消防及预埋管线设计图;

(10)其他工程设计图;

(11)筑路材料;

(12) 施工组织计划;

(13)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最终施工价格清单;

(14)编制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15)永久电力设计。

2.3     施工工作内容

承包人的施工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和手段等应满足实现设计的需要,所完成的工程应满足且不限于如下内容:

(1) 临时工程;

(2) 路基工程;

(3)路面工程;

(4)桥梁、涵洞工程;

(5)隧道工程;

(6)路线交叉工程;

(7)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8)景观绿化工程;

(9)环保、水保工程;

(10)隧道消防及预埋管线工程;

(11)征地红线放样及其边沟开挖;

(12)永久电力工程;

(13)其它永久或临时工程;

2.4     协调工作内容

一、承包人在勘察、设计、施工期内与沿线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居民的协调工作;

二、承包人内部的协调工作;

三、承包人与监理人、发包人的协调工作;

四、承包人因交叉设计、施工造成影响的协调工作;

2.5     分项工程报验与计量工作内容

一、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提交质量检验合格资料、验收记录或交工记录;质量检验资料应满足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及按清单计算的计量支付相关资料;

三、提交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等有关计量资料。

2.6     交工验收前工作内容

交工验收工作由发包人组织进行,为顺利完成交工验收,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工期内必须完成且不限于完成下述工作:

1.      实体工程已全部得到设计批准;

2.      实体工程已全部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3.      所有实体工程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提交工程质量自检报告,保证施工资料真实、齐全;

4.      所有实体工程已获得监理人的质量检验、评定合格;

5.      有关承包人应履行的合同(如:民工工资、机料款项等)均已履行完毕;

6.      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 号)的要求提交交工验收申请;

7.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只有上述工作齐备,发包人方可组织交工验收。

2.7     缺陷责任期工作内容

交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缺陷责任期以发包人签认的交工证书日期开始计算,在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有责任经常检视所承包的工程,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

1.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7 天内修补缺陷;

2.  承包人应确保已开通运营高速公路的运营安全;确保其他工程、设施的完好;

3.  承包人应在完成修复后确保无任何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遗留。

4.  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其鉴定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2.8     竣工验收工作内容

1.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

2.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3.              交工验收提出的质量缺陷问题处理完毕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

2.9     保修工作内容

承包人总承包的全部施工内容;包括全线的路基、路面、隧道、隧道消防、桥涵、绿化、交安、预埋管线、永久用电以及房建场地平整和场坪道路工程(不含房建及房建区绿化、机电工程)。

3. 时间要求

3.1     开始工作时间

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即为正式开始工作的时间。

3.2     勘察设计工作时间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后,按发包人要求中的进度安排完成主体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隧道消防、交安、绿化、预埋管线等)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并提交成果文件;其他附属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发包人现场提出的具体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路段或工程,承包人可以在发包人同意后提出延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但此项延期不影响总体工期的约定。

3.4     进度安排

发包人阶段性管理目标要求:

一、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后:

1.1 个月内完成全部用地(永久用地及临时用地)图、路线图并提交;

2.3个月内提供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初稿跟评审,4个月内完成全部的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的批复工作(不含预埋管线工程);

3.      完成施工图勘察设计的同时完成施工阶段的准备工作。

4.      预埋管线工程设计要充分考虑机电工程需要,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及批复。

二、总监签发开工令后:

1.9个月内完成全部路基(含附属工程的三通一平工程)、桥涵构造物的施工工作内容,并通过验收;

2.14个月内完成长白水江大桥的施工工作内容,并通过验收;

3.20个月内完成全部路面、绿化、交安等的施工工作内容并通过验收。

3.5     完工时间、交工时间及竣工时间

签发开工令 20个月内全线完工;

全线完工后(通车前)15 日内配合完成全线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后满二年,全线竣工验收。

3.6     缺陷责任期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3.7     保修期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桥梁伸缩缝承重结构及伸缩系统等主构件保修期

