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3年10月8日收到办转来张敏的《关于国家对退役士兵是如何安置的》信访函后,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指派退伍安置办工作人员陈超等人对反映问题进行落实,现将落实情况回复如下:
国家对退伍士兵的安置,依据《兵役法》和《退伍士兵安置条例》,以2011年11月1日新兵役法和新的退伍安置条例颁布时间为界限,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城镇兵(持安置卡对象)可安排工作,2011年11月以后入伍的士兵,除服役满十二年转业三级士官、二等功、因战三等功、五至八级因公、因战致残人员外,其它一律不再安排工作。张敏是2006年退伍回乡的退役士兵,若是城镇士兵(执安置卡)可安排工作,若是农村兵,回乡自主就业。
二O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