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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改进岳阳棚改区改造工作的有关建议
 

 

棚改区改造对于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扩大城市人口容积率、推动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棚户区改造工作应当以国务院国发〔201436号文件精神为基本指南,开展系列工作。结合岳阳城区实际,特提出以下建议:

1、坚持目标长远明晰。鉴于城市土地的十分宝贵,在棚改进程中,应当用智慧的眼光和谋略,以不断扩大城市经济持久活力为导向、为总揽,不断谋划打造特色专业市场、产业一条街、智创中心、综合功能区、文化娱乐休闲区、商业美食生活服务区、金融电子行业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等聚合的类别众多的经济服务产业模式,为城市增添源源不断的财富源泉。

2、坚持利益均衡顾及。在政府或基层组织主导下的棚户区改造及进行腾地的情况下,要在利益导向上均衡顾及政府财政饭碗、被拆迁居民户、开发商三者的利益,不能偏向一方,更不能以强制方式损害另一方利益,做到实事求是,力争利益均衡顾及。

3、坚持合理拆迁补偿。棚户区是历史上形成的客观环境,而村改居式的棚户区往往自成为一个小社会和谐环境。当然,拆迁工作面临着各种类别较复杂的情况。为此,特提出棚改拆迁安置的总原则:力争就地安置,让拆迁棚改户能够置换新房,安居乐业。

鉴于实际情况,本人提出棚改拆迁户主体房屋总体补偿模式。在同地段同时段之下,A:按照棚改户钢混房主体每100平方米置换普通新建商品房75-80平方米(此基本系最低标准);B:棚改户砖混房主体每100平方米置换普通新建商品房65-70平方米;C:棚改户砖房主体每100平方米置换普通新建商品房55-60平方米的标准,经过公平协商,对棚改户房屋主体进行价格测算与补偿。

此外,本人提议,对集体土地上的棚改户按人头费补偿模式的实行以下标准补偿:

A:有本地户口的居民户,按拥有房屋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套为1户,不论其户内人口多少,每户人头费(1个人头14.5万元左右)实行5个封顶。

B:(1)对户籍在本地、房屋主体面积在75-90平方米间的补偿4个人头费封顶。(2)同上情况,房屋主体面积在60-75平方米间的补偿3个人头费封顶。(3)同上情况,房屋主体面积在40-60平方米间的补偿2个人头费封顶。(4)同上情况,房屋主体面积少于40平方米的补偿1个人头费。             

C:对于户籍未在本地的买房户,不论其户内人口多少,(1)单套房屋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的,每户人头费实行1个保底。(2)同上情况,单套房屋面积低于70平方米的,不予实行人头费补偿。

上述做法便于平衡各种利益与人文关系。

棚改工作复杂细致,我们需要发挥智慧,群策群力,公平公正扎实做好该项工作。

 

写 信 人:周念科
写信时间:2016-02-18 11:58:15
信件回复:

周念科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关心!经联系市中心城区十大片区棚户(旧城)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回复如下:

您提出的第一点 “以不断扩大城市经济持久活力为导向、为总揽,不断谋划打造特色专业市场、产业一条街、智创衷心、文化综合功能区、文化娱乐休闲区、商业美食生活服务区、金融电子行业,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等聚合的类别众多的经济产业服务模式,为城市增添源源不断的财富源泉”的建议很有新意,是很有价值的宝贵意见。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以及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充分借鉴采纳。

您提出的第二点关于利益均衡的问题,本次市中心城区十大片区棚(旧)改的启动,是响应中央改善民生、提振经济的精神,更多的考虑的是让利于民,注重社会效益,因此,政府拿出了大量资金给予补贴。

您提出的第三点关于拆迁补偿的有关建议有利于控制土地成本。我市有专门的文件,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是按照《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2]13号)和《岳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岳政发[2014]9号)执行,补偿标准比您提出的建议标准要高。集体土地上的补偿是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的批复》(湘政函[2014]113号)文件执行,人口安置和房屋面积是不关联的。

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或建议,可到市中心城区十大片区棚户(旧城)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面询,地址:市国贸邦臣大厦写字楼六楼(写字楼入口在国贸邦臣酒店大门往市四中方向约10米处)。

特此回复,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2月26日

回复部门:市住建局
回信时间:2016-02-26 16: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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