20 年。

4. 发包人管理要求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10 号)、《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4.1     项目管理

一、承包人项目经理职责

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对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全面负责,若承包人为联合体,则其设计方和施工方必须授权项目经理具有充分的设计和施工管理的权利, 项目经理有如下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建立任务明确、责任清晰的项目管理体系,并组织其有效运行。

(2)组织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对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进行审查;

(3)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对重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

(4)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等进行全面调控。

(5)负责协调对内、对外的各种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运行;

(6)负责配合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

(7)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相关工作。

为保证总承包项目顺利实施,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组织机构及人员进行全方位的考察,有权随时向其法人或联合体各法人提出组织机构、人员等方面的调整。

二、联合体要求

1.  联合体牵头人应负责收集、汇总、整理联合体成员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有关资料与竣工文件档案,报监理人与发包人审查批复后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归档。

2.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仅对联合体牵头人发出指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所有承包人文件(包括设计文件)的上报、联合体成员内部的管理和协调。三、与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1.  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及时整改。

2.  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3.  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和发包人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等台帐,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三方各自的台帐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结算完成。

5.  承包人应接受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凡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监理人将不予验收、支付,承包人应自费拆除重建并自行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4.2     设计管理

一、设计方职责

设计方应接受总承包项目经理的管理,确保工程设计满足项目“安全、耐久、节约、环保、和谐”,设计方应派出具有丰富经验的设计人员实施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具有如下职责:

1.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等;

2.      建立本项目设计组织机构,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

3.      建立本项目施工过程中设计服务机构,实施有关设计的技术服务工作;

4.      负责提供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给初步设计单位进行咨询监督、给设计审查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并对咨询监督意见、设计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或回复。

5.      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交竣工文件,配合发包人完成竣(交)工工作。

6.      总体设计单位的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 制定项目勘察设计总体进度计划。得到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2) 统一编制全线设计文件总目录、各标分目录内容、代号、序号等,并规定装订出版质量和其他相关要求;

(3) 编制符合“设计文件组成与内容”要求的分项汇总和全线总册文件;

(4) 统一图纸和基础资料卷的专业名词与术语;统一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格式、内容、分册及其他相关文字要求;

(5) 负责统汇报和接受上级审查。以及设计文件修改后的汇总;

(6) 负责汇总各标段文件图纸;

(7) 负责审查各标段的航测和控制测量的成果资料;

(8) 负责提出本项目地质勘察、测量、外业调查的实施细则与成果要求;

(9) 负责各标段的路面材料料场及试验的统计工作,并提供专业成果资料;

(10) 负责路线设计总体,提出设计原则,拟定平纵面主要指标值的控制范围、超高设置原则等;

(11) 负责路基、路面及排水设计总体,提供路基标准横断面图,统一路基、防护、排水的设计原则,拟定软土、不良土质、特殊地质、高边坡等的处理原则, 提出统一的路面设计原则方案等;

(12) 负责桥梁和涵洞总体设计,提出设计原则,协调统一全线的桥梁选型、原则与方案,提出基础、下部结构及上部结构设计细则,编制设计标标准化指导原则,编制提供预制结构(空心板、T 梁、小箱梁、涵洞管节等)、防撞栏设计通用图等;

(13) 负责隧道总体设计,提出隧道断面布置形式、洞口、防护、排水、通风等设计原则;

(14) 负责互通立交总体设计,提出设计原则,提出全线统一的匝道设计技术标准,包括匝道路基宽度、匝道超高设置方案、平纵面技术指标要求、加减速车道长度、收费站及广场设计方案等;

(15) 负责交通安全设施总体设计,提出全线的设计原则并负责全线交安设施的设计协调工作;

(16) 负责安全性总体评价,指导和汇总各标段安全性评价,在此基础上对全线提出整体安全性评价;

(17) 负责提出预算编制原则,统一编制软件;

