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嫔贤同志:
你反映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信函已收悉,现根据有关政策予以回复:
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是2000年启动的,是按照98年国发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为基本依据,组织实施的职工医疗保险要求实施属地管理。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是不能转移的,湘劳社政字[2008]17号文件实施,已实现了全省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互认制度。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要求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医疗保险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跨省的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直到今年,3月底才出台。不是你所说的不能急民之所急,想民之所想,也不是所谓的踢“皮球”,我们也一直在向省厅反映这个情况,这个问题不是本市能够解决的,必须要求全省、全国有一个统一的操作办法才能办理。
你反映的问题,现在可以解决了,只要你到原参保地区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监制的参保凭证,再与市医保处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