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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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问答
来源: 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4-07-22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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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问答
1. 为什么要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近年来,为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交通事故,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大力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13年底,全国所有“两客一危”车辆(旅游包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均按照要求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31个省份的省级监管平台和1000余家各类企业监控平台全部接入了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现了对“两客一危”车辆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管。各地运输企业运用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有效遏制了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效果逐渐体现出来的同时,由于法规建设滞后,缺乏相应制度约束,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致使应用水平不高,严重影响了动态监控系统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为:
一是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运输企业负责人没把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真正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应当承担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不落实,动态监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监控不到位的现象。二是营运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不规范。部分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能及时维护,甚至存在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现象,导致车辆在线率不高。三是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立和使用不规范。部分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不符合标准,监控人员的数量及资质不符合要求,监控人员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控提醒职责。四是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动态监管还存在盲区。除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均按照要求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外,对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未进行强制性要求,数百万的重型载货车辆和半挂牵引车游离于动态监管之外,造成重大的安全隐患。五是行业管理部门对动态监管缺少必要的监管手段和依据。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晰,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管理缺乏手段和依据。
针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进一步明晰并落实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活动,充分发挥联网联控等动态监控手段在事故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2012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明确提出“抓紧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更是为充分发挥动态监控手段在事故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为全面提高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水平,使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实现了有法可依,是我国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
2.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道路运输车辆对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方的动态监控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动态监督管理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方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
  1)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为其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平台服务商)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维护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卫星定位装置制造商生产卫星定位装置,车辆制造企业在道路运输车辆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2)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平台服务商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企业监控平台;
  3)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平台服务商通过监控平台监控车辆运行动态;
  4)道路运输企业建设、落实动态监控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违反规定驾驶人员的提醒、警告、处理等。
  政府管理部门的动态监管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政府监管平台建设、管理、运行及维护;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并利用动态监管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监督道路运输经营者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平台接入;监督考核企业监控平台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控行为和道路运输企业对违反规定驾驶人员的处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3)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以及相关的事故应急处置。
  3.“企业监控、政府监管和联网联控”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企业监控是指:道路运输企业既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其有责任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有效遏制车辆超速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进而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政府监管是指:政府部门负责监督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对企业的监控行为进行监督,并督促企业对违规驾驶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并依法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联网联控是指:通过卫星定位、无线通信等技术手段实现全国范围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联网,整合政府和企业相关的信息资源,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管。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联合监督管理的内涵是什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本《办法》所称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充分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提供的监管手段,基于动态监督数据共享,实施联合监管。联合监管不改变现有的法定职责及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联合开展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5.什么是“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简称卫星定位装置或车载终端,是指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车载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无线通信数据交互、行驶记录、报警、车辆状态等相关信息采集、车辆控制等功能,能够实现与政府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信息交互的车载电子装置。根据安装方式不同可分为前装车载终端和后装车载终端两种类型。
  6.卫星定位装置与汽车行驶记录仪有什么关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但同时,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这些车辆应同时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为了防止要求运输车辆同时安装两套设备,加大企业负担,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在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上都做好了衔接。交通运输部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1)标准中,明确卫星定位装置应同时具备行驶记录功能,并满足《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的相关要求;公安部修订了《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标准,增加了卫星定位功能,同时要求应符合交通行业JT/T 794标准。由于两项标准互为引用,实际指同类产品。《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同时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与《汽车行驶记录仪》两项标准的要求。如此规定,既保证了法规与国务院文件之间不矛盾,也有效避免车辆上重复安装两套设备,减轻了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7.哪些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12吨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应当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载客汽车指三类及以上的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和包车客车。对于农村客运车辆,各省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指其《道路运输证》包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的车辆。
  重型载货汽车指整备质量和核定载质量之和大于等于12吨的普通货运车辆(以车辆行驶证记录为准,不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8.如何界定车辆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是指新出厂的车辆在完成生产过程形成正式产品时卫星定位装置已经安装并调试完毕,该卫星定位装置要作为车辆的一部分进入“新车型公告”或“扩展公告”的目录中,并在车辆出厂合格证中作为标准配置成为车辆的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得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为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出厂车辆加装、换装新的车载终端,从而增加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9.卫星定位装置应该符合什么标准?
  卫星定位装置(车载终端)应当满足《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要求,并且其行驶记录功能应当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和《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国家标准的要求。
  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车载终端的功能、性能和安装要求,主要包括自检、定位、通信、信息采集、行驶记录、报警、休眠等功能。
  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主要规定了车载终端与平台之间的通讯协议与数据格式,包括协议基础、通信连接、消息处理、协议分类与说明及数据格式等内容。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其中涉及车载终端的内容是“所有校车、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的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安装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9056相关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如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GB/T 19056相关规定,应视为满足要求”。
  GB/T 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国家标准规定了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标志、标签和包装等内容。
  此外,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98号)的要求,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湖南、贵州、宁夏、陕西、天津9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在符合上述4项标准的基础上,还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2项技术规范的要求。
  10.什么是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简称系统平台或平台,是指借助无线通信、电子地图等技术实现对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等信息的管理,具有车辆驾乘人员及车辆管理者等用户远程信息服务、车辆管理和控制等功能,能够满足政府监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动态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需求的信息系统。包括企业监控平台、政府监管平台和第三方公益性平台(如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三类。
  11.平台应该符合什么标准?