(18) 负责协调各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的施工图设计预算的对比分析说明,井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分阶段及时汇总和提供专题报告。

为加强设计管理工作,发包人将根据设计进度对勘察设计执行如下阶段过程管理,承包人应按阶段任务及时整理资料并汇报,经发包人书面许可后方可开展该阶段工作,此项阶段性管理不代替施工图设计审查或批准。

(1) 外业测量前,发包人将组织对承包人提出的勘察设计大纲、主线线位、互通及大型桥梁方案等进行详细审查,确认推荐方案、规模与关键控制点,避免定测后出现大的方案调整;

(2) 外业阶段,发包人将对设计中出现的难点、关键点协同初步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共同确定;

(3)     设计开始前,施工图设计牵头单位应编制全线统一的设计通用图表,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后全线统一使用;

(4) 设计阶段,发包人将对外业阶段发现的问题与控制性工点进行实地核实,及时发现问题,避免设计失误;

(5) 项目开工建设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一次全面系统性的复查,最大限度的减少由于设计文件的错、漏、差、碰造成的工程重大变更。复查主要工作包括:水系、路系、通涵构造物设置,高边坡、高填方等路段路基横断面,弃土场设置,路基防护排水等设计,桥梁墩台横断面及桥位设置(重点是桥台)的合理性, 互通平、纵、横设计等;

(6) 项目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检查承包人是否准确按设计进行施工。二、施工图设计要求

1.      为贯彻公路工程 “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应将建设、管理、养护一体化体现到施工图设计中,从而更好的服务于项目运营管理;

2.      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与湖南省(高速)公路发展目标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效益相统一,高度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视投资控制和水土保持。设计文件必须满足项目批准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3.      施工图设计单位应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注重贯彻资源节约理念,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节约造价,注重多方案的比选,选择最优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发包人对设计的相关管理文件和专题评估报告的有关要求开展设计工作,不得以过分追求节省造价为目的降低工程技术指标和初步设计标准。

4.      设计单位各专业设计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参与全过程外业工作,避免设计过程中内外业脱节,影响设计质量。

5.      施工图设计牵头单位负责总体设计工作大纲的制定、各阶段勘察设计指导大纲、实施细则及设计标准化指导原则的编制、项目设计技术标准和设计风格的统一、设计界面划分等,全面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整性、统一性、协调性,承担整个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的汇总、整理,并负责提交桥梁、隧道、路基、路面、排水等通用性图纸的设计。根据发包人要求协助发包人对全线路线方案研究以及路基、桥隧、立交、机电的总体设计内容及关键控制节点的重要方案进行有效地审查、指导与签认。

6.      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当完善内审质量保证体系,积极推广标准化设计。设计过程中应灵活运用设计参数,避免采用高指标和过大的安全系数。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施工图设计单位须严格执行初步设计批复要求,强化细部方案比选和各专业细部设计,注重设计与施工的协调统一,重点对结构安全、运营安全进行验算。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性能和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对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非常规设计,应经符合规定的试验、论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施工图设计单位对此类设计应在设计文件中有专门的重点说明。施工图设计单位在使用标准图和参考图时,必须结合具体工程项目特点,认真负责地把握其可靠性、适用性、综合性、科学性,严禁生搬硬套和超范围使用。特别是采用单体构件或部件标准图和参考图时,应对工程结构或构造物进行系统分析、检算,确保整体工程的安全性。

7.      施工图平面绿化、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形式、边沟形式等设计应符合发包人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

1.  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初步设计单位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采纳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施工图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稳定和耐久性要求。由于施工图设计质量不高造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的,承包人应补充完善设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  发包人对设计文件提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四、设计责任的明确

设计文件应由联合体中的设计成员负责完成,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吸纳施工成员提出的合理意见,设计方案与施工成员即将采用的工法及设备相吻合。设计文件按国家有关出图规定进行签字盖章后,必须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后提交发包人审查。本款规定并不免除联合体所有成员对本工程设计承担的连带责任。

