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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道路客运企业试行运力结构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运政管理科 
 
发布日期:2011-08-16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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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运管客运发〔2011〕126号
 
关于印发《全省道路客运企业
试行运力结构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道路运输市场协调发展,满足道路客运市场个性化需求, 省局决定在全省14个市州开展运力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现将《全省道路客运企业试行运力结构调整工作方案》随文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印发 客运 运力 调整 方案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处             共印:22份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8月1日印发
 
 
全省道路客运企业试行运力
结构调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1年省厅、省局有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道路运输市场协调发展,满足道路客运市场个性化出行需求,积极应对 高铁、城际铁路的挑战,以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增强道路客运行业竞争力为目标,以道路客运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运力结构调整试点工作,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总体要求
在全省道路客运市场总运力不增加的前提下, 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运力结构调整试点工作, 改变过去道路客运组织方式和运力结构单一的现状,实现大、中、小型客运车辆的科学、合理配置。
二、 试点工作基本原则
1 、总量控制的原则。在保持原有运力不变的前提下,分线、分区域进行客运运量调查,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科学合理配置运力总量和车型结构。
2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的原则。在运力结构调整过程中,要兼顾各方利益,消除各种矛盾纠纷,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为目的,确保各种运输组织方式协调有序发展。
3 、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在科学配置线路资源、调整现有运力结构以及运输组织方式的同时,严厉查处各类违规经营行为,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 试点实施主体
由全省14个市州运管处(局)根据本地实际,选定本辖区内1-2家在市州政府所在地的具备一类客运班线经营资格、有完善的站场网络资源且有意愿参与试点的企业。
四、试点线路及车辆要求
1 、经班线起讫地运管机构同意,运力充足且条件成熟的1-2条市际或者县际客运班线。
2 、班线起讫地双方的车辆同时进行结构调整,车型结构基本一致。
3 、纳入调整的车辆为经许可且正常营运的班线客运车辆,采取总客位数对等的方式予以置换,并与其从事的经营范围的车辆要求相适应。
4 、调整的客车不得挂靠或者变相挂靠经营,要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本企业的监控平台;车辆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和监督电话;起讫地汽车客运站负责车辆的集结以及统一调度、统一营收结算。
5 运力结构调整后的客运车辆应该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道路客运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五、试点要求及许可程序
1 、试点班线起讫地运管机构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并上报给有许可权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开展试点工作。
2 、各市州参与试点的客运企业要在市、县运管机构的统一指导下,尽全力认真做好试点工作,确保市场稳定。同时,依法诚信经营,逐步推行公司化经营模式,运用科技手段强化运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成试点任务。
3 、参与试点工作的企业应按照本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并出具书面承诺。
4 、参与试点工作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营,不得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车辆。
六、试点监管方式
1 、各市州运管处(局)应当将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取得理解和支持;同时依法依规认真做好试点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扰乱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 对运力结构调整完毕后从事经营的客运班线车辆,要专门组织运政稽查力量严加监管,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切实为运力结构调整后的合法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七、 试点工作期间,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省局和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因试点企业违反承诺,不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省局有权依法撤销置换车辆的行政许可决定。                           
、各市州运管处(局)在本方案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道路客运市场实际,在现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调整运力结构和运输组织方式的新思路、新办法,妥善解决道路客运市场目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