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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局直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试行)
来源: 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 
 
发布日期:2011-08-19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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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市运管法规发[2011]61号            

 
关于规范局直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试行)
 
局直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树立正确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理念,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不断促进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现就规范局直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运输部7号令)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我局行政处罚程序。
1 、立案和调查取证
立案程序: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和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制作立案文书,报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核,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调查取证程序: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并严格按照市局《岳阳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范》要求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由市局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报执法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重大复杂案件报市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2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3 、案件卷宗的整理和移交程序
( 一)在立案和调查取证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进行整理。对暂扣或者登记保存的车辆、证照、物品等要按规定妥善保管。
( 二)各执法单位应当将整理好的案件卷宗及暂扣或者登记保存的车辆、证照、物品等完整移交给投诉处罚中心。
( 三) 投诉处罚中心接收、处理卷宗时,应当核实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或证据材料不足的,退回执法人员重新填写或补充证据。
4 、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程序
处罚中心负责人认为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理由和依据。将事前告知书现场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在“受送达人”栏签收,注明签收日期,并告知当事人在7日内到投诉处罚中心接受处理。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告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并告知当事人领取事前告知书的地址。事前告知书没有现场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进行送达。
( 一)对于制作不规范的《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尚未送达的,投诉处罚中心应当进行更正后送达;已经送达的,在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时予以更正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二)已经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应当重新制作并送达当事人,原告知书收回作废,调查处理时间重新计算。
5 、听证程序
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投诉处罚中心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报市局法制工作部门依法组织听证。
6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案件调查完毕后,投诉处罚中心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要求听证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符合申请听证的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应当在适用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 三) 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要求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五)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六)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报市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批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
处罚中心要根据《案件处理意见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依照案情确需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应与执法单位协商。
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3日内,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在3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
投诉处罚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7日内未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修改的,应当由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7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程序
(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栏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处罚决定书没有当场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及时送达.
( 二)罚款决定的执行
除法定的特殊情形之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 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三)行政强制措施解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觉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投诉处罚中心依法强制执行处罚决定完毕或者决定不予处罚的,投诉处罚中心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归还暂扣的车辆、证照或者物品。
( 四)行政处罚案件结案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投诉处罚中心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五)行政处罚案卷管理
投诉处罚中心负责行政处罚(强制)案卷的归档管理工作,并对整个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质量负责。
8 、规范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可由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经负责人同意后,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简易程序的案卷由现场执法单位统一规范制作后,移交投诉处罚中心归档。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要规范使用罚没票据,并实行罚缴分离。
二、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
局直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省运管局《湖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市局 《岳阳市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岳阳市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岳阳市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执行标准》(试行) 精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对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坚决杜绝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对一般案件符合法定条件需要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应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对重大复杂案件符合法定条件需要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应报市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规范行政执法监督
1 、局直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委、市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级运管机构、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2 、市局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加强对执法人员培训以及新的政策、法规宣贯工作。
3 、局直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要按照省政府《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精神以及省局、市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4 、局直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应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质量,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5]46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被认定为如下过错行为的,将按照《岳阳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经行政诉讼裁定为执法错案的;
(二)经行政复议决定为执法过错的;
(三)因执法过错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通过执法监督、评议考核、受理、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有执法过错的.
四、规范运政稽查、行政处罚信息通报
局直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岳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运政稽查、行政处罚信息通报制度》的要求,并将其列入运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能及时、全面掌握全市运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加强监督管理。局直各拥有运政执法职能的二级机构,每季度须如实填报《岳阳市道路运输管理系统法制工作情况报告表》,并于次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市局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科。
 
 
 
 
一一年八月一十九日
 
 
 
 
 
 
主题词:规范   行政处罚工作   意见                                          
抄 送:市交通运输局                        
岳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共印15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