4.3     施工管理

一、施工方职责

施工方应接受总承包项目经理的管理,确保准确按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作业, 具有如下职责:

1.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等;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及其他有关单位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实行文明施工,协调好路地关系,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2.              建立健全项目施工组织机构,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晰;

3.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组织其有效运行;

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组织其有效运行;

5.              建立健全工程进度管理保证体系,并组织其有效运行;

6.              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保证体系,并组织其有效运行;

7.              建立健全后勤保证体系,并组织其有效运行;

8.              建立健全交工验收后缺陷责任期的保养维修保证体系,并组织其有效运行;

9.              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交竣工文件,配合发包人完成交竣工验收工作 (含环保、水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

10.               交通部运输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的公路工程标准化施工要求,其相关要求与《湖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作为发包人对项目施工管理的指导性文件,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遵守其规定与要求。发包人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理、专家、管理人员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工程要素的大检查,进行技术或管理培训,开展季度、年度目标考核、考评。

11.               为便于项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施工中分段形成对比、竞争,充分发挥劳动竞赛和激励机制,总承包人原则上应对本项目工程施工分分部进行管理,(具体分部划分及管理桩号合同洽谈中确定),每个分部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施工设备,分部驻地等建设相对独立。

12.               本项目全线将统一使用项目管理、计量、检测、质量控制等工作软件,承包人总承包部及各个分包部均需自行购买相关软件,并已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须满足发包人相关工作要求,并参加相关培训,费用自理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3.               为加强工程现场管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推进项目“四化”管理,以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形势变化。在本项目重点区域(包括并不限于特大桥施工现场、特长和长隧道施工现场、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深挖高填施工现场)有条件时须按发包人施工标准化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其中梁片张拉必须采用智能张拉系统与智能压浆系统。

14.               承包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保通措施

1.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采取的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凡是与标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充分调查,在不干扰铁路、公路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承包人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发生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文明施工措施。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 招标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

2.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前办理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及施工过程中采取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环保措施和文明施工等所需的费用,此项费用不单独计量支付,包含在合同价格中。若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工程保通、交通安全、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

三、工程款管理

1.              承包人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材料、设备货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等费用;监理人或发包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2.              如承包人发生拖欠行为,一经查实,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偿付的,发包人可以代扣合同款或动用履约担保用于支付欠款,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可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4.4     质量管理

一、发包人在工程实施中严格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执行全过程工程质量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与管理的理念。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质检组、自检小组并以过程控制与自检为主的质量保证组织体系。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主要通过《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检验申请批复单》、《中间交工证书》三个中心环节来实现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只有填报了《中间交工证书》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方可进行报价清单计量。

三、本合同工程质量要求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不及时进行整改或修复,发包人将暂不支付工程款,直至整改或修复工作结束并符合规范要求。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不能按时完成,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终止后,发包人将另行选择其他单位完成剩余工程,由此引起的费

用及损失由原承包人承担。二、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工地的试验室须由通过当地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其进行计量认证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须检定合格,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经建设单位审查并报送当地市级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备案,通过备案并取得质监机构出具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后方可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在此之前,承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的试验室开展各项试验和检验,并承担费用。

2.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监理人批准。

3.   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人的批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令。

4.5     计量支付管理

一、本项目按照“总价包干、报价清单支付”的原则进行计量支付。

二、报价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根据自身提供的施工图总体优化设计总体方案确定的预计工程量,不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三、承包人依据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各分项工程合计总价与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致的原则,建立最终报价清单,调整并确认报价清单各分项工程数量和价格,报监理人同意、经发包人审定后做为支付依据。工程实施中,按照清单及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计量支付;项目完成后,承包人应当根据调整后最终的报价清单编制竣工文件和工程决算。

