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生:
您好!
我局收到您的来信后,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来信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因此排放油烟的管理职权不属于城市管理执法范畴。市政府办公室曾发文要求我局管理,但因无专业设备,因此无法准确对此类违规行为进行确定。而环保部门既有设备,又有专业工作人员,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我们认为排放油烟应当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同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来信中所说环评应当理解为环境影响评价,其主管部门不是城管部门,而且环境影响评价与饭店油烟的管理不存在法律上的联系。实践中,饭店油烟扰民问题,我们认为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有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行为产生的油烟应当由环保部门管理;无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行为产生的油烟应当由工商部门管理;占道违章经营行为产生的油烟则由城管部门管理。
总之,如要经营饭店,其一,在安装油烟设施之前应当考虑对周围群众的影响,同时取得他们的理解和同意。其二,可以借鉴目前很多餐馆将油烟设施接到地下管道的做法。
感谢广大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监督,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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