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验收的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建筑法》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4、《城乡规划法》4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5、《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二、上东一城项目是否具备交付条件?
购房人在开发企业交付使用时,可要求开发企业出示该商品房的相关验收报告资料,如开发企业不能出具商品房的相关验收资料可以拒绝收房。我局不参加房屋验收工作,如有疑问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