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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工作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我有以下问题想咨询,农村村里什么性质的事情支书、组长决定,什么样的事需要村民开集体会议?换届选举是挨家挨户投选票村里自行统计结果还是需村民会议当场宣布?分给农民个人的农田宅基地是否可以转让买卖?集体资产(如山林等)是否村部可直接处理(买卖树木或承包)?村民是否可以就村部每年各项财政收入或支出要求公示全村村民?就国家和政府的各种惠民政策(如生态林、水稻种植、规范建房、危房改造、修路、自来水、五保、低保、扶贫等)是否可以要求村部公示全体村民?问题有点多,请见谅!烦请领导以书面形式回复,谢谢了!
写 信 人:未来更美好
写信时间:2016-08-07 02:38:21
信件回复:

未来更美好:

您好!

您的来信业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村里什么性质的事情支书、组长决定,什么样的事需要村民开集体会议。按照政策规定,村集体事项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村党支部会提议。对村内重大事项,村党支部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使提议符合本村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2.村“两委”会商议。根据村党支部的初步意见,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人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3.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把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2/3以上,审议事项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村“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4.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委会主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全体村民代表或到会村民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决议通过。5.决议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级活动场所和各村民小组村务公示栏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6.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二、关于换届选举是挨家挨户投选票村里自行统计结果还是需村民会议当场宣布?根据《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十四条: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收回选票数(包括有效票和无效票)过半票数的,始得当选。 经唱票、计票、监票人核对、计算出得票数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公布选举结果时应公布全部候选人和其他得票人的姓名及得票数,并根据有关法规和本村换届选举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当选人的姓名及当选职务。

三、关于分给农民个人的农田宅基地是否可以转让买卖?根据《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转让。

四、关于农田转让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一章总则之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之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3、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相关内容: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可以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程序、要求,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经营,但不允许买卖。

五、关于集体资产处置事项:

《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相关内容:

(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应履行相关民主程序,并将处置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取得的承包费等收入应及时纳入帐内核算。

六、关于村级财务及强农惠农政策公开事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相关内容:

二、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一)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开。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相关内容:

二、完善村级财务民主监督机制

(二)完善村级财务公开。村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全面公开;土地征用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四补贴”资金等要逐项逐笔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拨付到村使用的财政资金要全程公开。村级组织要定期在固定设置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也可通过电视、网络、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开。

根据以上政策文件规定及惠农补贴政策信息公开要求,村级财务收支、各项涉农补贴、强农惠农项目资金应及时采用村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开。

回复部门:岳阳县人民政府
回信时间:2016-08-15 08: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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