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
您好!
关于您反映“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的问题来信已收到经核实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为规范维修资金交存与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65号令 ,2014年4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颁布了《岳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进行了明确。
二、2016年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湖南省财政厅印发了《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建房〔2016〕149号),该办法出台后,依据《立法法》的第八十条规定,经过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审核,未发现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的条款,因此未调整。目前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主要依据该“办法”。
特此回复
市物业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