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岳市运管财发〔2013〕91号
转发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
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运管所、局直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转发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运管财统发
〔2013〕1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
年11月5日
转发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
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湘运管财统发
[2013]175
号
各市州运管处(局)、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
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13]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
年10月28日
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湘财综〔2013〕36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档案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统计局、省人防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相关县市物价局:
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要求,我们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把此次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发展环境优化年”收费专项检查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此项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三、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财政。
附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2013
年9月30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41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证书工本费
(1)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工本费
(2)技校毕业证书工本费
(3)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工本费
(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工本费
(5)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工本费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费中的报名费
3、在职培训费
4、就业前培训费
体育部门
5、证书工本费
(1)等级裁判证工本费
(2)等级拳师证工本费
(3)等级运动员证工本费
6、等级运动员评审费
新闻出版部门
7、公开发行报刊核验费(含换证费)
8、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新发许可证工本费
(2)年换发(领)许可证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9、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0、地质成果资料借阅费
交通运输部门
11、公路运输管理收费
(1)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四证)工本费
(2)道路运输证(含教学车辆证)工本费
(3)客运标志牌工本费
农业部门
12、农用运输车管理收费
档案部门
13、证明费
财政部门
14、财政票据工本费(一般缴款书)
15、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费
16、注册会计师年检费
17、注册评估师注册登记费
18、注册评估师年检费
公安部门
19、门(栋)牌工本费
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21、机动车辆档案查询费
22、清障施救费
司法部门
23、证书工本费
(1)公证处执业证书工本费
24、公证业务费(公证机构为行政机关)
2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费
26、公证处登记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7、铁路罐车修理检验许可证费
28、汽车罐车修理检验许可证费
29、化学清洗许可证费
30、水质监测许可证费
31、锅炉房设计图纸审查费
卫生部门
32、护士执业证工本费
33、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
文化部门
34、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建设单位按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预算定额标准据实支付给文物业务单位)
计划生育部门
35、计划生育手术费
法制部门
36、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37、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
38、行政执法培训收费
统计部门
39、统计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人防部门
40、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4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成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