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来信收悉,回复如下:
商品房交付作为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应承担的一个重要义务,应遵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交付条件的约定,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279条、《建筑法》61条、《消防法》13条、《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4条、《城乡规划法》45条等法律法规对商品房交付作出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如购房人认为开发企业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不能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验收具体情况可以到住建、规划、环保、人防、绿化等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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