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暂行办法
来源: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12-09-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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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暂行办法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4月1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行为,保证招标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及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

  第三条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授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湖南日报》、《湖南经济报》为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和进行公示。招标公告的发布和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指定媒介免费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湖南日报》、《湖南经济报》免费发布的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使用国有投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若选择报纸作为发布媒介,应在发行量大、权威性强、影响面广、受众多的报纸发布。在报纸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在我省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同时,也可以在其它媒介上发布。在多个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为加强监督与管理,我省范围内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的报纸和网络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将发布的招标公告送至《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第九条 指定媒介应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四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发布前要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核实招标公告内容。

  第十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在收到中标候选人公示文本之日起三日内发布公示公告,发布前要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核实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而不发布和进行公示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

 (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限制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可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并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指定媒介通讯地址

 

  《湖南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市五一中路69号省政府二办公楼湖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办公室

  电话:(0731)2212562

  传真:(0731)2212562

  邮编:410011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电话:(010)88354986转323

  传真:(010)88354985

  邮编:100044

  E-mail:bid@chinabidding.com.cn

 

  《湖南日报》:长沙市芙蓉中路18号

  电话:0731-4329258,4326026 

  传真:0731-4329190

  邮编:410071

 

  《湖南经济报》:长沙市五一中路69号省政府院内

  电话:(0731)4425610

  传真:(0731)4425610

  邮编: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