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优化办《关于认真落实<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岳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文件
岳市运管法规发
[2011]3
号
转发市优化办《关于认真落实<湖南省
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局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现将市优化办
《关于认真落实<
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
>
的通知》(岳优化[2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优化环境 涉企检查 通知
抄 送: 市优化办
岳阳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共印 15份
岳优发
[2011]1
号
关于认真落实《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最近,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办发
[2010]23
号)。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结合《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经济的实施意见》(岳办发
[2009]1
号),现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中央、省驻岳与市直各单位应制定涉企常规检查年度计划,于
3
月底前报市优化办;
二、检查前,填写《涉企检查备案表》,并具涉企检查书面请示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市优化办备案;
三、检查时,持《涉企检查备案表》和工作证到企业进行登记后进入企业检查,并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
四、各检查单位于检查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填写《岳阳市涉企检查反馈表》报市优化办备查;
五、涉及国家安全非保密事项、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的检查项目,由各相关部门向市优化办提出,经市优化办商市政府法制办认定,并制定总目录,向社会公示;
六、涉企收费培训时,须在培训前具涉企培训计划、收费依据、标准及书面请示报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市优化办备案;
七、各县市区涉企检查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各级优化办负责受理违规入企检查的投诉举报,市优化办投诉举报电话:
12342
,
8889020
。
附件
1
:《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
附件
2
:《涉企检查备案表》、《涉企检查反馈表》
2010
年
2
月
24
日
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的意见》(湘发〔
2010
〕
11
号)
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企检查,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开展的巡查稽查、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调查核实、评估评比等活动。
第三条 各部门应按照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原则,明确本部门开展各类涉企检查的责任分工,省、市、县三级不得针对同一检查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四条 开展涉企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涉企常规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并于 3 月底前报同级优化办备案。
第五条 进入企业开展检查,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一)实施检查的机构应填写《湖南省涉企检查备案表》,并在进入企业检查前报同级优化办备案。
(二)因突发事件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处理投诉等紧急情况需进入企业检查的,可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先向同级优化办口头申请备案,并在检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报《湖南省涉企检查备案表》。
第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每月 1 至 20 日对企业开展检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的检查;
(二)中央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统一部署的检查;
(三)针对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或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发生后对同类企业开展的防范性检查;
(四)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需到企业现场审查、核实企业相关资格、资质条件的检查;
(五)执法部门因处理投诉等事项,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
第七条 除第六条所列情形外,同一部门和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非保密事项、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的检查项目,由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向省优化办提出,省优化办商省政府法制办认定,并制定总目录,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进入企业检查,应出示工作证件和已经备案的《湖南省涉企检查备案表》。属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告知企业向同级优化办查询备案情况的方式。
第十条 涉企检查应避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四、五、六、七、九、十条对企业实施检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级优化办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涉企检查备案程序,规范备案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违规备案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优化办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涉企检查备案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中央在湘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企检查,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开展的巡查稽查、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调查核实、评估评比等活动。
第三条 各部门应按照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原则,明确本部门开展各类涉企检查的责任分工,省、市、县三级不得针对同一检查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四条 开展涉企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涉企常规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并于 3 月底前报同级优化办备案。
第五条 进入企业开展检查,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一)实施检查的机构应填写《湖南省涉企检查备案表》,并在进入企业检查前报同级优化办备案。
(二)因突发事件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处理投诉等紧急情况需进入企业检查的,可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先向同级优化办口头申请备案,并在检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报《湖南省涉企检查备案表》。
第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每月 1 至 20 日对企业开展检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的检查;
(二)中央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统一部署的检查;
(三)针对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或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发生后对同类企业开展的防范性检查;
(四)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需到企业现场审查、核实企业相关资格、资质条件的检查;
(五)执法部门因处理投诉等事项,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
第七条 除第六条所列情形外,同一部门和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非保密事项、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的检查项目,由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向省优化办提出,省优化办商省政府法制办认定,并制定总目录,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进入企业检查,应出示工作证件和已经备案的《湖南省涉企检查备案表》。属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告知企业向同级优化办查询备案情况的方式。
第十条 涉企检查应避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四、五、六、七、九、十条对企业实施检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级优化办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涉企检查备案程序,规范备案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违规备案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优化办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涉企检查备案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中央在湘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岳阳市涉企检查备案表
编号:
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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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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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检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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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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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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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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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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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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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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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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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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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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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主要负责人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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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化
办
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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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1
、此表为样表,由检查单位复制。
2
、此表由检查单位检查前向市优化办申报备案,经优化办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被检查单位检查。
3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市优化办备存;一份交被检查企业备存;一份由检查单位存入检查案卷,如案卷无此表,则视为检查情况未向市优化办备案。
岳阳市涉企检查反馈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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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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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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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队所
(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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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队人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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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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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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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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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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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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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优化办
备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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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企业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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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企业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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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办人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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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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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的具体情况(须写明检查过程、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处罚情况、企业认可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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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填报时间:
说明:
1
、此表为样表,由检查单位复制;
2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市优化办备存;一份存被检查企业;
3
、一份存检查单位入检查案卷,如案卷无此表,则视为检查情况未向市优化办备存。
主题词:
优化环境 涉企检查△ 通知
抄送:
省优化办
岳阳市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 2011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