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湘运管客运发
〔2014〕14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客运行政许可
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局),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
〔2014〕
166
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道路客运、危货运输安全生产整治实施工作的通知》(交
办运〔2014〕179号)中有关道路客运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道路客运市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依法依规做好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
(一)
依法依规实施道路客运行政许可
1.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客运市场需求科学实施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超越许可权限违规实施
道路客运行政许可。
2.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要规范道路客运行政许可程序,优化许可流程,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湘运管客运发〔2014〕18号)的规定;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制定完善本地区、本单位有关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和工作手册,制定完善道路客运行政许可集体审批制度,明确责任,确保道路客运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
3.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行政许可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变化,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
严格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行政许可
1.
省局将
不再许可新增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班线,不再同意新增外省进入我省的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班线,包括按照规定应当按照新增班线程序实施许可的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变更(因参与接驳运输联盟需要的除外)、超越城区范围变更起讫点事项。
2.
不再许可投入新的卧铺客车,不再许可卧铺客车在不同班线之间的车辆调整事项,以加快淘汰已进入市场的卧铺客车。
3.
对于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不能避免凌晨2-5时运行又不按照规定实施接驳运输的,在经营期限结束后,不再许可延续经营。
运距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经营者,按照《关于运距在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延续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运管客运发[2014]140号)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证实确实在次日凌晨2时前到达目的地,同时符合延续经营的其他规定的可以予以许可延续经营。
(三)规范农村客运行政许可工作
1.
严格执行《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开通农村客运线路的规定:“
乡村道路需要开通客运线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勘验,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方可准予客运经营许可。”
2.
对
具备营运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应综合考虑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发展和农民群众出行的实际需求,简化内部工作流程,依法实施农村客运经营许可。
(四)严格包车、旅游、加班客运纸质牌证发放管理
坚持“谁核发、谁管理、谁负责”的包车、旅游、加班客运纸质牌发放制度,建立健全包车、旅游、加班客运标志牌核发台账和档案,严格包车、旅游、加班客运纸质牌的核发和管理。
1.
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旅游客运至少有一端要在旅游景区。旅游、包车客运纸质牌由车籍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核发时要严格审核企业资质、旅游合同、包车合同或者包车票、旅游客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质、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安检单、派车单等情况,特别要审核企业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检单和派车单中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核发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纸质牌;不得给班线客运车辆核发旅游客运纸质牌;非特殊时段,不得给非专业旅游运输企业中不具备省际班线经营资格的客运车辆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不得给非专业旅游运输企业中不具备市际班线经营资格的客运车辆核发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2.
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以及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凭加班客运标志牌运营。
加班客运纸质牌由车籍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核发时要严格审核企业资质、接驳或者顶班的原有线路状况,特别应当审核接驳或者顶班车辆的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质、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以及安检单、派车单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等情况。
3.
包车、旅游、加班客运纸质牌必须由市、县道路运输机构通过相关的系统予以发放。
一是必须通过“湖南省道路运输台帐管理系统”核发“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二是必须通过“湖南省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发放“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三是
严禁业务数据的事后补登、补录
。
否则将视为无效牌证,并由核发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
4.
除省际包车牌外,严禁将空白纸质标志牌交由企业自行打印使用;严禁给外省籍车辆核发纸质客运标志牌、严禁给运距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备案省际包车牌和核发省际加班牌。严格控制纸质标志牌有效时间,包车、旅游、加班客运标志牌一个运次内使用完毕后自然失效,由核发机构及时收回;不得超期发放包车、旅游、加班客运纸质牌。
5.
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组织开展
对包车、旅游实际运营情况与备案信息之间一致性的抽检核查,进一步加强包车、旅游客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增派执法力量,加大对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景点、学校等包车、旅游集中地点的监督、巡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超越许可事项经营、持有虚假包车、旅游客运标志牌、不按包车、旅游客运标志牌注明事项运行、搭载包车、旅游合同以外乘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定期汇总包车、旅游客运车辆的违规运营情况,并抄送同级公安交管部门和车籍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年内查处上述违规行为3次以上的包车、旅游客运企业,要暂停对其的包车、旅游客运标志牌备案、审核发放工作,待整改结束后,再恢复发放;对于3个月内查处上述违规行为3次以上的车辆以及长期在异地违规运营的省际、市际包车、旅游客运车辆,一律停止备案、核发省际、市际包车、旅游客运标志牌,并责令停运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180天、不得超过其旅游客运标志牌使用有效期,整改不合格的提请省局吊销其省际、市际包车、旅游经营范围。
二、
严格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运营监管
(一)认真开展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调查摸底工作
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前段时间清理我省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的基础上,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根据省局提供的各市州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情况汇总表(在省局网站客运公示公告栏下载),
全面梳理登记辖区内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车夜间运行情况、休息点或接驳点地址、休息或接驳检查责任人,并填报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运行信息表(见附件)的电子表格,以市州为单位汇总后于2014年11月5日前报省局客运科(465120249@qq.com)。
(二)认真开展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
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要督促客运企业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对本企业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逐线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方可准许其继续运营;不符合的线路要责令其立即进行停运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180天、不得超过该班线经营期限,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恢复运营。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2014年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情况汇总报省局安全监管科。
(三)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制度
支持、指导和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长途客运班车发班时间,尽量避免凌晨2-5时运行;确实难以避免的,必须严格执行凌晨2-5时停车休息或实行接驳运输。对于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不能实行接驳运输的长途客运车辆,要逐车制定途中休息方案,确定停车休息点,明确停车休息检查责任人,确保客运车辆严格执行停车休息制度。
(四)做好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接驳运输准备工作
《湖南
省接驳联盟长途客运接驳运行组织方案》已经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由于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请示交通运输部予以明确,目前还未正式实施该组织方案。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指导客运企业,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抓紧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尽快实施长途客运接驳运输。
附件:全国道路客运、危货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相关情况信息表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
4
年
10
月
16
日
全国道路客运、危货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相关情况信息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 手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800
公里以上客运线路运行信息情况
经营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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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线经营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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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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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牌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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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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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班线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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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起点及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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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讫点及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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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里程(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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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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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避开凌晨2-5时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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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2-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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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休息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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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休息点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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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驳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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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驳点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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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途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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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靠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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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800
公里以上客运线路每条班线填写一份信息表,作为excel表格的一条数据;
2.
客运班线类型:分为跨省、跨地市、跨县、县内;
3.凌晨2-5时不运营的车辆不用填写停车休息或接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