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二级以上道路客运站启用新制式站(等)级标志牌的通知
湘运管站场发〔2011〕136号
关于全省二级以上道路客运站
启用新制式站(等)级标志牌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局):
根据《关于2010年度全省二级以上道路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服务质量等级和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通报》(湘运管站场发[2011]110号),为规范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统一全省二级以上客运站站(等)级标志牌制式,经研究,决定启用新制式站(等)级标志牌(式样附后),原站(等)级标志牌一律作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制式站(等)级标志牌一年一换,其有效期与客运站服务质量等级有效期一致,即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二、
请各市州运管处(局)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将原站(等)级标志牌上交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后,凭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收条于9月12日至23日之间到省局站场管理科领取新制式站(等)级标志牌(所辖客运站超过一家的,由企业派专人统一领取);
新制式站(等)级标志牌必须悬挂于客运站正门入口处或总服务台明显位置,9月30日前全省二级以上客运站完成新制式站(等)级标志牌挂牌工作。
三、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督促辖区内客运站按照《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站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商[2010]148号)等规章、文件的规定,按核定的站级和服务质量等级挂牌经营和依法收费。
附件:湖南省二级以上道路客运2011年度站(等)级标志牌式样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