四、本合同采用总价合同。在合同实施期间,除根据第 15.7.1 项确定的费用变化外,所有细目单价和总额价不进行调整,最终计量总额也不超过最终审定后的清单中相关子目报价总额。

五、最终审定后的清单中没有列入的细目或没有报价的细目以及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均应认为已计入有价报价清单中,不另行支付。

4.6     变更管理

如果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赶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外,还应遵守合同专用条款15.3 款规定,且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优化设计、采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照有形的直接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基金予以奖励,也可将承包人的违约罚金作为合理化建议奖励基金,具体奖励办法由发包人另行制定。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及《岳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目前我市普通国省道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权限的通知》(岳交基建【2020】1号)的相关规定。

因发包人风险范围内的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由监理人按照根据交通运输部颁现行预算定额(包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定额)、预算编制办法以及当期材料信息价格编制预算报汨罗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总价,然后按照承包人签约合同价与相应分项概算的比值,同比例下浮作为变更工程价格,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因发包人提出的优化设计调整部分方案而核减工程规模与优化技术指标的分项工程,优化设计节省的造价由发包人 100%享有。交工验收后,设计优化成果按批复概算编制标准计算节省造价,节省造价按签约合同价中的建安费除以相应概算建安费的比值同比例下浮计算节省金额后,按上述计算原则享有相关费用。

4.7     造价管理

一、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制度。注重工程造价与合同的管理制度协调, 保障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二、严控材料质量,减少材料浪费。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优质材料,鼓励承包人使用新材料、新工艺。

三、承包人应做好工程决算的编制工作,其成果应符合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4.8     文档管理

一、承包人应设置专门人员或委托专门的机构负责内业资料的整理及文件和档案资料的管理,设置专门的资料室和档案室。

二、内业资料的整理必须由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填报,资料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实际情况,真实可信。严禁闭门编资料。

三、工程资料的填报与整理必须与工程进展同步,禁止事后补资料。

四、内业资料和档案的管理应分门别类,便于查找,并编制相应的目录。

五、资料的整理,尽量保存原始页。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留存全面的影像资料。对于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的施工必须留有影像资料。

六、在完成文本格式的资料后,使用扫描设备形成电子文档,共同保存。七、资料签名本着谁负责谁签名的原则,禁止代签。

八、党建工作资料的保存。

4.9     审计

本工程项目是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跟踪。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合同项目进行审计方面的工作; 合同各方均同意以国家机关的审计确认后的金额作为工程项目结算的最终金额,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执行。

五、技术标准和规范

5.1  勘察设计工作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招标项目所在地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承包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下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 应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承包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承包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公路工程部分)和下述标准、规范(不限于):

1.(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JTJ 002-87)          《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3.(JTJ 003-86)          《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4.(JTG/T B02-01-2008)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

5.(JTG B03-2006)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6.(JTG B04-2010)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7.(JTG C10-2007)        《公路勘测规范》

8.(JTG C20-2011)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9.(JTG C30-2015)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10.(JTG E40-2007)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11.(JTG D20-2017)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12.(JTG/T D21-2014)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13.(JTG D30-2015)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14.(JTG D50-2017)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15.(JTG D40-201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16.(JTG/T D33-2012)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17.(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18.(JTG D61-2005)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19.(JTG D62-2004)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20.(JTG D63-2007)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21.(JTG D64-2015)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

22.(JTG D81-201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23.(JTG/T D81-201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24.(JTG/T B07-01-2006)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25.(JTG B05-2015)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

26.(GB/T 50283-99)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27.(GB 50162-9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28.(交公路发[2007]358 号)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29.(JTG 3830-2018)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30.(JTG/T 3831-2018)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31.(JTG/T 3832-2018)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32.(JTG/T3833-2018)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33.(建标[1999]278 号)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34.(YD 2002-92)         《长途通信干线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35.(YD 5102-2010)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36.(YDJ 44-89)          《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

