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静同志:
您好!
关于您于2014年8月4日来信咨询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岳阳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性质
市政府金融办自去年开始,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目前,中心是由市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唯一一家试点单位,并接受市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两级金融办监管。
二、关于市政府金融办的监管工作
中心自去年6月14日挂牌营业以来,市政府金融办切实履行监管责任,通过非现场和现场监管,督促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具体来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把握市场准入关。按照政府引导,公司主导,市场运作,公正交易,风险自担的基本思路,通过合理选择试点区域、谨慎选择主发起人、明确股权机构、严格审批程序等关键环节的有效把控,把握市场准入关。
(二)把握经营运转关。一是明确经营原则。我办规定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在经营运转中必须坚持“五不”原则,即:不吸收公众存款,不非法集资,不直接发放贷款,不直接交易,出借人登记的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二是确定经营范围。我办审慎规定了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的经营范围,目前仅限于民间债权交易登记服务、投融资及咨询服务、财务会计咨询服务。三是提供免费服务。我办规定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免费的信息登记服务。四是引进中介机构。我办规定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必须引进有资质的、运行良好和无不良记录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凡入驻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是我办中介机构库内的机构。五是规定资金额度。我办规定单户融资业务对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因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需超过限额的,必须逐笔报我办批准。
(三)把握风险防控关
有效防范和控制社会风险、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是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健康发展的关键。我们在试点中主要设置了以下几道屏障,来有效把握风险防控关。
一是不允许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发生直接发放贷款和直接参与交易的行为,不允许向资金供求双方收取信息登记服务费,避免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与资金供求双方形成利益关系与法律行为。
二是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对资金供求双方进行对接。由供给方、需求方与中介方共同签订三方融资合同,各自按照融资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力与义务。当借款人不能如期履约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代偿责任。当代偿发生困难,经中心确认后,应当由中心动用“风险处置准备金”为其代偿,事后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归还中心的“风险处置准备金”。
三是建立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风险处置准备金”。一方面规定中心及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每笔业务收入的3%提取;另一方面,按对接额月率2‰及对接资金使用期限提取。未经我办批准,中心不得擅自动用这两类资金。此外,当“风险处置准备金”数额不能满足动用数额要求时,先由中心对不足部分以其自有资金补充,待从以后提取的“风险处置准备金”中偿还给中心。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我办定期或不定期对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目前已进行两次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为中心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每次检查约4天时间)。同时,我们还要求中心与市、区两级政府金融办要进行信息联网,以便监管部门对业务开展进行实时监管,及时防范风险。
三、关于出借人资金能否提前收回
首先,出借人资金不是放在中心投资。中心的经营原则之一就是作为免费的中介服务平台,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免费的资金对接服务,我们严格规定中心不得经手客户的资金,客户的资金运作都是通过资金供求双方的私人账户直接以转账的方式进行。
其次,在资金对接业务开展中,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要签订借款合同,中心作为见证方现场见证。根据合同规定,一方面明文约定了逾期付息的相关处理措施,一次、两次或者更多次逾期,都有相关代偿或罚息的措施来保障出借人的利益。当借款人连续两次出现逾期付息行为,只要其严格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逾期相关附带责任,则不能被定性为违反合同;另一方面,中心在保障出借人利益的同时,也要保障借款人利益,若出借人违反合同规定,提前收回出借资金,可能会给借款人带来资金方面的困难,甚至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还会间接影响中心的信誉。
综合以上原因,我们认为既然资金供给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那么大家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关条款,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一方没有按相关条款履行责任和义务,则可以视为违反合同,另外一方可以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保障自身权益。您来信提及的“出借人是否可以以借款人违反合同为由,提前收回出借的资金”,我们认为要按合同规定,根据出借人有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相关附带责任来判断出借人有没有违反合同,若有,则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收回出借资金,保障自身利益;若没有,则不存在违反合同行为,资金供求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关于其他投融资公司
第一,公司监管问题。目前,我办只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岳阳民间资金登记服务中心有监管权。您提及的中亿百联、湖南信盈以及华天大酒店18楼的投资公司,均不在我办监管范围之内。
第二,公司经营风险问题。我们认为要根据公司是否在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来判断,如果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甚至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经营行为,出借人资金风险当然就很高。
第三,市场利率问题。一方面,所有市场都存在差异化竞争的现象,利率高低也是民间投融资行业差异化竞争的一个方面,在不影响市场运转、不破坏金融秩序的前提下,一定的利率差别有利于整个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每个公司获取资本的渠道和方式都有所不同,其资金成本有高低之分,受公司规模及管理水平等原因影响,各民间投融资公司的企业运营成本也有所不同,这些都是投融资机构利率不统一的原因。据我们了解,无论是国有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各机构的存款利率都有所不同;无论是北京,还是上海,全国各地民间投融资机构的收益都有所不同,全国没有任何地区有投资收益统一的这个说法或做法。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只保护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的利息收入,超出的部分属于高利放贷,不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