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倩宇:
您好,您咨询开发商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的信件已收悉。经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三条: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采用住宅产业化的建设项目,资本金监管比例减半。建设项目总投资达到25%以上的项目,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特此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