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代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 仓储业、 货代业和信息业等新兴的复合型生产性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现代物流业, 对于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优化资源配置, 改善投资环境, 降低物流成本, 增强企业竞争力, 推进新型工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 〔2004〕 161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湘发 〔2007〕 9号) 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 明确发展目标
1.“十一五” 发展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使全省物流业社会化、 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建立全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建成并完善一批综合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中心、配送中心。 重点建设1—2个年营业收入过50亿元的物流园区,培育10个年营业收入过5亿元的大型物流企业,抓好20个年营业收入过亿元的大型工商企业物流改造试点。第三方物流在全部物流业务中的比重不断上升, 工商企业物流成本逐步下降, 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的比例在2005年18.9%的基础上下降2—3个百分点。
二、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2.放宽注册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物流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条件。 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注册资本金, 可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分期到位。 属于投资公司的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物流企业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 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 可以办理冠“湖南”、“湖南省” 字样的企业集团登记。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或产权所属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的证明, 均可视为物流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 的证明。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批准文件, 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民航货运销售代理的审批, 按民航货运代理管理办法执行;危险品等特种货物的运输代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 项目外, 物流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确定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予以核准。 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专项许可。
4.放宽投资领域。 凡是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物流服务领域, 均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 均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 改善经营环境
5.规范收费管理。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 政府性基金和罚款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 严禁对物流企业乱检查、 乱收费、 乱摊派、 乱罚款、 乱评比。 涉及现代物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 考试、 培训等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物流企业的仓储作业用水、用电、 用气价格, 按照工业企业同等标准收取。
6.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竞争、 规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 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 市场分割, 允许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企业开展物流服务业务。规范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欺行霸市、 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维护物流市场秩序,为物流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7.方便城区配送。对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城区配送车辆, 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制定便于其市区通行和停靠的具体措施,以提高物流配送效率。
8.简化项目审批。对不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物流项目,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物流企业集团在申报核准制项目时, 可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 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 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 只需办理备案手续。企业自筹投资建设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培育物流市场
9.培育市场需求。积极鼓励工商企业分离原材料采购、 运输、 仓储、 包装、 配送等物流业务, 交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 对剥离物流业务, 实行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的工商企业, 符合条件的,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后, 可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国经贸企政 〔2002〕 859号)文件中的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农副产品及食品、 医药、 出版、石化、 服装、 烟草等行业深化流通改革, 增加物流配送的服务需求。 支持专业市场交易方式与功能创新, 扩大专业市场的物流需求。积极发展连锁经营、 统一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拓展物流服务需求。 引导广大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 利用现代流通方式, 挖掘消费者物流需求。
10.壮大物流企业。要按照专业化、 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 加快培育和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或企业集团。 积极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以各种形式进入现代物流服务领域, 发展一批现代物流企业。促进现有运输、 仓储、 货代、 外贸、批发企业的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传统物流企业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转变,壮大一批物流企业。 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运输、 仓储、配送、 货代、 多式联运企业通过参股、 兼并、 联合、合资、 合作等形式, 重组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物流企业。
五、加快对外开放
11.加大招商力度。 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扩大物流领域的对外开放。 鼓励国外物流企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到省内设立物流企业。鼓励利用国外的资金、设备、 技术, 参与省内重点物流项目的建设或经营。积极鼓励和引进省外知名物流企业到省内设立分支机构。 推出一批大型物流项目, 纳入全省招商计划。
12.实施“走出去” 战略。 鼓励有优势的物流企业实施“走出去” 战略, 拓展境外市场, 并在金融、 保险、 外汇、 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物流企业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扩大物流经营网络。
13.提高通关效率。加快推进“大通关” 工作进程,加快湖南电子口岸建设。 简化通关程序, 优化通关作业流程, 完善快速通关改革, 推行物流企业与口岸通关监管部门的信息联网,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提前报检、 提前报关、 货到验放” 的通关新模式, 提高信息化应用和管理水平。
六、实行税收优惠
14.实行税收扶持。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 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物流企业在省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 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 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 并与总部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从事港口、 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 报省国税局批准,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鼓励技术创新。 允许物流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的设备、 仪器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 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物流企业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审批同意后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16.支持新办企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物流信息服务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 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 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承接国际物流外包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 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七、给予用地扶持
17.优先安排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物流项目用地, 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 重点保证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物流园区建设用地。
18.提高土地利用率。物流建设项目要合理利用土地, 用地规模要达到定额指标要求, 提高土地利用率。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 其所需建设用地, 应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及建设手续,并由省、市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统一征用、 统一开发、 统一出让、 统一管理, 确保对园区建设用地的集中供应。 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帮助园区制订科学的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19.采取优惠措施。省重点物流项目用地,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 规定范围的, 可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此外, 应当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 如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在政策允许的缴纳期限内, 可在出让协议中明确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利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并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与物流企业入股、 联营,发展现代物流业。 鼓励物流企业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 通过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在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物流企业经批准以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 未涉及用途改变、 产权变更、 转让或出租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八、 加大投入力度
20.发挥财政引导资金作用。省财政每年从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引导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主要用于省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贷款贴息,以及物流公益(用)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基础性工作、 工商企业物流改造示范性项目。 各市州、 县市区政府也要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资金, 比照省做法扶持本地现代物流业发展。
21.多渠道增加投入。积极推荐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物流项目列入中央国债贴息资金的项目计划。省直有关部门各项与物流业有关的引导资金, 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部分担保资金用于扶持中小物流企业发展。 加强银行、 企业间的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 增加物流企业和物流项目的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九、提高技术水平
22.提升信息化水平。以建设“数字湖南”为契机,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努力构筑全省性、区域性、行业性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现代物流管理理念和方法,开发应用企业内部的网络信息系统, 实现企业内部、 企业之间信息资源的传输、 交互和共享。支持企业采用自动化、 智能化的物流设施设备, 全面提升我省物流信息化水平。
23.提高标准化水平。制定全省物流系统内部设施、 机械设备、 专用工具等的物流技术标准, 运输、 仓储、 装卸、 包装等各类物流作业标准以及作为现代物流突出特征的物流信息标准,推广应用条形码技术, 形成与全国及国际接轨的物流标准化体系。 推动物流领域广泛采用标准化、 系列化、 规范化的运输、 仓储、 装卸、包装机具设施和信息交换技术,提高物流技术和设备设施的标准化水平。
24.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省重点物流企业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可列入省科技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十、 培养引进人才
25.加快现代物流业人才培养。积极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开设物流专业,开展多层次的学历教育, 培养现代物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物流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制定并推行物流职业资格证制度,规范对物流职业资格认证主体的管理。
26.积极引进优秀物流人才。采取户口迁徙自由、 来去自由的方式, 吸引国内外优秀物流人才来湘工作,对引进的物流业中高级技术人员与高级管理人员, 享受省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27.加强协调配合。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是一项跨地区、 跨部门的工作, 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 搞好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28.搞好统筹规划。省经委和有关部门要科学编制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搞好地区之间、 部门之间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的协调和衔接, 合理布局重大物流项目, 重点选择交通区位优势明显,发展条件较为成熟的中心城市规划建设起点高、 规模大、 辐射功能强的综合物流园区, 积极引导物流企业进园经营, 不断提高物流组织化水平。 各地要从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正确引导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防止盲目攀比和重复建设。
29.建立协调机制。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 省经委、 省发改委、 省商务厅、 省交通厅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省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省经委。 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配套措施, 并抓好组织实施。 统计部门要抓紧研究和建立物流统计核算制度, 加强对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状况的监测分析。 各市州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研究制定促进本地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确保国家和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协调快速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