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听证会和网上公开征求的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 2018-01-12 13:54 浏览次数: 1

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7日,我局通过岳阳交通运输网对《岳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约车实施细则》)和《岳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1月5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经归纳整理网上公开征求的意见和听证会代表意见,共收集意见22条,其中完全采纳的有17条,部分采纳的有1条,不予采纳的有4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收集的主要意见:

1、对于《网约车实施细则》第一条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更明确、具体。

2、对《网约车实施细则》第三条中有关网约车的数量实行市场调节有异议,建议实行政府管控。

3、对《网约车实施细则》第三条中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异议,建议参照巡游车管理实行政府定价,要保持网约车运价的相对稳定。

4、对于《网约车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中“在本市城区内必须设立取得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表述有异议,建议取消税务登记,将“分支机构”改为“服务机构”。

5、对于《网约车实施细则》第七条中受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的表述不准确,应修改为20日。

6、对于《网约车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的社会公告建议指定渠道。

7、对于《网约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车辆的准入标准有异议,认为标准过高,建议适当放宽标准。

(一)中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时未满3年建议改为未满6年,乘用车建议改为乘用客车。

(三)中车辆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偏高,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建议降低或者取消;车辆车身电子稳控系统建议取消,四个安全气囊标准偏高。

(四)中对车辆排量在1.6L以上的表述不规范,建议修改为发动机总功率在90千瓦以上。

(五)中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建议取消。

8、建议网约车车身要有明显标识,便于公众识别和监督。

9、对于《网约车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中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以上的建议强制报废。

10、对于《网约车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中网约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建议在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考试时增加对其心理疾病、精神疾病方面的测试。

11、建议对《网约车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中“对符合条件且按规定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时限进行明确。

12、建议增加网约车平台公司投入新能源车和自营车辆的具体指标。

13、对于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的条款要进一步细化。

14、建议设立网约车新政过渡期。

15、明确车辆是否允许同时接入多个平台。

16、《网约车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应改为“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之后实施”。

17、对于《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中第三条限定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服务区域范围有异议,建议取消。

18、对于《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中第四条限定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次数有异议,建议取消或增加次数。

19、建议对于《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中第六条中的合乘各方进行明确。

20、认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中第八条中“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中平均分摊不合理,应当考虑路程远近问题。

21、 建议对于《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中第十三条中的投诉处理时限进行明确。

22、建议删除《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中关于车辆准入、驾驶员准入、保险、备案等条款。

二、对意见采纳情况的具体说明

1、对第1、4、5、6、8、9、10、11、13、14、15、16、17、18、19、20、21条予以全部采纳。

第1条意见:将《网约车实施细则》第一条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具体表述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6〕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4条意见:将《网约车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中“在本市城区内必须设立取得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修改为“在本市城区内必须设立取得工商注册的服务机构”。

第5条意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将《网约车实施细则》第七条中受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修改为“20日”。

第6条意见:将《网约车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并向社会公告”修改为“并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8条意见:在《网约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八)中增加“车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的内容。

第9条意见:对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以上强制报废的建议予以采纳。

第10条意见:在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考试时增加对其心理疾病、精神疾病方面的测试。

第11条意见:将《网约车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中“对符合条件且按规定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修改为“对符合条件且按规定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在10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13条意见: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的条款已在《网约车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细化。

第14条意见:设立网约车新政过渡期为6个月。

第15条意见:明确车辆不允许同时接入多个平台,只能接入1个网约车平台。

第16条意见: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改为“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

第17条意见:《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中第三条限定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服务区域范围的条款取消。

第18条意见:《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中第四条限定私人小客车合乘次数增加到3次。

第19条意见:将《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中第六条中“相关责任、义务及安全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修改为“相关责任、义务及安全事故等责任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平台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20条意见:将《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中第八条中“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修改为“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合理分摊”。

第21条意见:将《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中第十三条中的投诉处理时限明确为“受理合乘人的投诉并于5日内处理”。

2、对第7条意见实行部分采纳。

(一)中“乘用车”改为“乘用客车”。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时未满6年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网约车实施细则》明确网约车经营服务期限为5年,从安全方面考虑,将网约车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时未满3年比较合适。

(三)中计税价格取消的建议采纳,“新能源车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改为“新能源车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但是非新能源车车辆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以及车辆具备车身电子稳控系统、安全气囊的条件仍然保留。理由:一是要体现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定位;二是安全、舒适出行的需要;三是目前岳阳城区新进入的巡游出租车车辆轴距已经超过2600毫米,其中半数车辆已超过2650毫米,具备车辆车身电子稳控系统和安全气囊。

(四)中对车辆排量在1.6L以上的表述取消,修改为燃油发动机总功率在80千瓦以上。

(五)中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取消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目前岳阳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已经具备应急报警装置,也是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出行的需要。

3、对第2、3、12、22条意见不予采纳。

第2条意见:对网约车的数量实行政府管控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一是上位法没有明确对网约车实行数量控制;二是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主要精神就是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将市场的事推向市场来决定。

第3条意见:对网约车的运价实行政府管控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一是上位法明确了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才能实行政府指导价;二是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主要精神就是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将市场的事推向市场来决定。

第12条意见:增加网约车平台公司投入新能源车的和自营车辆的具体指标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没有法律法规支撑,也不符合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精神。

第22条意见:删除《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中关于车辆准入、驾驶员准入、保险、备案等条款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一是上位法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由城市人民政府决定;二是为了公众安全出行的需要。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