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运管货运发〔2012〕5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
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局):
为加强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加快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促进货运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加快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本省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本细则所称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企业。下文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统一简称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一)注册地为设区的市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评定;注册地为县(市、区)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评定。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由注册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初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年度考核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三)被评定为AAA级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复审和核准。
第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六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发展,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质量信誉考核的结果,对经营者进行奖惩。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和考核指标
第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情况、死亡情况、伤人情况、环境污染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等。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情况。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被行政机关给予警告的情况、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等
(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情况、社会公众满意度等。
(四)社会责任指标: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等。
(五)企业管理指标: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经理人持证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科技及信息化运用情况。
(六)加分项目指标:采用科技设备、信息系统;通过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圆满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考核总分分解如下:
运输安全指标300分, 服务质量指标200分,经营行为指标200分,社会责任指标100分, 企业管理指标200分,加分项目指标 100分。
第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AAA级企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
2.考核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3.考核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
同时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AA级企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或6个月内未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
2.考核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3.考核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至849分之间。
同时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考核期内发生了一次以上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行车责任事故,但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评定为AA级。
(三)A级企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或6个月内未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
2.考核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3.考核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至699分之间。
同时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考核期内发生了一次以上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行车责任事故,但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至849分之间,质量信誉等级评定为A级。
(四)B级企业:
1.考核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
2.考核期内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3.考核期内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
5、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6、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7、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量、车辆数量等。
(二)道路运输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以及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等。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社会投诉情况,社会公众和托运人满意度等情况。
(五)违章违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违章情况、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被许可机关给予警告的情况、以欺骗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等。
(六)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辆数、应投保金额和实际投保的情况。
(七)企业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包括下达运输任务的部门、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是否符合要求等。
(八)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九)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科技及信息化运用情况、企业获得荣誉情况。
第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材料纳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二条 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信誉管理档案,根据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记录,并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掌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情况,及时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以便准确、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十四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按照考核指标和项目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如实填写《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考核,并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如:相关投诉记录、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特大恶性污染事故记录、违章经营记录、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记录、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资料等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前述所有相关附件资料)。
(二)异地设立分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的材料,应当包括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证明。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掌握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的,只需填报《湖南省道路危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年度质量信誉初评:
(一)企业注册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和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对申报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二)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根据企业许可范围填写相应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评定表,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和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评定)结果汇总,于4月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的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评定。
第十六条 综合评定
(一)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初评结果进行核定,确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考核结束后,应统一将本辖区考核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二)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应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述或者举报,申诉或举报材料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人信息。
(三)公示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同时结合抽查、复核的情况,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四)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评定结果反馈给被考核的企业,并于5月底以前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总结、《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
第十七条 年度质量信誉AAA级企业的核准: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AAA级评定结果的企业,组织审查、复核,最终核定其信誉等级。如审查发现情况材料不符实,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核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核准的AAA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行文和在省局运管网站公布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查询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记录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检查(考核)记录”栏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鼓励采用电子档案形式保存。
第十九条 对新成立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含合并、兼并及分离等),在经营期限未满一个日历年度前,不参加质量信誉考核。在经营期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考核的周期为考核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变更的,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但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许可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应重新考核认定其质量信誉等级。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内部信息共享以及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受理的投诉举报,经核实后及时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籍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况记入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营运车辆所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等情况时,负责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其对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产生的影响告知企业,并在质量信誉档案中记录。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鼓励货物源头单位在选定道路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新增车辆业务时,应参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鼓励质量信誉好、管理规范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方向发展。
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为A级的,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制定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内部监督制度。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纳入到对相关单位、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中。对于工作突出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道路运输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是指在考核期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属营运货车发生的负同等责任以上、有人员伤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二)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参照标准:导致污染的后果符合下列五个条件之一的,称为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因污染导致3人以上死亡; 3.出现30人以上人群中毒; 4.环境受到严重污染;5.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受到影响。
(三)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原因,导致货物托运方、收货方或其他单位、个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或受到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参照标准: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称为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1.导致货物托运方、收货方或其他单位、个人严重人身伤害;2.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3.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或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服务质量的社会投诉”,是指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托运人、货主或其他相关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投诉,或新闻媒体对企业的服务质量事件曝光,经查属实的。
(五)“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主要是指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是指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考核期内获得的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综合性的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
附件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
附件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评定表》
附件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评定表》
附件五:《年度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