规定》

37.(GB 50689-2011)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设计工程技术规定》

38.(GB 50374-2006)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39.(JTG/T C10-2007)     《公路勘测细则》

40.(GB/T 20257.1-2007)  《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

41.(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42.(CH 1003-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43.(CH 1002-95)         《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44.(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45.(建质[2008] 216 号)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5.2  施工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

路工程部分)和下述标准、规范(不限于):

1

JTG 1001-2017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

2

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

JTG/T D31-02-2013

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

4

JTG/T D31-03-2011

采空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

5

JTG/T D31-05-2017

黄土地区公路路基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6

JTG/T D32-2012

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7

JTG E20-2011

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8

JTG E51-2009

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

9

JTG/T F20-2015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

10

JTG F30-2014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

11

JTG/T F31-2014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再生利用技术细则

12

JTG/T D64-01-2015

公路钢混组合桥梁设计与施工规范

13

JTG/T F50-2011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14

JTG F80/1-2017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土建工程)                                          第一册 (土建工

15

JTG F90-2015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16

JTG G10-2016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17

JTG/T J21-01-2015

公路桥梁荷载试验规程

18

JT/T329-2010

公路桥梁预应力钢绞线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19

JT/T529-2016

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塑料波纹管

20

JT/T803-2011

填充型环氧涂层钢绞线预应力锚索

21

JT/T892-2014

公路桥梁节段装配式伸缩装置

22

JT/T901-2014

桥梁支座用高分子材料滑板

23

JT/T902-2014

环氧涂层高强度钢丝拉索

24

JT/T903-2014

悬索桥索鞍索夹

25

JT/T 1061-2016

桥墩附着式柔性防车撞装置


26

JT/T 1062-2016

桥梁减隔震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27

JT/T 1063-2016

桥梁用填充型环氧涂层钢绞线拉索

28

JT/T 1064-2016

桥梁阻尼减振多向变位梳齿板伸缩装置

29

JT/T899-2014

公路用钢塑复合光电缆保护管

30

GB/T 23828-2009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

31

GB/T 24716-2009

公路沿线设施太阳能供电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32

GB/T 24718-2009

《防眩板》(GB/T 24718-2009),代替 JT/T 598

33

GB/T 24719-2009

-2004,塑料防眩板及 JT/T 333

《公路收费亭》(GB/T 24719-2009)

34

GB/T 24720-2009

《交通锥》(GB/T 24720-2009)

35

GB/T 24722-2009

《路面标线用玻璃珠》(GB/T 24722-2009)

36

GB/T 24725-2009

《突起路标》(GB/T 24725-2009)

37

GB/T 24969-2010

《公路照明技术条件》(GB/T 24969-2010)

38

GB/T 24970-2010

轮廓标(GB/T 24970-2010)


39

GB/T 26941.1-6-2011

隔离栅

40

GB/T 31439.1-2015

波形梁钢护栏第 1 部分:两波形梁钢护栏

41

GB/T 31439.2-2015

波形梁钢护栏第 2 部分:三波形梁钢护栏

 
 


5.3  施工技术规范

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七章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二、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参考资料、前期咨询意见、其他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


第三卷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湖南省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一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五、报价清单

六、承包人建议书 七、承包人实施计划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 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工程质量:          ,安全目标:           ,环保目标:           , 工期:            日历天。

4.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 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 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①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我方将按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进场并履行合同。如有变更,发包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解除合同并要求我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10%的违约金,且我方无条件接受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给予的任何行政处罚(不可抗力除外)。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变更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如有变更, 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我方课以违约金,且我方无条件接受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给予的任何行政处罚(不可抗力除外)。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方将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全省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在建项目开展人脸识别考勤管理的通知》(厅办函﹝2017﹞118 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82 号)的要求,安装可接入省级平台的人脸识别考勤机进行人脸识别考勤, 确保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岗履职。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① 投标人仅须在投标函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 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目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缺陷责任期

19.1

为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    个月

2

逾期交工违约金

11.5(3)

