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运管发〔
2010
〕
143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
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
(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局):
为加强我省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加快道路货运站(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货运站(场)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现发布《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
(
试行)》,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
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
道路货运站(场)
管理,加快
道路货运站(场)
诚信体系建设,引导
道路货运站(场)
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所辖地区道路运输货运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企业管理、经济规模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集散、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场所。根据货运站服务功能、作业内容和设置形式包括: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危险品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物流园区等。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在我省从事货运站经营,依法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并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站。
第四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进行初评,没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城市中货运站,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初评。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货运站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进行复核。
(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服务质量拟核定为AAA级的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终审。
第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货运站发展,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质量信誉考核的结果,对经营者进行奖惩。
第二章 考核指标和等级标准
第七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安全生产指标、服务质量指标、经营行为指标、企业管理指标、社会责任指标、经济规模指标、加分项目指标,具体考核指标见《湖南省道路运输货运站(场)质量信誉
考核计分表》
(附件2)。
第八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千分制,考核总分由考核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组成。其中考核项目满分为1000分,加分项目最高不超过15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1
、考核总分不低于900分;
2
、考核期内未发生因为货运站责任原因造成的死亡1人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
3
、考核期内未发生较大、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
、考核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二)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1
、考核总分在700-899分之间;
2
、考核期内未发生由于货运站责任造成的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3
、考核期内未发生较大、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
、考核期内未发生货运站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三)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1
、考核总分在600-699分之间;
2
、考核期内未发生由于货运站责任造成的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3
、考核期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
、考核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四)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1
、考核总分在599分以下;
2
、考核期内发生由货运站造成的
死亡10人以上的
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3
、考核期内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
、考核期内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5
、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或者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
6
、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考核项目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分数为止,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分数保留到整数。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贯穿于整个考核周期,评定工作于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至6月完成。
第十一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货运站经营者应在每年年底对本年度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
和自评
,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站(场)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和提供
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见附件3);
(二)考核年度货运站质量信誉情况总结;
(三)考核年度货运站质量信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 湖南省道路运输货运站(场)质量信誉 考核计分表 》的考核指标,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分季或分月进行自我评议,年终进行汇总与整理。
第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 湖南省道路运输货运站(场)质量信誉 考核计分表 》的考核指标,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分季或分月进行自我评议,年终进行汇总与整理。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货运站管理档案,加强对货运站的日常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多途径信息收集渠道,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货运站质量信誉的情况,并及时将核实后的有关资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四条 负责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货运站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货运站基本情况,包括站场名称、所属单位、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违章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货运站基本情况,包括站场名称、所属单位、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违章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安全生产情况,包括每次由车站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及后果、责任人、事故责任认定书。
(五)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六)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七)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八)企业管理情况,包括基础设施设备、智能化信息化系统、企业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五)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六)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七)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八)企业管理情况,包括基础设施设备、智能化信息化系统、企业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五条 年度质量信誉初评。
每年的2月底前,负责初评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结合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对货运站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货运站对照 《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计分表》 ,进行实地现场考核评分。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每年的2月底前,负责初评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结合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对货运站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货运站对照 《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计分表》 ,进行实地现场考核评分。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年度质量信誉复核和公示。
(一)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平时掌握的货运站质量信誉情况,对货运站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可采取抽查、现场复核的方式进一步核实,并统一将核实后的本辖区内货运站质量信誉复核情况在本部门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被考核的货运站及其它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申诉或举报材料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可不予受理。
(三)公示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辖区内货运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于4月30日前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报送内容包括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总结、《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其中考核结果为AAA的货运站,须同时报送该站《湖南省道路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考核的 《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计分表》。
(二)被考核的货运站及其它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申诉或举报材料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可不予受理。
(三)公示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辖区内货运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于4月30日前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报送内容包括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总结、《湖南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其中考核结果为AAA的货运站,须同时报送该站《湖南省道路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考核的 《湖南省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计分表》。
第十七条
年度质量信誉终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AAA级评定结果的货运站,采取审查资料、抽查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终核并确
定其信誉等级。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6月30日前
对核准的AAA级货运站以及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的AA级及以下货运站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确认,并在湖南运管网站公布上年度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将每年考核结果通报有关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各大型工矿、商贸企业。
第十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政府主要媒体对AAA级货运站进行宣传推荐,鼓励货源单位、货物运输和相关服务业经营业户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货运站。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货运站建设资金投入时,对AAA级货运站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第二十一条 货运站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不再具备许可所必要的安全条件继续经营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落实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制定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内部监督制度。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三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作为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目标考核挂钩。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纳入到对本单位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中。
第二十三条 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作为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目标考核挂钩。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纳入到对本单位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中。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道路运输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交通责任事故:本办法中限指考核周期内货运站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办法中
限指因货运站原因造成的,在货运站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一般分为
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在本办法中
限指因货运站原因,对货主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