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全市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
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运管所、局直相关单位、各道路运输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要求,为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发生,现就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载终端安装
1
、旅游客运车辆、三类以上班线客车于2011年10月30日前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2
、危货运输车辆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3
、卧铺客车必须强制安装带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二、平台建设与管理
1
、各旅游、客运企业监控平台必须于2011年10月30日前完成;危货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必须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
2
、各运输企业应选择通过技术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符合性审查的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提供车辆安全监控服务;
3
、
道路运输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要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根据车辆行经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对有多次违法驾驶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对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1年时间;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时间。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工作要求
1
、两客一危车辆办理新增、变更、延续经营等手续,提交申请的相关材料必须有市级平台提供的卫星定位装置联网证明文件;
2
、对于新增的未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两客一危车辆,运管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和核发有关牌、证(包括临时牌证)。对于未按期完成安装工作的现有两客一危车辆,运管机构不予年度审验和换发线路牌附卡,收回有关牌、证,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配(核)发有关牌、证;
3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平台实时监控情况列为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评估、经营资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的考评依据;
4
、各道路运输企业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本企业基本情况(见附表1)、卫星定位装置系统服务运营商基本情况(见附表2)及代理产品详细资料报市局信息中心
进行登记备案。联系人:丁四军 联系电话:8810712 13975027333,邮箱
:27746772@QQ.COM。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