元/天

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1.5(3)

签约合同价

4

提前交工的奖金

11.6

元/天

5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11.6

签约合同价

6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6

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7

开工预付款金额

17.2.1(1)

%签约合同价

8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17.2.1(2)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9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17.3.6(1)

%签约合同价或      万元

10

质量保证金

17.4.1

%合同价格①,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定为 AA 级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

惠。②

11

保修期

19.7(1)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年

注:投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B 部分《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的要求进行填写。


① 质量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3%。

② 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可在质量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奖励,例如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 2%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名称

基本价格指数

权       重

价格指数来源

代号

指数值

代号

允许范围

投标人建议值

定值部分

A

变值部分

人工费

F01

B1

钢材

F02

B2

水泥

F03

B3

……

……

……

……

合        计

1.00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①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1.  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

子制版签名代替;

2.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①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三、联合体协议书①

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此上传提供汇款凭证的彩色扫描件。

若采用电子保函的,提供相关缴纳凭证。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第一种方式: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

任的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第二种方式:

本保函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

决定,应通知我方。(说明:具体日期由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明确,生效之日为

投标截止日,失效之日为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

1.投标人可以选择以上两种方式的任一种。若因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而导致投

标人已开具的保函时效不足,投标人应另行提交满足时效的银行保函,否则视为投

标人未提供保函。

2.银行如在保函加盖单位章处加盖业务公章的,另由银行出具同等法律效力证明。


五、承包人建议书

(一)施工图设计方案

投标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初步设计批复执行情况;

2.        路线具体位置,路线起讫点、中间控制点、全长、沿线主要城镇、河流、公路及铁路等及技术标准、工程概述,绘制路线平面图、纵断面图;

3.        路基标准横断面和高填深挖路基、特殊路基横断面;路基取土、弃土的位置;

4.        路基路面排水系统和支挡、防护工程的结构类型及尺寸;

5.        高填深挖、陡坡路堤及特殊路基设计的结构形式及尺寸;

6.        各路段的路面结构类型、路面混合料类型,并绘制路面结构图;

7.        特大、大、中桥的位置、孔数及孔径、结构类型及各部尺寸,绘制总体布置图;特殊结构桥梁绘制结构设计图(如有);

8.        小桥、涵洞、漫水桥及过水路面等的位置、孔数及孔径、结构类型及各部尺寸;

9.        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形式及尺寸,绘制布置图;

10.    路线交叉形式、结构类型及各部尺寸,绘制布置图;

11.    沿线设施的各项工程的位置、类型;

12.    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设计(如有);

13.    环境保护与景观工程的位置、类型及数量;

14.    改路、改渠(河)等其他工程的位置、结构形式及尺寸,绘制相应的布置图

(如有);

15.    落实沿线筑路材料的质量、储藏量、供应量及运距;

16.    征用土地、拆迁建筑物及电力、电讯等的数量;

17.    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18.    施工图预算编制拟执行的标准。


(二)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

(1) 总体设计施工总承包组织布置及规划

(2) 主要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案、方法及措施)

(3)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 文明设计施工总承包、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  设计施工总承包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设计施工总承包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设计施工总承包周期表附表五 设计施工总承包总平面图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三)   对发包人要求错误的说明

(四)   其他


附表一 设计施工总承包总体计划表

年      度

主要工程项目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1.施工准备

2.路基处理

3.路基填筑

4.涵洞

5.通道

6.防护及排水

7.路面基层

(1)底基层

(2)基层

8.路面铺筑

9.路面标志标线

10.桥梁工程

(1)基础工程

(2)墩台工程

(3)梁体工程

(4)梁体安装

(5)桥面铺装及人行道

11.隧道

12.其他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年  度

季  度

月  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图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施工准备

