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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独生子女证在土地拆迁中有哪些具体优惠政策
本人现居岳阳楼区,奇家岭,蔡家村。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征配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额,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多分一人份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征配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额,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多分一人份额   而我们这边的情况是,开发商指挥部征收我们的土地,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征收我们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开发商征收部门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都出啦。唯有对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额不出。开发征收指挥部给的说法是,由我们所在的组里出(村居委会不出),而我们所在组里没有这笔开支,社员都不同意(而且也出不起)。问这独生子女家庭多增加一份额的钱到底由谁来出。 这个事情一直得不到解决,希望相关人士可以给出简单明了的解决方案。
写 信 人:林波
写信时间:2012-07-02 18:16:49
信件回复:
 

我区奇家岭街道办在接到林波反映有关独生子女证在土地拆迁中有哪些具体优惠政策的来信后,经过细致调查和政策咨询,现回复如下: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确有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在征地拆迁补偿中享受多一人份额的政策规定。

2、蔡家社区金桥、元叶两组属我市重点建设蔡家居民安置房项目征收范围,其中的金桥组被征收的土地及房屋的面积较大,组里有部分土地征收收益。

3、目前组里对土地征收的收益未进行分配,因而林先生所要求的多一人份额暂无法满足。

回复部门: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回信时间:2012-07-12 10:29:50
满 意 度: 基本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