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岳交法规〔2018〕90号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市交通质量和安全监督站,市铁路管理处,局机关相关科室(站):
现将《岳阳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岳阳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2.岳阳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4月24日
附件1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湘交政法〔2017〕229号)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全面扩大“双随机”抽查适用范围
1.扩大在行政执法事项中的随机抽查范围。对照市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结合日常监管需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都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
2.扩大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事项中的随机抽查范围。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但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等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我局的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的面向企业、个人、项目、产品等市场主体的重点工作督查、集中整治、专项整治等监管活动和监管事项,也要尽可能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组织开展。
3.层级监督检查事项等特定情形不纳入随机抽查范围。市局对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局直各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事项,属于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工作,不纳入“双随机”抽查事项范围。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可以不实行“双随机”抽查。
二、完善“双随机”抽查“一单两库一细则”
1.明确“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双随机”抽查适用范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局“三定方案”的规定,将公路建设市场检查、安全生产、道路运输市场检查以及铁路专用线管理等19项事项纳入《岳阳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明确每个抽查事项的名称、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2.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相关单位和科室(站)要根据监管和执法职责,摸清监管底数,对照《岳阳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每个抽查事项建立一个市场主体名录库(包括工程项目、产品等)。检查人员名录库主要由市局及局直行业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对于需要专业技术支持的检查事项,可以纳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的检测人员、行业内外专家。
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相关单位根据监管和执法职责、人员情况自行建立,并报局政策法规科汇总。
3.对“一单两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和监管职责调整等情况,各相关单位和科室要及时对“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更新,并报局政策法规科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更新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检查人员合格、抽查事项合法。
4.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各相关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针对每一项抽查事项,结合抽查事项实际特点和实际监管情况,制定具体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或实施规范,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标准、抽查流程、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等内容。
三、规范优化“双随机”抽查方式和程序
1.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各相关单位要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和执法力量、条件等,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事项,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5%(对于市场主体数量特别多、主要通过信用监管等方式可实现监管的领域,抽查比例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频率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一年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涉及重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和区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纳入重点抽查范畴,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2.完善双随机抽取方式。结合检查对象性质、重要性、代表性和工作实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应当重新选派。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省、市政府以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集中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要求,需要对特定领域市场主体进行全覆盖检查的,要视情况随机确定检查人员。需要专家随同检查的,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同一交通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监督检查及省、市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等具有连续性的检查事项,可以保持检查人员的相对稳定。
3.规范随机抽查流程。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开展实地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开展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制作检查记录或者录取音视频的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发现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4.及时准确公开抽查结果。各相关单位要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将抽查结果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调整抽查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
5.加强抽查结果的运用。各相关单位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实行专项督办,强化跟踪指导。对于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将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
四、健全“双随机”抽查工作体制机制
1.推行联合抽查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跨科室联合抽查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对于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部门和科室间要积极探索采取集中抽查、联合抽查等方式,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争取一次性完成检查,避免多头重复抽查,提高抽查效率。
2.建立与常规监管方式的衔接机制。将随机抽查与全面普查、专项检查、集中整治、重点督查等常规监管方式进行有机结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于涉及安全监管等事项,可对相关市场主体适时采取全面普查、重点督查等方式,确保监管效果。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普查的事项以及暂不宜通过“双随机”抽查开展的监管活动,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理念,提升监管的规范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3.探索实施分类分级风险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抽查数据的保存、归类、档案制度,整合检查抽查、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现场检测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抽查数据的分析和运用,强化对建设市场和运输市场的风险监测。探索推进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分级风险监管,对不同风险层级的市场主体采取不同抽查频率与抽查方式。对市场主体的风险层级分类实行动态调整,在保障风险可控、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以主动降低风险层级、检查比例、抽查频率。
4.积极推进信息化监管工作机制。以各相关单位现有的专业监管信息系统为基础,完善电子“摇号”功能和程序,对“双随机”抽查过程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加快推进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探索推进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检查和监管方式,对重点监管对象逐步实现在线可回溯监管。
5.创新监管工作体制。各相关单位要创新监管体制,实现检查人员和监管力量的合理配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和执行相协调。要加强对“双随机”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加强专用检查设备的配备。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海波;副组长:黄宇辉;成员:胡荣满、范律、刘伟、曹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政策法规科,曹芸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以赴抓好落实,扎扎实实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向深入。
2.明确责任分工。局政策法规科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制定并及时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局直各行业管理机构、局机关相关科室要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尽快制定和完善每项抽查事项的“两库一细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完善“双随机”抽取方式,规范随机抽查程序,及时准确公开抽查结果,强化抽查结果的运用,形成“双随机”抽查长效工作机制。
3.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和推广随机抽查制度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硬任务,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市局将对各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于因该项工作落实不到位被省市相关部门在相关考核中扣分或通报批评,以及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泄露抽查信息、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抓紧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完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认真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双随机”抽查事项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全覆盖,切实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