路基填筑

路面基层

路面面层

防护及排水

涵洞及通道

桥梁下部工程

桥梁上部工程

隧道

注:1.应按各标段实际工程内容填写。

2.各个项目的进程可用线条的长短来表示。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年度

季度

进度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100

90

80

70

60

50

40

(%)

30

20

10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工期历程的百分比(%)

265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序号

工程项目

单位

数量

平均每生产单位规模( 人, 各种机械 台)

平均每单位生产率

(数量、每周)

每生产单位

平均施工时间 (周)

生产单位总数

(个)

1

特殊路基处理

km

2

路基填筑

万 m3

3

路面基层

万 m2

4

路面面层

万 m2

5

路基防护及排水

km

6

涵洞

7

通道

8

桥梁基桩

9

桥梁墩台

10

梁体预制安装

注:互通立交、分离立交的匝道、匝道涵洞、通道、桥梁分别归入表中相关的项目内。

266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 说明施工营地、料场、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用        途

面     积 (m2)

需用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用地位置

菜地

水田

旱地

果园

荒地

桩号

左侧

(m)

右侧

(m)

一、临时工程

1.便道

2.便桥

3.……

……

二、生产及生活临时设施

1.临时住房

2.办公等公用房屋

3.料库

4.预制场

……

租用面积合计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用 电 位 置

计划用电数    量

(kW.h)

需 用 时 间

年     月 至     年    月

左或右

(m)


六、承包人实施计划

(一)概述

1.    项目简要介绍。

2.    项目范围。

3.    项目特点。

(二)总体实施方案

1.    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

2.    项目实施组织形式。

3.    项目阶段划分。

4.    项目工作分解结构。

5.    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的要求。

6.    项目分包和采购计划。

7.    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

(三)项目实施要点

1.    勘察设计实施要点。

2.    采购实施要点。

3.    施工实施要点。

4.    试运行实施要点。

(四)项目管理要点

1.    合同管理要点。

2.    资源管理要点。

3.    质量控制要点。

4.    进度控制要点。

5.    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

6.    安全管理要点。

7.    职业健康管理要点。

8.      环境管理要点。


9.    沟通和协调管理要点。

10.    财务管理要点。

11.    风险管理要点。

12.    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

13.    报告制度。

说明:发包人认为上述内容应列入承包人建议书的,应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承包人建议书”中载   明。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要工程内容

预计造价(万元)

备 注

注:若无分包计划,则投标人应在本表填写“无”,

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


八、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按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新情况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的规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更新或补充,表格格式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九、其他资料

湖南省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二信封 报价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报价清单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 其中, 勘察设计合计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 元(¥      元)  ,增值税税率为                      ;施工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增值税税率为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① 投标人仅须在投标函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报价清单

1.报价清单说明

1.1     报价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报  价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2     本报价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等  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投标人没有填报的项目,应被认为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

1.4     勘察设计费的说明:投标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现场踏勘情况及勘察设计经验填  报勘察、设计报价清单表。

1.5     施工工程费的说明:投标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现场踏勘情况及投标人完成的设计图纸填报施工工程报价清单表。编制清单时应参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 的格式和计量支付的要求编制施工工程报价清单表。本清单表将作为后期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重要参考。

1.6   其它费用的说明:                               。


2.施工工程报价汇总表

序号

章次

科目名称

金额(元)

1

100

总则

2

200

路基

3

300

路面

4

400

桥梁、涵洞

5

500

隧道

6

600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7

700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

8

800

其他工程

9

施工工程报价(1+2+3+4+5+6+7+8=9)


3.投标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备注

勘察设计报价

1

2

……

施工工程报价

1

2

…….

其他费用

1

2

…….

投标报价= 一+二+三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

(月)

投标人的估算

分     期

累     计

金额(元)

(%)

金额(元)

(%)

第一次开工预付款

1 ~ 3

4 ~ 6

7 ~ 9

10 ~ 12

13 ~ 15

……

……

缺陷责任期

小      计

100.00

投标价:

注:1.投标人可按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

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pdf

水土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