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轩,
你好。
来信收悉,回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验收问题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查单位等五家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根据《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0条、《建筑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建筑工程须经消防、环保、规划、人防单项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该项目消防验收已完成,其他相关验收正在办理。
二、办理房产证的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竣工的证明等材料。而湘沪湘城项目尚缺部分申请登记的材料,因此不完全具备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
三、延期交付的问题
我局开发办已多次组织业主与开发企业协调未果,建议购房人关于延期交付问题可根据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与开发企业协商并要求开发企业支付违约金,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的第二十二条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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