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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危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 运政管理科 
 
发布日期:2013-06-06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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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运管货运函 〔2013〕114号
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危规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局)、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
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危规》),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危规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函运 2013 7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宣传培训
这次《危规》修订调整内容较多, 如建立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安全评价制度、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专项考试制度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制度、建立了“事故报告制度”和“举报制度”、调整和细化了停车场的要求、细化了如何保证罐车许可不超载的要求、解决了专用车辆维修问题、危货车运输普货问题和强调了“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除外”等问题。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危货运输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关运管人员和危货运输从业人员集中培训学习,全面准确理解新《危规》的各项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宣传平台,广泛宣传《危规》的意义和作用,使广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危规》实施的必要性,并以此为契机,严格市场准入,切实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管理,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稳定运行。
二、  规范行政许可
1.各市州运管处(局)要严格按照《危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实施行政许可,从2013年7月1日起,全面使用新式样的许可申请、表格及文书样本(见附件)。
2. 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运输企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许可从事危险货物相关类别项别的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运输,经营范围不得出现“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内容。
3.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罐体载货后总质量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罐体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车辆,不得核发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三、  开展全面复查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各市州运管处(局)应严格依照《危规》许可条件要求,对辖区内已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集中复查,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档案,对于复查不合格暂未符合《危规》许可条件的企业,督促其尽快达到许可条件要求,并于2013年8月31日前将复查结果填写《湖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复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省局货运管理科。各地要建立辖区内危货运输企业复查情况台账,适时跟踪企业整改情况,  对2015年7月1日前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  建立事故报告和举报制度。
依据《危规》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有关要求,2013年7月1日前,各市州运管处(局)应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举报受理工作,要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设立事故报告电话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专人值守,确保事故报告和举报信息反馈渠道畅通,做到有报必查和查实必处。请各市州运管处(局)于2013年7月1日前将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举报电话报省局货运管理科。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