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太辉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我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与您取得联系并给予相关答复,现书面回复如下:
根据省住建厅湘建价【2006】330号文件要求:湘建价【2002】578号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256号颁发的《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基价表》、原省建委湘建【1999】价字第172号颁发的《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以及相应的补充定额、解释说明等至2007年元月1日止已停止执行。按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规定,自此日期之后,施工合同双方仍坚持执行上述已废止的定额而引起造价纠份(如:人工工资单价问题等)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不予解释。若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请与岳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咨询,地址:岳阳市住建局北院(巴陵中路军分区对面临街办公楼七楼)
特此回复。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