  平台当满足《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要求。
  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主要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中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与性能要求。政府监管平台的功能主要包括对接入平台、报警信息、车辆、企业等管理功能,以及动态监管、电子地图、数据交换接口和统计分析功能。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主要包括报警和警情处置、车辆监控、数据接口、监管巡查、统计分析等功能,以及分段限速、电子围栏等业务功能。
  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主要规定了车载终端与平台之间的通讯协议与数据格式,包括协议基础、通信连接、消息处理、协议分类与说明及数据格式等内容。 JT/T 80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主要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之间数据交换的技术要求,包括通信方式、安全认证、功能实现流程、协议消息格式和数据实体格式等内容。
  这三个标准规定了系统平台应具备的最基础功能,实际应用中各级政府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和第三方公益性平台可以在标准要求的必备功能基础上,开发个性化的业务管理功能。
  12.什么是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是交通运输部委托行业技术支持单位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系列标准开展的一项软硬件检测和审核的技术性服务工作。
  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包括车载终端和平台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分为材料检查、符合性检测、数据核查三个环节。
  13.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有什么意义?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系列标准是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规范。通过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可以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系列标准执行到位,一方面能够为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可靠运行奠定基础,为高水平应用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也能够明晰企业监控平台和各级监管平台的职责和功能,促使动态监控系统真正发挥作用。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同时也是政府部门为企业准确理解和把握技术标准,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服务的有效手段。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车载终端和系统平台产品的规范化,提升营运车辆数据跨区域交换的能力,为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是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是道路运输信息化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促进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4.如何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联系方式是:010-57459588,电子邮件fhxsc@cttic.cn
  15.哪些企业需要按照标准建立企业监控平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货物运输企业需要按照要求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实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控和管理。道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自行建设监控平台或者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两种方式。
  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货物运输企业指的是拥有总质量12吨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总数大于等于50的企业。
  农村客运车辆如按照本《办法》参照执行时,其所属运输企业也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企业监控平台。
  其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或者自行建设监控平台。所有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都应直接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除自建平台外,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运输经营者应当在本地区选择一家具备条件的平台服务商(该平台服务商自身应具备一定的全国服务能力或通过合作的形式满足该要求),使用该服务商提供的车载终端维护服务,以保证车辆运营过程中车载终端能够正常使用,车辆实时在线。
  16.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如何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和变更监控平台时,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如企业拥有多个《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则上应当到车籍所在地的县级或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而不需要多次备案。
  备案时,运输企业应按照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建议提交以下材料: 1)监控平台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监控平台与联网联控系统或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接入的证明材料;
  3)监控平台服务商的名称、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4)企业动态监控的各项管理制度;
  5)企业动态监控管理和监控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6)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提供的材料。
  17.提供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平台服务商应具备什么条件,才能为运输企业提供服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平台服务商,应当向省级或省级授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才能为运输企业提供服务。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2)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3)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4)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其中“服务格式条款”应符合合同法规定,可包括服务的项目、种类、服务费标准、收取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内容,内容应清晰完整,且服务条款中不应使用责任模糊词语。“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般指本地服务机构及人员信息等。各省可根据本地区的监管需要,明确上述材料的具体内容。
  18.车辆制造企业随车提供的安装证明材料是什么?
  卫星定位装置作为道路运输车辆的配置设备,车辆制造企业应该在车辆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辆制造企业随车提供的安装证明材料应包括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凭证、使用说明、安装接入说明、合格证、保修卡等。其中使用说明供车主学习操作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接入说明供接入服务营运商进行调试对接。安装凭证应作为车辆办理营运手续档案的一部分。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凭证一般应包含以下信息:
  1)车辆制造企业名称
  2)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
  3)车辆型号
  4)终端制造企业
  5)终端制造企业编号
  6)终端型号
  7)交通运输部公告批次
  8)终端定位模式(GPS/北斗GPS双模)
  9)终端适用车型(客/危/货)
  10)终端无线通信方式(GSM/CDMA/WCDMA/CDMA2000/TD-SCDMA/TD-LTE /FDD-LTE)
  11)终端SIM卡种类(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
  12)终端ID
    13)终端安装日期
              14 )质保期
 
                   卫星定位装置(前装)安装凭证
车辆制造企业名称
车辆品牌
车辆型号
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
卫星定位装置制造企业
卫星定位装置制造企业编号
卫星定位装置终端型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批次
定位模式
适用车型
无线通信方式
SIM 卡种类* 
卫星定位装置ID 
安装日期
免费质保日期
其他
兹证明该车辆已安装符合JT/T 794、JT/T 808和GB/T 19056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车辆制造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