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成功办理首个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4月21日下午,汨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收到行政相对人刘某某“53000元罚款已缴纳”的信息后,及时登录“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案平台,对刘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案件按程序予以结案。这标志着由汨罗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办理的首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反向衔接案件顺利办结。
刘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案件为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于3月6日向汨罗市交通运输局移送,汨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3月20日立案调查。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反向衔接案件商讨会
经查,刘某某非法运输甲醇趟次远超3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条款规定,属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处以7-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鉴于刘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调查过程中存在自首等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且主动配合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调查,为把准裁量尺度,彰显执法温度,汨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月12日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法律专业人士和市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行风监督员以及相关运输企业代表等,就案情进行会商,征求处罚意见。最终决定对刘某某的行政处罚予以降档减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3000元整。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陈晗蜜
二审:胡 广
三审:刘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